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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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儿子欠人赌债,结果老子被人发难,见债权人的一家老小赖在家中不走,气愤不过便打算这些人强行搬出,谁料却因此发生争吵,并失手将人致伤,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过失致人重伤的案件,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家住江阴市长泾镇某村的李水现年57岁,2009年1月6日的一天,正在家休息的他被一阵敲门声吵醒,李水忙去开门。敲门人名叫王龙,王龙称是来找李水的儿子李小水的,李水说李小水不在家,而且自己也已经好几天没有见到他了。王龙便称李小水欠了自己赌债三十多万,既然儿子找不到,只能是“子债父还”了,如果不还钱,就让自己的一家老小搬过來,一直到还钱为止。李水称哪有这样的道

2、理,便打电话给村主任,村主任一来,结果话还没说两句就让王龙给骂了个狗血喷头。李水又给长泾派出所打电话,结果也无人来处理。就这样,王龙的奶奶、母亲和父亲强行住到了李水家。住了六天后即2009年1月12日,张伟称他们将回家搬煤气瓶以便在此长住,李水是越想越气,便喊来自己的侄子将他们的被褥搬岀,在搬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吵,而且王龙的母亲和父亲与李水的老婆发生了撕扯,因怕自己的老婆吃亏,结果李水上前拉了一把王龙的母亲,这一拉不要紧,王龙母亲当场倒地,大喊疼痛,后经诊断右股骨颈骨折,系重伤。真是请神容易送神难啊!王龙随即报案,不一会派出所的民警便来到了现场,并将李水刑事拘留。案发后,李水与

3、王龙达成赔偿损失155000元的协议,并已偿付完毕。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水疏忽大意,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确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考虑到被害方的行为在本案的发生上存在一定诱因,而且李水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岀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2•被告人潘水生与被害人丁娥金系夫妻,五年前,潘水生因患风湿致右腿行走不便,并丧失了劳动能力,夫妻关系也由此恶化.去年开始,被害人丁娥金带儿子在黎川县城为他人做钟点工并租住在县城。2007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潘水生乘坐出租车到县城找丁娥金耍回口己的身份证,但丁娥金怕潘水生拿身份证去贷款赌博便没

4、给,潘水生只好回家。次日下午,潘水生又乘车到县城,因丁不在租住屋,潘水生便到街上闲逛,见一地摊有水果刀卖,于是花三元钱买了一把刀鞘是黑色的水果刀,藏于上身口袋内。当晚9时许,潘水生发现丁娥金租住屋内有灯光,便敲门要求入内,丁勉强开了门,潘水生强行挤进房内与妻子丁娥金斜对面站着,潘水生问妻子要回身份证,但丁不同意并推潘出去,潘水生便用左手夹住丁娥金的颈脖,右手从上衣口袋内拿出水果刀,用刀尖顶着丁娥金的胸脯,威逼其交出身份证,并说:“你不给,我就刺你”,丁说:“就是不给你,随你怎么刺”,因夹丁娥金的手久了有点松,右手拿刀的位置就移下了一点,丁娥金趁机挣脱潘水生,正好将潘手中握着的刀的刀

5、柄碰到墙上,刀尖插入丁娥金身体,丁“哎哟”叫了一声,潘水生说“我又没刺你,你叫什么”,然后看了一下刀,发现刀己插入丁的身体,便马上将刀拔出來,把丁娥金放在地上,潘水生又用手试了试丁娥金的呼吸,发现她呼吸己经停止便关上房门潜逃,2007年3月16日晚10时许,潘水生潜逃至口己家中时,被蹲守在其家中的民警当场抓获。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丁娥金系因左胸部遭单刃刺器作用,刺穿左胸壁、左肺下叶、胸主动脉导致左气血胸、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最大争议是被告人潘水生的行为构成何罪,形成两种分歧意见。意见一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其理由是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6、的结果,而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二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是被告人既无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更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从主观方面讲完全是一种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行为人排斥、反对结果发生,发生的结果是岀乎其意料、违背其意愿的,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两罪的共同点是客观上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有两点,其一是在于导致死亡结果的行为是否具有伤害的性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不仅有伤害的意思,而且伴随有与损害他人健康、造成器官性损伤相应的暴力攻击,而过

7、失致人死亡罪则没有这一特征。其二是看行为人主观方面。在间接故意伤害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行为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具有较清筑、现实的认识,因而在发生危害的情况下,其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是一致的,并未产生错误。而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既无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更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从主观方而讲完全是一种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行为人排斥、反对结果发生,发生的结果是出乎其意料、违背其意愿的。简而言之即故意伤害致死是有意伤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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