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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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优秀电子商务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商务部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第二条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遵循全面客观、公开公平、科学量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鼓励创新的原则。第三条申报示范(参与综合评价)的电子商务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电子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三)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四)企业已在商务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签署《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建立诚信档案,公开信用信息,并履行数据报送义务。(五)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六)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七)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八)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良好的成长性。(九)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十)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十一)在已开展本级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活动的省份,申报(参与综合评价)企业原则上应是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第四条申报示范(参与综合评价)的企业应是以下类型之一,并具备相应条件:(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包括提供实物商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餐饮外卖、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其中,零售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300人(含)以上;批发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100人(含)以上;网络化服务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100人(含)以上。(二)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营销(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 (四)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运营平台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0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员工总数在1000人(含)以上。(五)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或所经营网站用户访问量、注册用户数、下载量等核心流量指标年增速超过100%,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第五条根据中央建设网络强国目标及国家重大战略举措,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以下单个或多个方面创新发展:(一)促融合。促进数字技术、社交渠道等方面的应用创新与模式创新,推进与传统产业带、智能制造、实体商业、对外贸易、县域经济等多维度开展深度融合。(二)促民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带动就业、扶农助农、公益慈善、社会应急保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餐饮、教育、医疗、出行、住宿、旅游、文体等与民生相关领域开展在线服务创新。(三)促发展。在丰富商品供应、推动老字号复兴、培育新国货、促进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促进消费、促进产业升级、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供需对接、资源支撑、金融信贷、技术保障、人才培训等服务,赋能中小微企业发展。 (四)促环境。推动建立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合规合法经营,开展行业自律、平台自治;积极开展党建工作,落实党风廉政责任;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五)促开放。围绕海外投资和国际化经营,开展平台出海、品牌出海、供应链出海、技术出海、服务出海。第六条自首次遴选确认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下一年起,每年通过综合评价的办法,对示范企业实施动态调整,对连续两年综合评价成绩较差的,取消示范资格;对连续两年综合评价成绩优秀的地方推荐企业,增补为示范企业。第七条每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调整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总量控制、适当增补,反映我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第八条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报送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年度创建、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动员并组织有参与示范创建意愿的企业报送相关材料,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后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并连同推荐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通过系统报送)一并上报商务部。企业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所有材料需盖公章)。(二)专家评估。 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示范企业申报表、申报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评估,确定企业综合得分和排名。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有关企业进行现场调研、抽查和核实,形成最终结果和意见,并据此拟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建议名单。(三)结果公示。经部领导批准,将拟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建议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由商务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四)公布名单。在公示期间,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确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以商务部公告形式予以发布。第九条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资格:(一)报送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三)连续两年综合评价成绩较差的。(四)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相关材料(含佐证材料),经验总结交流不积极等影响示范创建相关工作计划或进程的。(五)不符合本规范其他要求和条件的。企业被取消示范资格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第十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电子商务企业在示范创建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商务部将适时组织专家对本规范进行完善。本规范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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