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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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概述《保险法》主要内容1、保险的概念2、规范保险合同3、确定保险基本原则4、明确保险合同的主体,规范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5、确定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6、明确代理人、经纪人的地位及行为规范7、确立保险管理措施《保险法》的发展@首次立法1995年6月30日,我国立法机关通过了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于一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共有8章152条。1995年保险法的颁布对于我国规范保险活动,调控保险市场的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次修订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

2、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对1995年保险法予以修改,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对2002年保险法予以修改,新保险法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新《保险法》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哪里?突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护强调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拓宽保险服务领域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一、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方面,《保险法》有哪些特别的条款?(一)

3、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2年: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30日: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二)规范格式条款,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投保单附格式条款;借鉴合同法增设一条关于保险格式合同中特定条款无效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订立

4、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无效。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三)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保险人认为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补充提供,不得以此为由拖延理赔。30日: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3日: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5、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对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是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二、新《保险法》哪些方面体现出加强保险监管职能?(一)明确保险监管机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保险监管职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

6、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监管手段和措施:不仅赋予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权,还赋予了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权;除保留了原《保险法》中对相关银行账户的查询权以外,还增加了在特定情形下封存相关资料,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的权力。新《保险法》还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管谈话、延伸检查权等监管手段,以及重大风险情况下限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财产处分等其

7、他限制措施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二)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三)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打击保险违法

8、行为新的保险法有针对性地对新出现的违法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由修订前《保险法》规定的五项禁止性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增加至新《保险法》规定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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