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与犯罪成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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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一、四要件理论和三阶理论(一)中国刑法中的四要件理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对象、时间、地点、方法犯罪主体。自然人及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合称罪过),以及动机和目的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行为如果不符合犯罪构成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行为将不构成犯罪;如果全部符合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件,行为必然构成犯罪(二)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的三阶理论犯罪是具有构成要件

2、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行为,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这三个条件。在决定某种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时,应当对其进行三次评价:(1)考察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2)考察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3)考察行为是否具有有责性时1.构成要件该当性犯罪必须是该当于刑法分则及特别刑法的各刑罚法规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性划定了刑罚处罚的最大范围,这种具有形式性、明确性的构成要件为犯罪的认定提供了限制性框架,因而成为先于违法性、有责性判断的第一要件构成要件的要素(1)行为主体。这里只涉及身份,不涉及责任能力(2)行为客体(3)行

3、为(4)结果和危险(5)其他客观要素,如时间、地点等2.违法性犯罪是侵害了法益的行为,无法益侵害则无犯罪。因此在从形式上考察了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后,应进一步从实质上考察其是否侵害了法益,即考察行为的违法性。构成要件事实是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事实,具有推定违法的功能,因此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就是违反法秩序的、侵害了法益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但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行为即使该当于构成要件,也不具有违法性。关于违法性的本质,有形式的违法性和实质的违法性、主观的违法性和客观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

4、值的争论。关于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律规定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前者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规定的正当行为,后者即法律未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如依照法律的行为、业务正当行为、自助行为、自损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安乐死等。3.有责性对于实施了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人能够从道义上进行非难。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应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外,还必须具有有责性——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违法性表明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提出的应该为某行为或禁止其实施某行为的要求,有责性则指行为人能够遵守法律对他提出的要求

5、,表明行为人具有依照该要求实施行为的能力。关于责任的本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提出了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心理责任论、人格责任论等不同主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辨别是非并控制自我的能力责任意思指故意、过失两种基本责任形式。在责任中还包括期待可能性(三)比较:剥鸡蛋和切西瓜递进式理论就象剥鸡蛋耦合式理论就象切西瓜。拿到一个鸡蛋模样的东西后并不能确定里面到底是什么,而需要对其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先确定有蛋壳,剥开蛋壳发现有蛋青,再剥开蛋青发现里面的蛋黄,这最后的蛋黄就是犯罪。切西瓜时先觉得这是个西瓜,切成四瓣一看果然是西瓜

6、,那么就可以确定这确实是西瓜。(1)剥鸡蛋体现了事实评价和价值评价、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分离,切西瓜时不存在这样的机制。(2)剥鸡蛋时范围逐渐缩小,最终认定的犯罪只是最后的蛋黄,而切西瓜时不存在范围逐渐缩小的情形,缺乏出罪机制。(3)剥鸡蛋时最终结果是不确定的,开始呈现的东西到底是不是犯罪还是个未知数,体现了无罪推定的要求;切西瓜时已经觉得这东西是个西瓜了,打开一看果然是西瓜,因此切西瓜的方式有有罪推定的嫌疑。(四)进一步的分析1.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形式与内容、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上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在理论结构

7、上,该理论犯了同义反复的错误。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决定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社会危害性只能通过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表现出来,在这里,社会危害性是被决定的。但在论述犯罪的特征时,却指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的基础。……如果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就不可能存在犯罪构成”,又认为社会危害性决定犯罪构成。2.四要件理论中无法解决正当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概念和地位问题正当行为的传统概念: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形式上似乎(好象)符合犯罪构成,实际上不但不符合犯罪构成,而且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关于正当行为的地位:犯

8、罪构成—正当行为—犯罪形态犯罪构成—犯罪形态—正当行为前者未说明为什么;后者逻辑上非理性;能随便对正当行为的位置进行调整,说明并未解决该问题3.犯罪构成理论无法解决犯罪故意中行为人是否因该认识主体身份的问题根据三阶理论,构成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机能,要成立故意,必须认识到构成要件中的相关内容,如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对象、主体的身份等。犯罪构成理论把主体身份作为犯罪主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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