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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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及解析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 撤回B. 撤销C. 吊销D. 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答案】: B【解析】:《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

1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属于上述的第四种情形,因此应当予以撤销。2.区公安分局以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将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曹某构成侵占罪,不予刑事处罚。曹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判决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 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C. 因为曹某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国家不予赔偿D. 曹某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答案】: B|C【解析】:AB两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则为后置原则:作出最后一个错误的法律文书的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区法院为最后一个作出错误的法律文书的机关,因此,由区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C项,本案中,区法院错误作出有罪判决,且曹某有受到实际羁押(刑拘和批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项,《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3.关于司法制度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 解决纠纷是司法制度的普遍性特征,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B. 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人权保障、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C. 司法人员只能在工作场合与当事人接触D. 司法人员不得向当事人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答案】: A|D【解析】:

3AB两项,司法权属于判断权,其直接功能是解决纠纷。因此,解决纠纷是司法制度的普遍性特征,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司法的直接功能是解决纠纷,间接功能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人权保障、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C项,司法人员原则上只能在工作场所与当事人接触。必须要出去会见当事人,应当提前获得单位批准。偶然遇见当事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单位纪检部门报查。D项,司法人员不得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4.某商业银行决定推出一批新型理财产品,但该业务品种在已获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外。该银行在报批的同时要求下属各分行开展试销。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该业务品种应由中国银监会审批B. 该业务品种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C. 因该业务品种在批准前即进行试销,有关部门有权对该银行进行处罚D. 该业务品种在批准前进行的试销交易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答案】: A|C【解析】:

4AB两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本题中,某商业银行的新型理财产品应由中国银监会审批。C项,《银行业监管法》第45条第3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题中,该商业银行在其业务品种批准前就进行试销,有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D项,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该银行在其业务品种批准前进行的试销交易行为因为其缺乏相应的行为能力而归于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5.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资本和资产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对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依法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B. 限制工资总额C. 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D. 责令减员增效

5【答案】: A|C【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第1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6.“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B. 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C. 

6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D. 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答案】: C【解析】:AD两项,自然法学派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主张“恶法亦法”。本题中的材料强调的是法与道德、正义无关,法不因缺乏正义、缺乏道德而当然无效,因此其所反应的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与自然法学派观点无关。BC两项,实证主义法学派分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前者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后者以社会实效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7.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B. 

7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 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 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答案】: A|B|C|D【解析】:A项,《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关键并不在于行为人的职务,而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公立高校普通任课老师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受学校委派开展招生工作属于公务活动,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8B项,《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医生的处方行为虽然是一种职务行为,但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应当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C项,村委会主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仅就实行犯而言,教唆犯与帮助犯不需要具备特殊身份。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国有公司临时工丁虽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丁为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收受回扣提供了帮助,与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8.甲、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对甲可继续适用取保候审,乙因有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应予逮捕。对于法院适用强制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对甲可变更为保证人保证B. 决定逮捕之前可先行拘留乙C. 逮捕乙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D. 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9【答案】: A|C|D【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且,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对保证方式进行变更。B项,《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法院决定逮捕,但是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拘留。C项,《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10D项,《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2条第1款规定,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法院决定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9.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之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根据各社区实际居住户数、区域面积大小、管理难度等情况,将社区划分数个网格区域,把党建、维稳、综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信访等社会管理工作落实到网格,形成了“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其责、专群结合、各方联动、无缝覆盖”的工作格局,以此建立社情民意收集反馈机制和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关于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创新社会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 社会管理创新主要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B. 大调解格局是一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C. 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D. 社区网格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样,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答案】: D【解析】:

11D项,根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社区网格”不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A项,社会管理创新主要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要行业,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B项,大调解格局不仅是指人们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而且包括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程序各个环节的调解工作。在大调解格局中,各种调解工作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C项,社会管理创新要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同时,法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要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10.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新技术许可协议,规定在约定期间内,甲公司在亚太区独占使用乙公司的该项新技术。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在约定期间内,乙公司在亚太区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B. 乙公司在全球均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C. 乙公司不能再将该项新技术允许另一家公司在德国使用D. 乙公司在德国也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

12【答案】: A【解析】:独占专利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按照这一合同,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其专利的权利,被许可人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给专利人使用费。这种合同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但不能许可第三者使用该专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因此,在本题中,在约定期间,乙公司在亚太地区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但乙公司可以在其他地区使用该项新技术,也可以将该项新技术允许另一家公司在亚太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使用,如在德国使用。11.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 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C. 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D. 

