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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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的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含35%)以上。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对残疾人员、孤老及烈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规定        

2、1、对本市领取个体营业执照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下列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1)采用查帐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元以下的,照顾免征;超过2400元的,定额减征2400元。      (2)采用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当月个人所得税额不满200元的,照顾免征;超过200元的,定额减征200元。        2、残疾人员是指由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认定发给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所指的孤老人员和烈属是指由本市民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所认定的孤老

3、人员和烈属。        3、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残疾人员与其他非残疾从业人员共同提供的上述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上述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范围。各税种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减免1、免税项目(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3)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

4、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4)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购买的软件; (5)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      (6)避孕药品和用具;   (7)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8)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9)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0)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1)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   (12)企

5、业生产的黄金;(1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它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等,政府销售的储备食用植物油;(14)农膜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化肥、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家规定的若干种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 (15)军队、公安和司法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16)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7)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18)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实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   (19)国家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

6、售的电影拷贝收入;   (20)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执业登记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2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货物;   (22)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23)国家定点生产和经销单位所经销的边销茶;   (24)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2、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

7、刊物;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2)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企业自营出口、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此政策。 (4)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

8、税税额先征后返30%。 (5)企业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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