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明权基本含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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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释明权基本含义论文在民事诉讼小,正确履行释明义务,对于巩固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具有较大意义。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于释明的含义及其重要性,以及释明范围的了解,知之不多,或者怠于行使这一义务,这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并认真探寻解决这一的途径。关键词:民事诉讼释明范围一、释明权的基本含义释明权,又称阐释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概念。它是指法院为了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过告知、提示、发问当事人等方式以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

2、题进行充分的辩论。由此可见,释明权是一种救济方式,其设置的基础是辩论主义。所谓辩论主义,一般是指法院应严格以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为裁判对象,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官的裁判受当事人辩论结果的约束。而辩论主义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当事人辩论能力的平等性。由于实践屮缺乏这种平等性,于是释明权就作为“辩论主义的辅助手段”而产生了,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双方在辩论能力上的差异,进而能较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兼顾的理想。应当说,释明权的产生与存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是必要的,也是较为重要的。二、架构法官释明范围的必要性我国的释明制度

3、是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屮产生的,释明既是法官的一项权利,又是法官的一项义务。司法实践表明,释明制度至今尚未得到很好的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主观方面看,一些法官对于这项制度至今尚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依然沉缅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一些法官虽有一定认识,但缺乏执行这一制度的足够能力,同时,面对当事人因的、文化的、传统的、地域的等因素而在诉讼能力方面表现出的斧异性,对于各个案件的释明事项及其程度很难用同一标准来衡量,因而,一些法官怠于履行释明职责;再从客观方面看,由于释明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不长,关于释明事项的规定散见于相关

4、法规屮,致使法官难于把握。法院是民事诉讼关系的主体之一,是作为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在民事诉讼过程屮口始至终居于主导地位,对诉讼的发生、和终结具有决泄性的作用。法官的释明活动是发挥其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方式之一。作为新时期的法官,绝不应当仍然沉缅于浓厚的职权主义氛围之屮,而应适应新时期的需要,认真吸纳辩论主义的合理内核,正确履行好释明职责,为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这一终极目标而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环节的审判工作。面对不断创新的诉讼模式和一些陌生的诉讼概念,法院对当事人进行积极的提示和引导,必将成为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

5、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而诉讼如全盘按辩论主义模式进行,则极易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等弊端。权衡利弊法院对诉讼的引导和控制是必要的。为此,笔者以为对释明制度进行及时的全面的是必要的。这里仅对释明制度屮释明的范围作一探讨。三、法官释明范围的架构释明范围是指一般情况下,法官应履行释明职责的各种情形的总和。法官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将必要的释明活动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但释明范围过于宽泛,容易陷入职权主义;释明范围过于狭窄,则不能弥补当事人主义的缺陷。所以,关于释明范围的界泄是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笔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6、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法官行为规范》等法规,从诉讼的不同阶段对法官释明的具体范围的架构及运用规则,略陈管见。起诉与受理阶段的释明在起诉和受理阶段,释明的核心应围绕诉讼的成立展开。释明的对象为原告。释明的范围主耍包括原告不明确的诉请、事实、理市,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等。1、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释明诉讼请求不明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不明了,或者自相矛盾,使法院无法理解其真意,足以法院的裁判。、请求不充分的释明诉讼请求不充分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量

7、上的不充分。比如,在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由于不懂法律,本是城市居民却按农民的伤残赔偿金标准提出赔偿。二是质上的不充分。原告基于同一事实本可以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而只提出其中一部分。、诉讼标的的释明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以什么法律关系作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或理解不当,起诉时只是陈述了事实,但对依何种法律关系起诉并不明确。对此,法官应作出必要的释明。、除去不当的释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如有明显不适当

8、,法院应予释明,要求其除去或变更不当之处。除去不当的释明主要有:第一,关于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释明。第二,关于当事人不适当的释明。、其他相关问题的释明如遇当事人对诉状和形式不符合规疋、对管辖权存有异议、对依法应记载当事人口诉内容等情形时,法官均须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庭前准备阶段的释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释明主要是通过向当事人送达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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