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保险法对比之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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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合同四个方面的修改首次规定雇主对雇员具有保险益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对无辜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明确了共同灾难下的理赔原则从人性化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自杀条款首次规定雇主对雇员具有保险益旧保险法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新保险法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

2、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对无辜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旧保险法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新保险法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明确了共同灾难下的理赔原则旧保险法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1)没有指

3、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新保险法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从人性化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自杀条款旧保险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除非合同已成立两年以上,否则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人身保险投保人支付保费新保险法以死

4、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除非合同已成立两年以上,否则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人寿保险投保人支付保费何谋于2004年10月借给张某20万用于经商。2005年2月,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指定其妻和女儿张小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张某2005年9月新购货车一辆,价值8万元,同时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2006年7月,张某夫妇开货车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车毁人亡。保险向张小给

5、付人身保险金20万元,赔偿货车车损保险金7.5万元,共计27.5万元。何某闻讯找到张某家,要求张小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是遭到拒绝。何某将张小告上法庭。被告辩称,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是受益人的财产,不同意用于清偿张某债务。张某已经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案例分析旧保险法7.5万元的车损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用于还债。张小从保险公司领取的20万元,10万元是张小基于受益权取得,不属于张某的遗产,剩下10万元为是张某妻子的遗产,有张小继承,也不应用于还债新保险法由于张某与其妻子同时死亡,推断受益人死亡在前,所以原先属于张某妻子的10万不应赔付,保险金作为张某的遗产用于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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