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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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驾”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研究2011年5月1口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耍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木文结合实际案例,对“醉驾”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指导检察工作实践。2011年5月1日以来,肃北县公安机关共查处醉驾案件2件2人,立案2件2人,其中批准逮捕2人,移送审查起诉2件2人,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例一】被告人斯某,男,蒙古族,1979年10月11Hill生,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北县人,个体

2、劳动者,曾I大I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起在酒泉监狱服刑,2007年5月期满释放。5月23R,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H23R被肃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办案机关查明:2011年5月11口18时40分许,斯某酒后无证驾驶汽车肃北县党城湾镇教育路11号楼南侧墙面发生碰撞,造成该车损坏。后交通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处理事故吋,犯罪嫌疑人斯某辱骂并殴打了执法民警,造成一名民警受伤。经对斯某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15.2mg/100ml,远高于80mg/100ml醉酒驾车的法定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肃北县人民检察院2011年7月5口以被告人斯某构成危险

3、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例二】被告人扌II某,男,蒙古族,1973年10月27口出生,廿肃省肃北县人,初屮文化,牧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23H被批准逮捕。办案机关查明:2011年5月11日18时30分许,扌II某酒后无证驾驶汽车在肃北县党城湾镇教育路11号楼南侧人行道行驶时闯入路边绿花带将一棵树撞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犯罪嫌疑人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6.l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肃北县人民检察院2011年7月5H以被告人扣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例分析】经对以上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分析认

4、为,这些案件均具有以下特占・八、、•1、符合刑法修止案(八)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明确。被告人斯某和扌II某主观上明知醉驾入刑规定,客观方面仍然实施上述行为,且经对其体内血液检验,乙醇含量均超过80吨/0!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被告人斯某的危险驾驶行为还造成车辆碰撞和妨碍执法使民警受伤的危害后杲,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斯某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2、涉案人员的行为均足以威胁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两案小,虽然案例一•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案例二产生了实际危害后果,但均具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一是斯某、扣某的血液内

5、乙醇含量均远远超过80吨/讷的醉酒标准,录像资料中亦能明显反映出上述涉案人员处于意识模糊状态,神志不清,情绪激动,被约束至第二H方酒醒;二是醉驾行为均发生在用民活动集屮、车流量较大的地段。从上述情况看,发生重人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显而易见的。3、法律意识淡薄是醉驾案件发生的内因。涉案人员人多对醉驾入刑规定是明知的,但依然藐视刑法的刚性,存在侥幸心理。往往把责任归咎于他人的劝酒,对醉驾入刑不理解或轻视。4、醉驾易滋生其他恶性犯罪。醉酒者往往会出现情绪不稳、激惹易怒,其至出言不逊、行为粗暴、滋事蟹祸等现彖。在与被害人发生才盾纠纷的时候,缺乏自控,发生故意伤害等恶性刑事犯罪可能性较

6、大。案例二被告人斯某便辱骂并殴打执法民警,妨碍执法活动,并造成民警的受伤的后果。【法理研讨】冋顾近来“醉驾是否一律入罪”问题所面对的诸多争议,我们认为,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一个相对专业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而临的重要问题。一、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1、醉酒驾车犯罪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醉酒驾车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行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无犯罪情节要求。而刑法修止

7、案(八)同一条规定的“飙车”犯罪,则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2、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抽象的危险犯是将可能招致危险的特定行为和状态,预先认为其具有一般的抽象危险,而不在构成要件中规定一个具体的危险性,行为人-旦实施法定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发生具体的危险,都认为冇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行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3、醉酒驾车犯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饮酒并实际达到法定醉洒程度,在道路上驾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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