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之目的解释方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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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适用之目的解释方法探析  摘要:“许霆案”被称为我国刑事司法进程中经典案例,其引发的百家争鸣般的全民大讨论也实属罕见。许霆案虽然至今已经尘埃落定,但这个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目的解释方法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遭遇忽视甚至被搁置这一现状令人担忧。法官在适用刑法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应当重视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而且应该在坚持主观解释论的原则的基础之上严格适用目的解释方法,以推进刑事司法法治化的进程。  关键词:目的解释,刑法适用,主观说,客观说,法治  许霆案从一开始吵得沸沸扬扬到最终尘埃落定,吸引了众多的学者甚至平民大众的关注与讨论,前期主要是一些建设性的司法建议,而后期

2、则集中于对刑事司法的反思,笔者认为后者的意义更为深远与重要。有学者通过许霆案透视到我国的众多司法解释犹如一副戴在司法人员脚上的脚镣,使得司法人员的办案犹如“戴着脚镣跳舞”,而无法自由伸展自己的舞姿,并造成办案人员对上级司法机关和司法解释的过度依赖。[1]笔者认为,当前司法人员办案确如“执镣而舞”,然而这脚镣却并非来自司法解释等规定,而是来自司法人员本身,他们只看到了法律文本,却忽视了甚至不敢探究文本背后的立法目的,这种“战战兢兢”或“谨慎而浅显”地固守法律文本的字面意思的司法方法,才是影响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规范舞蹈”的真正脚镣之所在。因此,本文将以许霆案为例,

3、着力阐释目的解释方法在我国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必要性,在对各种刑法适用过程中的目的解释方法的质疑进行驳析的同时,针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四种争议提出本人关于刑法适用中目的解释方法的立场选择的观点。  一,刑法适用之目的解释方法的涵义及渊源  (一)涵义  刑法中的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立法之目的阐明刑法规定之含义的方法。[2]也有学者认为刑法中的目的解释指根据刑法规范所要保护法益的目的或实现的宗旨而作出的解释。[3]笔者认为,这两种概括其实大同小异,或者说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4]只是这两种定义均未明确指出目的解释的主体,本文

4、所讲的刑法适用之目的解释,则仅仅指司法工作人员(具体说是法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根据刑法规范所要保护法益的目的阐明刑法规定之含义,并将其适用于司法过程中的一种方法。  (二)渊源  目的解释方法滥觞于德国19世纪的著名学者耶林的巨著《法的目的》一书。书中指出,法律乃人类意志之产物,有一定之目的,故应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以因果律为基础,有其必然因果关系截然有异。故解释法律,必须先了解法律究竟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出发点加以解释,始能得其真谛。[5]进入20世纪以后,目的解释方法更是逐渐超越传统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方法成为最受青睐的解释方法。如《德

5、国刑法教科书》指出:“解释方法的桂冠当属于目的论之解释方法,因为只有目的论的解释方法直接追求所有解释之本来目的,寻找出目的观点和价值观点,从中最终得出有约束力的重要的法律意思。从根本上讲,其他的解释方法只不过是人们接近法律意思的特殊途径。”[6]由此可见,进行刑法解释时,必须考虑刑法是为了实现何种目的,并必须进行适合其目的的解释。  二,目的解释方法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目的解释方法在中国的刑法理论中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例如有学者认为目的解释方法仅作为刑法解释的辅助方法。[7]还有学者对目的解释方法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提出了根本性的质疑,如“目的解释存在一

6、个无法克服的困难:法律的目的通常不是唯一的,非但如此,各目的之间还常有冲突,这是因为人类需求是多样的,矛盾的。”[8]此外,还担心“如果要求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不是以法律规定为准,而是以立法者立法当时的意思为准,容易导致法官滥用司法权。”[9]笔者认为,目的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受到太久的遗忘,随着我国刑事司法进程的发展,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方法在刑法适用中的重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目的解释应当在诸多解释方法中起决定性的作用。  在通常情况下,目的解释方法确实往往在穷尽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之后考虑,但这并不意味着它的地位仅限于“辅助方法”,相反

7、,不管解释的方法有多少种,目的解释方法应该是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因为目的是所有法律规范与每条法律规则产生的根据与源泉,其他的解释方法都应受目的解释的规制与约束。  以许霆案为例,法院将之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其实正是反映了司法机关仅仅将目光聚焦于法律文本,而无视立法原意甚至立法目的。正如赵秉志教授的分析,“从立法原意来看,97刑法典264条之所以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作为可以适用死刑的加重情形之一,主要是为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从这一立法原意出发,应当对作为盗窃罪加重情形的‘盗窃金融机构’作出严格的限

8、制解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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