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明权行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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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释明权行使论文以实务为视角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摘要:在我国民事诉讼向当事人主义迈进的背景下,引入法官释明制度是积极而且合理的,释明制度也的确有它独特的作用,在国外实践中也有着积极的影响。但是,任何一种制度的适用都要把握一个度,只冇在适度的范围内才能发挥其最佳的效果。对法官的释明我们也应该谨慎的应用,在取其精华的同时,要注意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和制约。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不仅是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同时也是法律理念的建设。法官释明义务,同时作用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大领域,它的运用对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法官在保持中立地位的前提下履行释明义务应受当事人权利的约束,它所体现的正是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现代司法理念。这就要求从制度上妥善安排释明制度,既耍认识到法官释明对实现正义和效率所起的积极作用,又要对法官释明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防止法官的主观随意性,真正建立起公正和高效的民事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一、释明的原则阐述1、辩论主义原则。释明权的行使是出于职权主义而限制辩论主义,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去除辩论主义的弊端及补救其缺点,在于保护法律应当保护的权利人,其与辩论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补充关系。辩论主义原则不允许法官随意介入诉讼

3、,干预当事人的诉讼决定权,其核心旨意是维护程序正义。辩论主义的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2)、对当事人之间正义事实的认定,原则上以当事人提岀的证据为准;(3)法官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必须照此作为判决的依据或基础。从近代民事诉讼的木质要求來看,辩论主义意味着从程序方面尊重当事人间接的处分白己权利的白由。法官释明权为诉讼指挥权的下位概念,属于职权诉讼模式的内容,是对辩论主义的限制。当前,我们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屮所选择的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改革的核心是落实辩论主义原则,尊重当

4、事人的处分权。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官释明权的范围过宽,权限过大而没有合理的限制,势必造成对辩论主义的冲击,使辩论主义流于形式,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方向背道而驰。2、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是国家以公权力解决私人之间纠纷的一•种方式,按照私权自治的原则,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的处分权构成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在处理处分权与法官释明权的关系时,首先耍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官应在不违背处分主义的原则卜•行使门己的释明权。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或提示时,对当事人已明确处分的民事权利,或者已经

5、承认的案件事实,还对当事人做出诱导性启发,想让其不处分、不承认,这明显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超出了释明权的必要限度。3、法官的裁判中立原则。法官的裁判中立原则是现代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的基础。有人认为,出于各种各样社会原因而导致的双方当事人诉讼力量的不均衡,会在程序上进而在实体上影响一个诉屮正义的实现,此吋法官若机械的保持消极的中立,其实是放任了一个诉在起点上的不平衡,所以要通过法官的释明对处在弱势一方进行力量上的扶持与补偿,使双方达到一定的平衡;同时,从释明权的内容和范围來看并没有超出我们架设的一般理性

6、人的认知水平,且释明通常是向当事人双方同时做出的,不会对法官的中立地位造成质的影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之一就是法官干预过多,往往在不知不觉屮破坏了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民事诉讼的本质就是国家作为居中裁判,对原被告双方的是非进行裁判,如果法官释明权运用过当,过度公开法官的心证,会损害法官在诉屮的中立原则。4、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民事诉讼中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至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平等,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杲法院强制以法官释明权

7、的形式对这种诉讼能力的不平等进行修复,则实质上是法律对其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了特殊及额外的帮助,破坏了当事人的平等原则。法官在诉讼当中的任务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而不是叫当事人如何去做。法官释明权的过度行使,如新诉讼资料的释明就如同是教当事人如何去提供诉讼资料,同时向当事人透漏这样的信息:以现在的证据进行诉讼是要败诉的。这样对当事人来讲无异于未审先判,这样做有违当事人主义原则,与处分主义及辩论主义是相冲突的。那么对法官释明权作什么样的限制是适当的呢?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教授认为:法院释明在一定程度内是义务,超过一定限

8、度则为违法。它首先要服从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总体方向,不能对当事人主义及辩论主义造成大的冲击。其次法官释明权的范围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原则上应限定在程序范围内,即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就其所木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下一页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及不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对诉讼中关于实体的主张是否正确及证据是否充分应排除在释明范围Z外。第三、依法行使释明权,对法无明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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