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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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省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第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

2、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

3、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单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聘用单位为省直企业和在赣中央企业的,由企业通过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在赣中央企业主管局向省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在江西建设网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4、  第八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身份证和学历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设

5、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赣企业主管局。其中,申请建筑、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市政专业注册的,应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三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市政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赣企业主管局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

6、》(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建设厅。其中,申请建筑、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市政专业注册的,应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市政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报送省建设厅材料按《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  涉及公路、水利水电等申请注册的,省建设厅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省直有关专业部

7、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7),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省直有关专业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附表1-8)移送省建设厅。  第九条 延续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申请重新注册。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

8、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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