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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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法学”或“法律科学”在中国的广泛使用是近代西方法学传入中国之后的事情。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了不同的解说。有的认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特别是法与道德、正义

2、或哲理的关系,亦即研究先验的、亘古不变的理想法、正义法或自然法,以此作为评价现行法,修改或创制新法的依据;有的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及其结构和要素,特别是要对法的概念进行分析;有的主张法学的任务在于调查研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研究法的社会功能和实效;有的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法的价值、法的形式和法的事实,有的则把法学的任务归结为注释法典或重述判例。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

3、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

4、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科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英国《牛津法律指南》中提出,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两大部类,并可进一步具体分为7个部门:(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4)国际法;(5)跨国家法;(6)国内法;(7)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以上第(1)项至第(3)项部门属于理论法学,第(4)项至第(6)项属于应用法学,第(7)项本身并不研究法律问题,但同所发生的法律

5、问题有联系。《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中将法学分为四大部:(1)公法学,研究对象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2)私法学,研究对象包括民法、商法、民诉法、劳动法,国际私法;(3)刑事法学,研究对象包括刑法、刑诉法、刑事政策学;(4)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前苏联法学家一般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四类:(1)方法论和历史科学(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的历史);(2)与各法律部门相联系的专门科学(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3)研究外国国家和法以及对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科学(4)辅助法律科学,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从我国现

6、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出发,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例如,随着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等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环境法学。每个部门法学对该部门法的历史的研究构成部门法专史,如宪法 史、民法史、刑法史等;每个部门法学对本国的与外国的同类法的研究构成比较法(学),如比较宪法学、比较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这些专史和部

7、门法学比较分别属于相应的部门法学,而对于各部门法总体即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独立的法律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 系的整体比较,构成比较法学。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这不是说应用法学没有自己的理论,而是说这种理论在概括范围和抽象程度上与理论法学的理论有所不同。相对地说,应用法学与法的实践有直接联系,它所处理的是直接的经验材料,并且它的理论一般限定在本部门法的

8、领域。理论法学则比较抽象,是从应用法学中概捂出来又用以指导应用法学的,并且它的理论贯穿于整个法律现象。至于人们通常所说的"边缘法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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