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终关怀与死亡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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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临终关怀与死亡伦理第一节临终关怀伦理第二节死亡伦理第三节放弃治疗与安乐死1第一节 临终关怀伦理一、临终关怀概述(一)临终关怀的历史现代的临终关怀倡导者和奠基人桑德斯博士于1967年在英国伦敦东南的希登汉创立了圣克里斯托弗临终关怀机构,开创了现代临终关怀之先河。20世纪70年代中期,现代的临终关怀医院在世界各国相继建立。2(二)临终关怀的临床实践发展1.减轻临终者的疼痛临终期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生理临终期和精神临终期。生理临终期是指生活不能自理、各器官和系统的退化,这种退化不可逆转,需要医护人员采取各种措施或利用器械、药物等的帮助来减轻临终患者身体的疼痛和不适,驱除各种影响生命质

2、量的不适应症状。精神临终期是指大脑思维意识从处于不清醒状态开始直至生命终结的整个过程。32.临终关怀的心理治疗营造爱的氛围,给予临终者全方位的心理关怀,将是未来临终关怀工作者的广阔空间。临终心理治疗所包括和涉猎的全部知识都将显露出它独特的魅力,临终关怀的心理医生和社会志愿人员将在支持临终患者生命尊严的过程中,在关怀的氛围里共同享受充实的生命。43.临终关怀的规范化管理第一,临终关怀机构、人员的组成,应包括各类医生、护士、护理员、医技人员。第二,临终关怀教育的管理,包括上述任员的培训、教育和相应的考核制度。第三,临终关怀技术标准的完善及实施要求。第四,药品、器材、物资供应的管理。第五,根据

3、临终患者的需求,开展心理服务第六,拨款、募捐、赞助等经费来源及支出的管理应规范化。5二、临终关怀的服务模式和道德原则(一)临终关怀的服务模式临终关怀模式就是从总体上对临终关怀进行把握。临终关怀以解除临终患者的病痛为中心。在服务层面上,应坚持临终关怀医院、社区临终关怀服务与家庭临终关怀病房相结合。在服务主体上,坚持国家、集体、民营相结合,共办临终关怀事业。在服务费用上,坚持国家、集体和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投入相结合。6(二)临终关怀的道德原则1.以临终者为中心的人道主义原则2.尊重临终者权利的原则临终关怀道德中的知情同意权利,是指病人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治疗。3.尊重临终者人格的原则

4、4.对临终者关怀的原则7第二节死亡伦理一、我国传统的死亡观(一)、儒家的死亡观儒家认为:“人命至重,有贵千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儒家认为,“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论语·颜渊》)“不知命,无以为君子。”(《论语·尧曰》)孟人说:“莫非命也,顺受其正。”尊重人的生命,不惧怕死亡,舍生取义“信天命”是其核心内容8(二)道家的死亡观老子认为:“出生入死”。老子在《道德经》50章中指出:“生之徒,十有三;死亡徒,十有三;人之生,运之于死地,亦十有三。夫何故?以其生生之厚”。庄子在妻子死时“鼓盆而歌”。9(三)、佛教的死亡观佛教论死,讲的是因果报应,轮回转世。佛教提出

5、的人生是苦海,尘世没有真正的快乐,只有来世进入“天国”,轮回再生,才有欢乐和幸福。10二、死亡与死亡标准(一)死亡的本质有的人进一步提出把死亡定义为:“身体的生理系统不再构成一个整合体”,或“整体的有机体功能之永久的丧失”。另类的的定义,如“万物之灵的死亡”,“意识永久的消失”等。死亡是个体生命终结和自我意识的丧失,是不可逆的过程。11(二)心肺死亡标准直到20世纪50年代,人们还普遍接受“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等生命活动终止”的概念。“心之官则思”,是灵魂和智慧活动的中心。我国出版的《辞海》,死亡的定义也是心跳、呼吸停止。12(三)脑死亡标准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制定了脑死亡标

6、准:1.对外部的刺激和内部的需要无接受性、无反应性2.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3.诱导反射缺如4.脑电波消失持续24小时测定,每次不少于10分钟除外两种情况:1.体温过低;2.服用大量中枢抑制药物13三、脑死亡的伦理问题(一)对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分析把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要比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更科学。其一是给脑死亡者提供人工器械维持生命。其二是器官移植的发展,使得许多危重病人有望获救,但可供移植的器官供体来源匮乏,致使其中大多数人坐以待毙,如果脑死即人死的标准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那么就为合法取用脑死者的器官用于人体器官移植提供了前提条件。14(二)加快推进脑死亡诊断标准的立法

7、工作截止20世纪90年代末期,已有35个,但在立法上承认脑死亡的国家仅有13个,而且规定不一。以美国为例,1985年底,有27个洲通过了立法审议,接受脑死亡新概念并加以法律上的解释,替代习惯法上的死亡解释。15第三节放弃治疗与安乐死一、无效治疗和放弃治疗(一)无效治疗和放弃治疗的涵义1.无效治疗的涵义从广义上讲,凡不能达到治疗目的的治疗措施均可被认为是无效治疗。16从狭义上对无效治疗进行定义,可分为三个层次:(1)对脑死亡或大多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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