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大学104学学杂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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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北大學104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單位:新台幣元一、本國學生院別學制電機資訊學院商學院法律學院、公共事務學院、社會科學學院、人文學院學士班(日間學制)學費16,19015,67015,670雜費10,3506,8406,500合計26,54022,51022,170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費16,19015,67015,670雜費10,3506,8406,500合計26,54022,51022,170註:學士班延修生在九學分以下者(含九學分),僅收取學分費(每一學分980元);在十學分以上者,則收取全額學雜費。學分費以上課時數為收取標準,所修課程如為0學分課程,應以上課時數計算學分

2、費,例如該課程為0學分、上課時數2小時,則以上課時數為收取學分費標準,學分數仍以0學分計算。院別學制電機資訊學院商學院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法律專業組除外,詳見註2)、公共事務學院、社會科學學院、人文學院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法律專業組修業第1-3年(註2)(第4年修業期間,詳見註2)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學雜費基數12,31010,66010,500學費15,670研究生學分費1,4901,4901,490雜費6,500合計22,170註:1.碩、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須收取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止)及研究生學分費(按每學期所修學分或0學分者以上課時數計列),如僅修習撰寫學位論文

3、(不計學分數)者,仍須繳交學雜費基數,但不收取學分費。2.自100學年度起,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法律專業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修業第1-3年)之收費標準,參照法律學系學士班學雜費標準,收取學士班全額學費(15,670)及雜費(6,500),共計22,170,且不另收學分費。其第4年以後(含第4年)修業期間,如該學期修習10學分以上者(含10學分),收取碩士班學雜費基數(10,500元)及研究生學分費(每一學分1,490元);如該學期修習9學分以下者(含9學分),僅收取研究生學分費(每一學分1,490元)。(教育部99年11月17日台高(四)字第0990192881號函准予備查)7院別學制商

4、學院公共事務學院社會科學學院碩士在職專班學雜費基數10,66010,50010,500每一學分費(1)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以後(含104學年度)入學的學生10,000,101-103學年度入學的學生8,500;100學年度以前(含100學年度)入學學生,每一學分費8,000。(2)企業管理學系:102學年度以後(含102學年度)入學的學生10,000;101學年度以前(含101學年度)入學的學生,每一學分費仍維持8,000。(3)會計學系:104學年度以後(含104學年度)入學的學生8,500;103學年度以前(含103學年度)入學的學生仍維持7,500。(4)統計學系:

5、6,000;95學年度以前(含95學年度)入學學生,每一學分費仍維持5,000。(1)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5,000(2)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6,000(1)社會學系:6,000(2)犯罪學研究所:5,500碩士在職專班(境外)全球企業高階主管大陸境外碩士在職專班(商學院)學雜費基數25,000每一學分費31,000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每學期須收取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止)及學分費(按每學期所修學分或0學分者以上課時數計列),如僅修習撰寫學位論文(不計學分數)者,仍須繳交學雜費基數,但不收取學分費。學制院別法律學院、公共事務學院、社會科學學院、人文學院、商學院進修學士班每一學分98

6、0註:學分費以上課時數為收取標準,所修課程如為0學分課程,應以上課時數計算學分費,例如該課程為0學分、上課時數2小時,則以上課時數2小時為收取學分費標準,學分數仍以0學分計算。其他項目:1.語言實習費:學士班學生凡修習英語聽講課程,應用外語系學生收取720元,其餘各系學生收取530元。2.電腦資源使用費:大一新生每學期收取1,170元,碩博士班研一新生每學期收取950元(電腦資源使用費僅於入學第一年收取該費用)。3.輔系、雙主修:學士班學生選修輔系、雙主修者不另收取學分費,惟修習輔系學生修習超過28學分、修習雙主修學生修習超過31學分之學分數,須收取超修學分費,7每學分980元。4.學士班

7、學生凡第二次重修者,需繳學分費每學分980元(第二次重修課程且超過25學分之學分數不重複收費)。5.碩、博士班學生選修學士班之課程者,依研究生學分費標準收取。6.碩士在職專班學生跨選學士班或進修學士班,每學分繳交1,490元;跨選日間部碩士班,依原屬系所學分費收費;跨選他系所碩士在職專班,從高學分費收費。7二、外國學生(一)100年2月1日前已獲入學許可之外國學生適用本校本國生學雜費收費標準。(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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