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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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论纲  【摘要】新刑诉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本文从我国建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总结出该制度在我国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并在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对该制度的完善建议。【关键词】强制证人出庭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概述证人证言作为法定7种证据形式之一,在审判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印证其他证据或提供证据线索。由于我国目前正面临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整体而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证人出庭率只有5个百分点左右。经过多方努力,新刑诉法确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2、。(1)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概念。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一规定被称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6(2)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基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价值基础主要体现在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两个方面。首先,实体价值方面,与物证、书

3、证比较,证人证言可以更为全面的反映案件的事实,所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实体正义的实现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程序价值方面,案件事实首先被证人感知,然后才能在证人头脑中存储和记忆。这一过程要受到证人的认知能力、道德、心理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自冯特开始的现代心理学将自己定位为研究心理和行为现象及其规律性的科学,其研究目的可以概括为描述、揭示、预测、控制。这可能导致证人所表达的信息的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非常有利于其他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1)

4、证人证言固有特性的要求。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它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到法庭作证。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才能更有利于揭露案件事实,来保证法官能够正确的认定案情。如果证人不出庭,而代之以书面证据就很有可能造成案件事实不清,法官断案的准确程度也容易受到质疑。6(2)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需要。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审理形式一般采用直接言词原则,该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它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假使证人不亲自出庭作证,而是

5、通过提交书面证言来履行作证义务,那么,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的依职权询问以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就无法正常展开,致使证人证言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证明力,这也是与直接言辞原则相违背的。事实上,证人出庭在庭审诉讼架构中具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缺陷(1)证人权利的保护不到位。新刑诉法虽然对证人的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可操作性差,很难对证人形成有效的保护。首先,保护证人的主体规定的很笼统。仅规定公检法作为证人保护的义务机关,没有明确的分工和具体的内容,很容易导致在实践中互相推诿。第二,保护对象的范围狭窄。新刑诉法规定

6、严格保护的证人仅限于特定案件,这是与司法实践相背离的,一些案件很容易滋生打击报复。第三,没有完善的证人保护启动程序。(2)出庭证人的范围不明确。按照刑诉法60条的规定,“知道案件情况”是作为证人的前提,那么如何理解“知道案件情况”呢?如果有人在当时的6确“知道案件情况”,但是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又将其遗忘了,那么此种情形还能否将其作为本案的证人并强制其出庭作证呢?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虽然有证据证明证人确实出现在案发现场,但如果当时他没有注意所发生的情况,不清楚当时发生了什么,是否要强制他到庭作证呢?(3)经济补偿标准没有细化。新

7、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补助制度,将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怎样将这一规定有效的运用到实践中。证人因出庭作证支出费用的补助什么时间申请?应该向公、检、法哪一个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机关以什么标准给付?刑诉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仍然空白。四、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刑事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及社会公正不仅期待定罪的准确,更关注量刑的公正。那么,如果证人出庭得不到保障,亦或是即使出庭但又一言不发这就很难保障定罪和量刑的公正。因此,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十分必要。(1)建立完善的

8、证人保护机制。明确证人保护机构的具体分工与职责。我们可以参照英美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构建单独的证人保护机构。进而避免公、检、法三机关以分工不明来相互推诿的尴尬境地,由专门机构来履行保护证人的职责。鉴于司法资源和三机关各自职能方面的考虑,该机构由公安机关组建最为合适,但法院和检察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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