13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答案】: C【解析】:A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B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3款规定“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在客观方面由两部分构成:控制人质和勒索赎金,控制人质是手段行为,勒索赎金是结果行为,二者有先后顺序性和时空的不一致性。本案中,乙“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特征,可构成抢劫罪。

14C项,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只要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卖的,不论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均应该认定为拐卖儿童罪。D项,明知他人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法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12.某电器公司与其子公司物流公司涉嫌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亿元。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有()。A. 如果电器公司能成立单位犯罪,那么,物流公司实施违法行为且获得违法所得,就可以构成单位犯罪B. 如果电器公司能构成单位犯罪,无法认定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可以对物流公司中按照电器公司要求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该自然人的刑事责任C. 如果无法认定电器公司但可认定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电器公司中的策划人员可以认为共犯D. 如果因证据问题不能认定物流公司、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可以追究两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答案】: A|B|C|D【解析】:

15A项,无论是母公司(电器公司),还是子公司(物流公司),均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均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本案中,如果认为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物流公司与其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物流公司当然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B项,如果子公司(物流公司)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那么可以追究其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未必要求必须是本单位的“在编人员”,只要是在该单位犯罪中,受犯罪单位直接指挥、控制,并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均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C项,如果仅能认定子公司(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而无法认定母公司(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在承认子公司(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母公司的决策人员是不受子公司(物流公司)直接操控的。母公司的决策人员有其自身的独立性,与子公司(物流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即母公司的决策人员不宜认定为是子公司的成员,而是独立于子公司之外的。自然人主体(母公司决策人员)与单位主体(子公司)这两个主体之间,成立共同犯罪。D项,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13.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B. 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C.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D.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答案】: C【解析】:A项,《监督法》第13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B项,《监督法》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17C项,关于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D项,《监督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14.甲拿着包坐在公园长椅上,乙看着就默默坐他旁边。甲离开时忘记将自己的包拿走,乙见甲离开,迅速将包拿走。甲走出十米突然想起了自己的包,返回原处未看见包与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 甲虽然离开,但该包仍然归甲占有C. 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D. 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答案】: A|B【解析】:AB两项,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因此,根据社会一般观念,甲仅仅走出十米,对自己包的占有虽然有所减弱,但仍然处于占有状态。乙拿走甲仍在占有的包,构成盗窃罪。

18CD两项,侵占罪针对的财物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这里说的遗忘物是指他人已经脱离占有的财物,例如丢在路上的钱包,失主就已经脱离占有。本案中,包未脱离占有,仍属于甲占有,因此乙不构成侵占罪。若承认盗窃罪具有秘密性,则乙这种公开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抢夺罪,因为其行为具有“公然性”。目前,法考采纳的观点是盗窃罪不必然具有秘密性。此外,乙对包也并未进行暴力抢夺,因此乙的行为也不构成抢夺罪。15.中国历史上曾进行多次法制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关于这些法制变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的主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标B. 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缇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C. 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D. 《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答案】: C

19【解析】:C项,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宫刑曾在汉武帝时期被废除,后因作为减死之刑在汉景帝时期恢复。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A项,商鞅变法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楚地表现出来:①强调“以法治国”;②“轻罪重刑”;③不赦不宥;④鼓励告奸;⑤实行连坐。B项,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肉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D项,《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16.李某长期吸毒,多次自费戒毒均未成功。某公安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后,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下列哪一性质的行为?()A. 行政处罚

20B. 行政强制措施C. 行政强制执行D. 行政许可【答案】: B【解析】:AB两项,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本题中,某公安局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目的是对其进行强制戒毒,该行为不具有制裁性,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1C项,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本题中,李某没有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强制隔离戒毒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D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本题中,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显然不属于行政许可。17.孙某将李某杀害,经鉴定孙某系精神病人,甲县检察院遂向甲县法院申请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甲县检察院可以对孙某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B. 甲县法院受理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后,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C. 甲县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孙某D. 经审理发现孙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判处孙某故意杀人罪【答案】: C【解析】:

