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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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具体注册工作委托云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

2、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

3、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

4、、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

5、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6、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7、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厅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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