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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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2011]118号                2011.11.24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

3、间。  二、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

4、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解读财税[2011]118号: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 2011-12-1310:13   信息来源:中国税网 浏览次数:130次字体:大中小 作者:王富军  2011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15省市自治区、2个市计划单列市和1建设兵团的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作出明确,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  2011年供暖期至

5、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注意点  1、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单独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免税收入比例,由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

6、入的比例确定。  2、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三北”地区的供热起始时间有所不同。  4、供热企业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这与《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保持政策衔接。  5、“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

7、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建设兵团,这与财税[2009]11号规定的范围是一致的。  三、其它方面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与以前政策充分衔接。财税[2009]11号免征结束时间是2011年6月30日,财税[2011]118号开始时间是2011年7月1日,政策未出现断档。  2、企业从供热企业购买暖气给职工使用时,应在销售合同中特别注明是专门用于单位职工个人使用的,只有这样注明,供热企业销售的暖气才可以免增值税的,否则不可以免增值税。  自产暖气和外购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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