22A项,《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3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B项,《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项,《刑诉解释》第529条第2款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D项,《刑诉解释》第531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现第302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②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③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本题中,经审理发现被申请人孙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孙某刑事责任,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法院不能直接判处孙某故意杀人罪。18.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B. 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23C. 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 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 C【解析】:根据《刑法》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题中,如果陈某破坏轨道后导致火车出轨致人死亡,将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但陈某在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幼童致其死亡,有很大的意外成分,陈某对幼童的死亡也不存在犯罪故意,因此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2419.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游乐园游玩时因琐事与李某(15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执,赵某殴打李某致其轻伤。李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关于本案,说法错误的是?()A. 法院受理李某的自诉案件后,李某自愿撤诉,2个月后,李某又以同一事实对赵某提起自诉,法院应当受理B. 赵某的父亲是一名律师,其可以同时担任赵某的辩护人C. 李某的母亲可以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D.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进行调解【答案】: A【解析】:A项,《刑诉解释》第263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①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②缺乏罪证的;③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④被告人死亡的;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B项,《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①律师;②

25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本题中,赵某的父亲具备律师身份,可以被委托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并且,法律没有限制律师为近亲属进行辩护,因为辩护人本身便是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不用回避。C项,《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中,李某为自诉人,但只有15周岁,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母亲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D项,《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1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为故意伤害案(轻伤),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20.法官的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A. 民庭段法官加班加点,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6B. 刑庭范法官拒绝承办案件辩护律师的宴请C. 立案庭刘法官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D. 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答案】: A|C|D【解析】:A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C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1条规定,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D项,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要求。B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范法官的这一做法反映了“确保司法廉洁”的要求,而不是执法为民的体现。21.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7A.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暂扣许可证的行政处罚B.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规章制定部门职权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C. 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D.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答案】: C【解析】:C项,《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此处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因此部门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28AD两项,《行政处罚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12条第1、2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权力应由行政法规享有,而部门规章仅可设定警告和小额罚款,《行政处罚法》并未授权部门规章设定暂扣许可证的行政处罚。B项,《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据此,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部门规章无此项权力。22.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B. 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C. 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D. 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答案】: A|B|D【解析】:“证成”

29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内部证成是证成一种,也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法律三段论就是内部证成的典型体现。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证据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而非内部证成。23.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 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B. 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C. 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D. 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答案】: D【解析】:

30A项,根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深化人民监督员制的目标是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这属于社会民主监督制度的范畴。BC两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不仅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得到了拓展(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括动),而且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D项,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并不是单独由选任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来选取的,而是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24.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聘请省会城市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相关规定?()A. 赵律师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该所钱律师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B. 该所与李某商定辩护事务按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C. 该所要求李某另外预交办案费D. 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答案】: C

31【解析】:A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本题中,赵律师可以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但赵律师与钱律师共事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分别担任李某和王某的辩护人。B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题述案件为刑事自诉案件,因此不在风险代理收费范围之内。C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2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因此,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可以由律师与委托人进行协商,由委托人预付,最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D项,《律师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④

32品行良好。本题中,实习律师尚未取得执业资格,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辩护。25.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B.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C. 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D.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答案】: C【解析】:A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33BC两项,《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刑事诉讼中申请法律援助的原因不仅可以是经济困难,还可以是其他原因。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D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本题中,王某应当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而不是向该机构提出异议。26.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B. 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C. 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D. 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

34【答案】: D【解析】:A项,《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题中,尽管甲没有主动索取财物,但受贿罪的成立本来也不需要主动索取贿赂。至于甲发现包内现金后选择收下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作细致分析。B项,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同样可以构成受贿罪。C项,甲给乙打电话确认,说明甲已经猜测到可能是乙所送,乙也并没有否认,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到20万元之间有因果关系。D项,《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尽管在认定甲行为性质时存在疑难,但乙和丙向甲行贿的行为和主观故意非常清楚,应当认定乙和丙构成行贿罪。27.某央企位于某省的一家工厂,因严重污染环境,被责令限期治理。该厂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业。关于对该厂污染治理的行政处理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35A. 由所在市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B. 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C. 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并报国务院批准D. 由国家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答案】: C【解析】:旧《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36但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已取消上述两条规定。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45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说明】《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已将本题考查的条文删除。(原司法部答案为C)28.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B. 既可由法律条文明确表述,也可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C. 既包括一般性原则,也包括独有原则D. 与规定具体制度、程序的规范不同,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倡导性、指引性

