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案例 -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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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辨析一、某工厂自建厂房领用本厂生产的钢材一批,该批钢材市场价50万元,成本30万元,增值税税率17%。该笔业务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5万元,确认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确认错误,增值税实施细则: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所以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对。国税函【2008】828号,在建工程领用自产货物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合理性进行确认时,应按照纳税人上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为标准确定。错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应遵循下列原则:  1、企业制订了规范

2、的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水平。  3、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支付有关工资薪金,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案例一、2010年5月10日,某县国税局管理科在对A企业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为B企业代开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已申报缴纳),拟对其处以10000元的罚款。5月11日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A企业认为处罚过重,于5月18日提出了听证的要求,县国税局于5月25日向A企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决定于5月28日举行听证。听证会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听证主持人认为A企业法定代表人态度不好,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不予配合,当场决定将对其的罚款额增加到2万元。税务机关当场开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宣告后交给A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其在6月12日内缴纳罚款。A企业未按期缴纳罚款,县国税局于是于6月15日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从A企业的存款账户中扣缴了罚款20000元。A企业于6月16日向市国税局提交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6月20日收到了市国税局受理行政复议的通知,由于到6月30日仍未收到市国税局的复议决定,于是A企业于7月1日以县国税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就此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A企业存在哪些问题?请说明理由。2、县国税局存在哪些问题?请说明理由。答案:51、A企业存在的问题:(1)为B企业代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其中包括: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之一:转借、转让、代开发票;(2)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不对。《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A企业超时提出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

5、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3)在行政复议期内,同时提请行政诉讼,是错误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2、县国税局存在的问题:(1)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时间不符合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本案中,县国税局决定5月28日举行听证,于

7、5月25日才向A企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违反了相应规定。(2)听证会上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本案中,税务机关在听证会上直接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违法的5(3)税务机关将罚款额增加到20000元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发

8、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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