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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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论文提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指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受理并进行审查的行政案件类型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害的相对人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渊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遵循的原则。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执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凸现出来,研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具有一定的理

2、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引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也是行政诉讼中一个特有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对此问题作了规定。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尚未确立的特定条件下出台的,其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必然受当时行政诉讼发展水平的制约,带有明显的时代特点。在行政诉讼制度尚未为人们普遍了解,思想、组织、人员、经验等准备都十分薄弱的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范围不能不作必要的限制。因此,立法只将部分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随着我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日趋复杂化、专业化,行

3、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行政法治发展的客观需要,亟待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渊源我国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赋予了公民通过各种渠道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奠定了宪法基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公布与实施,为司法审

4、查提供了重要法律规范,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适用本法。”从此,我国部分法院开始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看,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限于“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当然,当时很多行政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但是,“司法审查法定”,一直作为一个重要的原则,甚至体现在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中。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立法原则,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件)〉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归纳了三点。他指出,“法院受理行政

5、案件的范围,是行政诉讼法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草案是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第一,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第二,正确处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但不要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进行干预。不要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第三,考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行政法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行政诉讼法规定‘民可以告官’,有观念更新问题,有不习惯、不适应的问题,也有承受力的问题,因此对受案范围现

6、在还不宜规定太宽,而应逐步扩大,以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推行”。王汉斌的《说明》中所说的“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指适当扩大当时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说明》中所说的“因此对受案范围现在还不宜规定太宽,而应逐步扩大,以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推行”,反映了立法原意的一个重要内容,即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逐步扩大。[1]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基本范围,第11条又具体列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这些行政案件大体可以划分为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

7、政案件两大类型。其中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所保护的重点,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案件:1、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规定,行政相对人对由行政主体作出的“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行政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12全文查看件大量的是对行政处罚不服。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措施是否合法,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关系甚密。目前,我国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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