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对策和建议

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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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对策和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贿赂,特别是商业贿赂犯罪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它严重破坏了市场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妨碍了资源有效合理配置,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规范,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而且直接导致物价虚高,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惩治商业贿赂是加快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必然要求,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提出一些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及建议,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司

2、法实践工作关键词:惩治;商业贿赂;对策针对当前反商业贿赂犯罪的复杂形势,加大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从完善立法和加强查处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手段,以及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研究等几方面着手,具体的对策和建议:一、完善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立法的措施针对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犯罪在立法上存在的诸多缺陷,笔者认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中接受贿赂的一方是否限于交易相对人?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意见不一。而国家工商局在1999年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3、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中则涉及到了这一问题。该答复肯定了接受贿赂方并不仅限于交易相对人:“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禁止的商业贿赂。”当然,该意见只是国家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请示的答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相对人的界定,还应从商业贿赂的性质入手。商业

4、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它实质上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排斥正当竞争,现实经济生活中,接受贿赂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方,能够使贿赂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交易机会的人有时并不仅仅限于交易相对人,与交易相对人有某种利益或其他关系的人对交易相对人施加影响也往往能够促成交易,如交易相对人的上级单位、亲属、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等,只要交易相对人或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接受贿赂,影响、促成了交易的达成,就是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商业贿赂行为中的相对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人,还应将与交易相对人有特殊关系的人纳入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2、扩大商业贿赂的范围。在商业贿赂的范围问

5、题上,我们认为,应将商业贿赂的范围扩大到非财产性的其他不正当利益,即凡能满足受贿人某种欲望的一切不正当利益,包括物质欲望和精神欲望。如迁移户口、调动工作、提升职务、安置就业,甚至包括提供性服务等等。理由如下:(1)从贿赂罪的罪质看,无论认为贿赂罪是侵犯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犯罪,还是认为贿赂罪是侵犯职务行为公正性或廉洁性的犯罪,“贿赂”均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代价所赠受的不法报酬”而存在的,这一不法报酬理当"包括能够满足人需求与欲望的一切利益”。(2)从贿赂罪“以利换权”这一本质属性来看,能满足人之需求的非财产性利益与包括财物在内的各种财产性利益并无本质的区别,故无

6、充分理由将其排除在外。(3)从社会生活的实情看,以某些不便计算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实滋贿赂已成为腐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手段,危害相当严重,刑法应当对社会生活的这种变化及时作出适当的反应。一些“新兴”的贿赂手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逐渐向“常规化”发展。如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的子女解决升学、就业、提拔或出国问题,给予这些人员的亲属某种商业上绝对盈利的“机会”,为其房屋无偿提供装修设计或其他劳务,无偿向“实权者”长期出借住房或汽车等等,至于免费吃喝玩乐、提供性服务等则更为常见。在这些“新兴”贿赂的社会危害日渐严重,民众严惩腐败

7、的要求日益强烈,“贿赂”之词义在实际的社会观念上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代表民意的立法者绝不能再囿于"计赃论罪”的巢臼,而对新的社会现象视而不见。毕竟,社会实践才是决定理论走向的最终力量,法律的设置和语言、观念的内涵都应当反映现实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4)从立法的国际潮流看,随着腐败的社会危害性的不断加剧,世界各国反腐败的力度也相应加大。严惩腐败之理念在立法上的表现之一,就是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均承认“贿赂除了财物、财产性利益之外,还包括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如意大利、瑞士、德国、日本等国即是如此。2005年10月27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参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8、(以下简称《公约》),而《公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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