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人作证

浅谈法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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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法人作证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人能否作证、如何作证,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争议较大,从而给司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笔者现就法人作证,谈儿点粗浅看法。一、法人口J以作证。在民事诉讼屮,作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现实生活屮,法人就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人也应当具有证人能力,法人可以作证。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凡是知道情况的法人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由此可知,我国民事诉讼法承认单位(包括法人)具有和口然人一样的作证资格和能力。客观上,某些法人因业

2、务上的关系,了解案情,不应以个人身份作证,而是以法人身份作证。如工商机关出具的有关金业已歇业、被撤销的证明,金融机构提供的当事人资金流动的情况证明等。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犬量的案件事实需耍依照有关法人来证明。综上所述,法人不仅可以作证,而且作证也是法人的一项义务。二、证人证言概念。理论界,对证人证言的理解,冇的认为必须借助于证人的感觉器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感知,因此,否定法人作证。笔者认为,对证言的概念,应当科学地进行概述。证言就是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证人就自己掌握知晓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法人与

3、自然人一样同样可以掌握有关案件事实。当然,法人不像自然人对外界能感觉,因而法人作证不是无限制的,在一些案件中要求证人以个人的亲身经历的事实作证的,如杀人、抢劫等犯罪中,法人因不具冇自然特定的生理机能,就不能作证,因此,法人作证的内容应当是与其冇关联的事实。对其他法人和个人所作所为,与法人没冇关联的,法人不能作证。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某村民把邻居的牲畜药死了,等等。笔者认为,村委会就不能作这样的证明,即使作证,也没有证据效力。因为村委会毕竟是个法人组织,他没有感觉、知觉、视觉,他不可能看到

4、某村民实施某种行为。如果是村委会负责人感知的,应当由该负责人个人出庭作证。如果村委会及其调解委员会调解过这样的邻里纠纷,可以就调解过程及其活动的内容向法庭作证。因为这时作证的内容,就是其从事过的调解活动。三、法人作证的方式。法人毕竟是特定自然人某种形式的组合,是法律上拟制的主休,因此法人作证的方式应当与自然人冇所区别,不能要求直接出庭作证,应当以出具法人证明的方式作证。因为如果要求法人出庭作证,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某负责人或者负责与待证案件事实冇关事项的特定成员代表法人出庭作证,他们对有关事项最为了解,理论

5、上讲最能代表法人在这些事项上的意思。但是,这些人毕竞不是法人本身,有可能因为主客观的原因而作出与法人不同的证人证言。因此要求法人岀庭作证,不一定能够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当然法人出具证明,应当出冇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的公章。四、要注意法人证言与书证的区别。法人提交的书面证言与法人提供的书证极为和似,都是以文字材料证明某一事实。但是两者是不同种类的证据,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帖面文件和其它物品。这

6、种以一定方式所记载的思想内容,应当可以借以发现与特证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书证具有形式证据力和实质证据力,形式证据力是指书证本身是真实的,其制作过程中与案件的特证事实有联系,且制作手续合法、完备;实质证据力是指该书证所记载的思想内容,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法人证言则是指以一定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一•般情况下,提交书面证言。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也以口头方式來表达,并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和质询。因此,证人证言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口头证言与书面证言。二是表现形式不同。书证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而不仅

7、限于纸质,只要可获知制作人及其内容即可。帖面证言在现行法律下只能是书面形式,即以各种笔录的形式岀现。三是证据的形式不同。书证是伴随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其制作过程与有关案件事实相联系(形式证据力)。法人证明并不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产生的,其制作过程也与案件事实无关,而是事后应当事人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出具的证明有关案件情况的书面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的一种存储在证明案件事实时的书面形式表述。四是受主观影响的程度不同。帖证的内容因其载休的特定化而I占I定,当然也有当事人的伪造、涂改书证。而证人

8、证言则有可能因主观的原因发生变化。法人作证是宪法对我国现实生活的一种客观反映,在现阶段有必要予以保留并加以完善,以充分发挥法人这个组织,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同时应当明确法人作伪证的法律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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