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诉法第18章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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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特别程序本章重点1、特别程序的特点2、宣告公民失踪和死亡程序3、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4、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一、概念指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二、适用范围(一)适用的法院特定,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二)适用的案件特定,仅限于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根据《民法通则》,指定或者撤销监护案件,性质上也是非讼案件,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担保法》规定

2、的抵押权人提起的拍卖抵押物案件,《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提起的公司解散命令案件、债权人提起的公司清算案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船舶碰撞案件、共同海损案件、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利案件、海事督促程序案件、海事公示催告程序案件、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案件、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三、特别程序的特点(一)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实际状况进行确认(二)没有原告和被告(三)实行一审终审(四)审判组织特殊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

3、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是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七)免交诉讼费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概述指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件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起诉与受理1、起诉人必须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2、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前置)3、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4、应向

4、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未经申诉直接起诉的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诉讼,告知起诉人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起诉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或离选举日不足5日的,应以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理与判决受理后应迅速组成合议庭(审判员3人以上单数)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均应出庭审理的基本顺序是:先听取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的陈述;然后传证人作证;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再进行辩论;最后合议。合议庭制作的判决应及时送达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并将判决结果通知“有关公民”。该判决为

5、终审判决合议庭的整个活动必须在该选区正式选举日前结束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程序一、宣告公民失踪案的审理程序(一)申请1、必须是合格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2、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写明该公民失踪的时间、事实和申请人的请求,同时附上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机关的书面证明。(二)管辖——该公民原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三)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四)审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审查)(五)判决公告满3个月时,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比照特别程序审理(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身份、另行指定代管人

6、,或者裁定驳回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法院应主动告知可行使起诉权,其相对方(被告)是原指定的代管人(按普通程序审理)。二、失踪人重新出现的补救失踪人在公告期间出现或查明下落的,受理法院应判决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判决后重新小现或确知其下落的,经失踪人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制作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刘某三年前外出打工音信皆无,其妻万某向法院审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做出宣告刘某失踪的判决,并指定万某为财产代管人。后因万某与人同居并将家中财产与对方共同使用,刘某父母如欲出面维护刘某权益,应当A.应以万某为被告起诉

7、,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B.应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C.应以万某为被告,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D.应再次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并由法院在新判决中指定刘某父母为财产代管人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A.裁定宣告原判决无效B.另行作为新案加以处理C.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王某长期不知下落,其妻子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在宣告失踪的判决送达其妻子后,王某突然回家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主动撤销原判决。B.不需要查证属实,只要有人申请就要撤销原判C.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申请,做出

8、新判决,撤销原判决D.王某可以提起再审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程序一、宣告公民死亡案的审理程序(一)申请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柔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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