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案例刑法第10周

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案例刑法第10周

ID:42942515

大小:302.81 KB

页数:44页

时间:2019-09-26

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案例刑法第10周_第1页
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案例刑法第10周_第2页
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案例刑法第10周_第3页
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案例刑法第10周_第4页
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案例刑法第10周_第5页
资源描述:

《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案例刑法第10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案例刑法第10周侵犯财产罪一、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日本刑法理论中,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学说也主要有三种:一是本权说,又称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二是占有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事实上的占有本身。此处占有既包括合法的占有,也包括非法的占有。三是中间说,又称修正说,即在本权说或占有说基础上所提出的折衷修正的学说。中间说可谓多种多样,例如:安全占有说、与本权无对抗关系的占有说等。其中,本权说是二战前日本大审院有关判例所采取的学说,但二战后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例则一直倾向于占有说二、财产罪的对象概括而言,主要

2、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一是有体性说;二是管理可能性说。(二)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三)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四)财物是否包括违禁品(五)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三、财产罪的分类毁坏型和取得型;取得中的转移占有和不转移占有;违反意志和意志存在瑕疵的占有。从财产是个别还是整体的划分。暴力、胁迫型;窃取、骗取型;侵占、挪用型;毁坏、破坏型。16-01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被告人:高某,男,22岁;蔡某,男,19岁;女,17岁。1998年夏天,被告人高某从平顶山市银翔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高某让被告人靳某到

3、银翔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将此事告诉了高某。高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蔡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资金。靳某在高某的授意下,先后两次在湛河堤树林内、矿务局安培中心应约与张某幽会。1998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到平顶山市铁路工人村268号高某的二哥家。高某藏于室内,蔡某与张孝民(在逃)先后对张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为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张借故推脱,蔡某继续殴打,此时,高某从室内出来,与蔡某一起对张某软

4、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银翔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蔡某持此便条到银翔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高、蔡才将张某放回。[问题]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典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16-02被告人,吴某,男,26岁。1990年3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流窜到云南省的昆明市等地,同年4月7日上午窜至大理古城,在“榆城旅社”买好住宿票后即上街游逛。10时许逛到大理

5、中路至小邑庄岔路口时,遇见来华旅游的日本人高杉某挎着照相机朝洱海方向游览观光,吴某随生抢劫歹念,便尾随其后。当行至大理古城东郊即大理中路之小邑庄的途中,被告人吴某见四下无人,便上前与高杉某搭讪说话,乘高杉某不备,拔出匕首朝高杉某的胸部猛刺一刀。高杉某奋力反抗并呼叫,在与被告人搏斗中跌进蚕豆田里,被告人趁此又朝高杉某的面部、胸部等处乱刺数刀。被告人见被害人反抗强烈,担心有人路过而罪行败露,遂丢下匕首仓皇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杉某被送往医院及时抢救脱险,其伤情被鉴定为重伤。[问题]在本案的审理中,辩护人认为吴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抢劫罪,但因

6、其最终未抢到任何财物,属于抢劫未遂,而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979年刑法第20条,现行刑法典第23条);而法院认为这一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而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既遂。那么,吴某暴力抢劫致人重伤却未取得财物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呢?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为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符合抢劫罪的加重犯的情形,即第263条第5项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尽管被告人吴某因担心罪行败露而放弃继续劫取财物,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加重犯,应当以既遂论处。16-03抢回欠款凭证案[案

7、情介绍]被告人戚某、男,50岁;王某,男,30岁;张某,男,35岁;沈某,男,43岁;张水某,男,40岁;沈永某,男,40岁。被告人施某系上海金山万安建筑装潢工程公司经理。1995年10月,被告人戚某承包的上海金山万安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与江苏省南通市工程承包人施某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施某与被害人倪某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交付给戚某。后因工程未能如期施工,倪某多次向戚某索要保证金未果。戚某因无力偿还,遂找到被告人张某商量对策。张某提出其认识安徽来沪人员王某,叫王某带人将事情“搞定”。戚某表示同意

8、。1997年9月4日,被告人戚某、王某、张某、沈某、张水某合谋以戚某还款为由,将被害人倪某骗至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某小学内戚某所在的公司,然后由王某等人以强制手段向倪某索要欠款凭证,以达到消灭债务的目的。戚某许诺事成之后,付给王某等人酬金人民币2万元。次日,被告人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