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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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即将)职业卫生监督程序(即将)……….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法律

34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1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48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键[2012]73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49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47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51号)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200263号文监发2002108号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50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

45一、修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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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2、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3、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5、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二、修正内容

8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等。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92、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了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新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103、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等事项的争议须进行劳动仲裁。实践中,职业病诊断也已经引入劳动仲裁机制。但是,根据该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法定的审理期限为45日,案情复杂的还可以延长15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起诉讼。为保证职业病诊断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新法案对职业病诊断中提出的劳动仲裁规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1)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11新法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新法案第四十九第二款)

125、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新法案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并对用人单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新法案第七十三条第十款);另一方面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新法案第四十九第一款)。

131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1415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13条)第二章前期预防(14—20条)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第五章监督检查(63—6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0—86条)第七章附则(87—90条)

1516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第二条以外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1617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718法定职业病解释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劳动者、职业史、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缺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职业病分类及目录:10大类115种(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

1819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五个主要关口

19第一关口: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1.ppt(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审查;(4)特殊管理的问题。2.ppt

2021措施适用范围适用时间段法定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评价报告进行备案或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设计部门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卫生部门承担备案或现场验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项目2002年5月1日已存在的,2003年1月31日;其他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受理申报,出具回执,建立档案;监督抽查。要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辩识:类别、工艺流程、原(辅)料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

21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包括试运行);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要经安监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2223第二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投产后)立法意图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232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3.ppt用人单位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公告、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2425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劳动者

2526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第三个关口: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26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1、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2、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3、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4、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5、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由其反馈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的判定结果。6、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上述资料或由于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缺乏,难以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医学诊断。

277、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8、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9、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10、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11、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2829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2930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原则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辅助检查三人以上集体诊断推定诊断原则《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3031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争议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回避原则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132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保障方面的规定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经济补偿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3233第四个关口: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包括国务院安全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

3334对职业卫生监督的要求切实履行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职业病防治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加大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力度转变职能和监督管理模式保证职业卫生监督公正、公开和透明

3435第五个关口: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亦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它是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二)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共列有140多种(三)法律责任主体:法人6类个人10类

3536法律责任主体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安全监督部门直接负责人安全监督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安全监督部门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直接责任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直接主管人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负责人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人用人单位直接主管人法人主体个人主体安全监督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建设单位

3637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行政法律责任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刑事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民事责任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

3738(四)法律责任种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降级撤职开除除名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收受财物罚款取消资格认证建设项目停建危害的作业关闭责令产生职业

3839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安全监督部门)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3940法律责任(续):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第七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安全监督部门和卫生监督员

4041第七十七条(用语解释)第七十八条本法明确规定以外单位的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施行时间)

41新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特点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监管体制得以理顺。“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更加强调预防为主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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