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文献综述】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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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关于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产品的实体法部分(一)产品美国产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涵义广泛,几乎包括任何经过处理的东西,包括所有有形物,不论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加工过的还是未加工过的,凡涉及任何可销售、可移动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了伤害,都可以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对

2、产品的定义是指任何物品或电力,同时包括组成另一产品的物品,无论这些产品是否以零配件或原材料或其他形式构成。这些物品还包括建筑材料,以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可移动的建筑物、附添的建筑物。如游乐场中的秋千和转椅,或滑雪吊索运送设备的装置和器械等。AlistairM.Clark:ProductLiability,黄列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38页。欧洲大陆国家的产品责任法,1976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斯堡公约》把产品限于“一切可移动的产品”。该公约第二条规定:“产品这个词系指所有可移动的物品,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

3、动产,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过的,即使是组装在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品内。”1985年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则把“产品”定义为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林修齐:《产品法律责任》,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4页。1973年10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又称《海牙公约》,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加工的还是未加

4、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国家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司:《国外产品质量与产品责任法规选编》,中国计量出版社,1992年版,第103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本法规定。”(二)产品责任。5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缺陷,造成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滕桂艳:《国际商法》,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年

5、版,第139页。涉外产品责任是指不同国家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瑕疵引起的对人身、财产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仲伯:《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8页~249页。我国产品责任主要规定最早见之于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该法采用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使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上述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中,产品民

6、事责任又可进一步分为合同责任和产品责任。(三)产品责任性质。有些学者认为属于民事责任中的合同责任,也有的学者认为是侵权责任,另一些认为是二者并存的双重责任。产品责任普遍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阚凤军:《企业如何应对侵权责任法下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定》,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合同责任。美国多数法院采用合同责任理论。因出售人违法瑕疵担保义务或者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产品导致的损害即产生产品责任。该理论认为买受人自交付时起获得的即是一个有缺陷的产品,产品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而不能认为损害是对买受人所有权的侵害,因而对所造成

7、的损失应该适用违约责任救济而不适用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理论认为产品责任是由于产品自身存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害,应同一适用侵权法的规定。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某些案件中,即存在合同责任也存在侵权责任,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和当事人有利的因素等内容考虑。王荣:《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5页。特殊侵权责任。这是现在大多数学者比较同意的观点。产品责任不以合同责任关系为前提。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是承担责任的要件陈隆修:《美国国际私法新理论》,五南图书

8、出版公司,1987版,第135页。第二,产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其确立是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案”。该案审理重点由制造商的过失转移到产品的性能上,主要看产品本身及其使用所引起的危险,而不是制造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是否尽到足够的注意。刘静:《产品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页。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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