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台湾学校设立及辅导办法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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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3条    海外台湾学校应依我国教育宗旨、各级学校教育目标及现行学制办学,与国内教育衔接。    第4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部;本办法所定事项涉及其他中央或地方机关职掌者,应会同有关机关办理之。    第5条    海外台湾学校受辖区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辅导。    第6条    海外台湾学校之设立,应参照国内各级各类私立学校设立标准,提出校务计划,连同当地国立案文件,报辖区驻外馆处转本部审核。其设立分校或分班者,亦同。    本部为审查申请案件,得进行相关资料之查证,并赴境外实地勘查。    中华民国

6、八十七年一月一日移本部辅导之海外台湾学校,除设立分校或分班者外,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第7条    前条第一项之校务计划,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兴学目的。    二、学校中英(外)文名称。    三、学校用地、校舍、设备规划及相关资料。    四、捐资人姓名与所捐财产种类、数额、捐资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招生区域及当地学校状况、学生来源评估资料。    六、现有及拟设学部、年级、科、班。    七、学校经费收支概算,包括开办费、经常费、校地购置或承租经费、校舍建筑与教学设备等所需软、硬体经费及来源。    八、创办人及其相关资料。    九

7、、校长、师资来源及课程规划。    前项第七款校地、校舍及设备,应配合拟设学部、年级、科、班之分年计划,分年估算之。    第8条    创办人由捐资人任之。    创办人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其权利义务,由其代表人行之。    创办人除当地国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应为二人至五人。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一日移本部辅导之海外台湾学校,其创办人人数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9条    海外台湾学校经本部核准立案后,应设董事会,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    其董事名额应载明于董事会组织章程,并得聘请董事会顾问一人至三人,列席董事会议,备董事会谘询。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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