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版】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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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A版优质实用文档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苏胜利20GG年11月03日16时02分1184[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其他主题 “法学”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方法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2、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

3、“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127A版优质实用文档7A版优质实用文档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

4、,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本编共分五章,分别为法学之任务、

5、事务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层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现一一详述。   法学之任务:从罗马法到罗马解释道德国法,逐渐演变形成“法律万能主义”,即认为法律规定的法典自成体系,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法官解释或适用法律仅能依逻辑推演,无须法官进行目的考量或或利益衡量,更不能法官造法。同时由于历史原因认为法官解释法律会损害立法权,造成混乱。19世纪中期德国法官基尔息曼演讲中抨击概念法学,引起对概念法学的反思。法学与自然科学不同,自然科学为因果律控制,无价值衡量,而法

6、学作为社会科学有实践性,应为利益衡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实践。并且应该从法典外的活生生的法律中去寻找加以补充。将法律解释置于无生命的机械逻辑里,其结论较具确定性及普遍性,自有法运动后赋予法律生命,切合人类需要,但较为自由,难免搀有主观色彩。法律解释有无客观性成为一个争论的问题。   事物认识之客观性:认识事物可从认识主体观察其客观性与认识结果观察其客观性。认识主体不能很难摒弃自我。认识结果的客观性须满足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有两种方法可以获致:一是逻辑的、形式的方法,二是经验的、

7、实证的方法。 127A版优质实用文档7A版优质实用文档  法学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者以追求客观性为首务,并将法律解释之客观性,悬为研究的基本课题。但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为何,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客观中不可避免有主观因素掺入,如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法律解释之客观性与三权分立思想有关。法律也可通过公开的讨论和批判获得客观性,但法律的客体无论如何描绘,都不具有自然科学的客观性。法律作为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的逻辑和经验获知客观性,否则就成为“教条”。法律的客观性可以通过逻辑分析方法和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为之,据此提

8、出主张,附合理的理由公开,因其具“批判可能性”和“讨论可能性”而使其客观。   通过逻辑分析的方法可以提高法学的客观性,保证法律的固定性和体系化,但不能过于强调,否则导致将流于概念法学,以法律为目的,而忽视法学的实质目的。法学之主要的任务是透过法律的适用,实现法律的目的或社会统制目的。法学的诸多命题中事实上含有“经验命题”在内,可以通过对此进行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提高法学的或法律解释的客观性。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和法律社会学的兴起不无关系。在具体案件中,如果事实不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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