37【答案】: A|B|C【解析】:A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B项,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包括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联合国文件,某些区域性组织的文件等,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C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①一般原则,即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②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等。

38D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基本原则虽然较为抽象和概括,但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都必须与之相符合。在具体诉讼制度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的时候,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即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29.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请回答下列各题。(1)关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A. 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B. 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C. 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工资

39D. 8月1日起,如王某拒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答案】: A|B|C【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本题中,王某与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年,根据上述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但合同约定的期限为3个月,超过了法定期限。B项,《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题中,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未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500元的80%,且未低于当地10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40C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本题中,王某于2012年7月1日起上班,8月1日起公司仍未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依据该规定,应自8月1日起每月支付王某2倍工资。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题中,8月1日起,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2)关于该《工作纪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制定程序违法B. 有关婚恋的规定违法C. 依据该规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违法D. 该公司执行该规定给王某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A|B|C|D【解析】:

41A项,《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题中,该《工作纪律规定》是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仅征得工会主席同意而制定的,程序违法。B项,《婚姻法》第2条、第3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该《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属于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C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本题中,该《工作纪律规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工作纪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D项,《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关于王某离开该公司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42A. 王某及该公司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尚未满1年,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B. 王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其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C. 若王某依法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还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D. 若王某选择跨统筹地区就业,可申请退还其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答案】: A|B|C【解析】:AB两项,《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王某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不符合时间条件,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王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条件,即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43C项,《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D项,《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因此,即使王某选择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其转移,不得申请退还。30.“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关于该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 适用法律必须面对规范与事实问题B. 当法律的字面含义不清晰时,可透过法律体系理解其含义C. 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和历史上曾经有效的法构成D. 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与法律背后的意义不一致【答案】: C【解析】:

44A项,适用法律解决具体个案的过程在形式上就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具体来说,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B项,研究法律体系,对于科学的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正确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全面的进行法律汇编、法典编纂,合理地划分法律学科、设置法学课程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循此规律要求法律人在解释某个法律规范时,就必须将该法律规范置在其上下文、整部法律、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的脉络中进行理解和解释。C项,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D项,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确定法律规定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意义,因此在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不仅要理解字面含义,还要理解其背后的意义,而法律的字面含义与背后意义有时是不完全一致的。31.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45A. 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B. 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C. 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D. 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答案】: C【解析】: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诉讼时效属于程序法范畴,因此涉外法律适用不只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民事性质的程序法同样适用。AB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46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所以法院无需再引用冲突规范。32.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B. 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C. 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D. 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案】: B【解析】: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47AD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行政机关有义务查明;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适用我国的法律,而不是视为当事人的诉讼无法律依据。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因此,需要通过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才可以认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33.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B. 2011年12月,在香港

48C. 2013年4月,在北京D. 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答案】: 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本题中,张某居住在深圳,虽然因为工作和治病变动住所,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不视为经常居所地,即张某的经常居所地一直在深圳。34.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49(1)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属电子数据的一种B. 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C. 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D. 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答案】: A【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①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③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④

50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B项,第9条规定,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C项,被害人的核实认可不是该电子数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必备条件。D项,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因此该电子数据具有关联性。(2)本案后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应当不公开审理B. 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法院应给予补助C. 甲女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D. 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答案】: A|C|D【解析】:

51A项,《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属于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应不公开审理。B项,《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本案中甲女属于被害人,故不适用证人补助。C项,《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项,《高法解释》第198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35.未成年人小周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2A.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释放小周B. 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C. 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经批准迁居B县继续上学,改由B县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D. 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表现优异,可将考察期限缩短为5个月【答案】: B【解析】:A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B项,第45条第3款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

53C项,第4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据此,本题中的监督考察机关应当是A县检察院。在小周经批准迁居B县后,A县检察院可以要求B县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而不是改由B县负责监督考察。D项,第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由此可知,这里“缩短或者延长”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36.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两宋时期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各种契约形式均有发展。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契约的订立必须出于双方合意,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B. 买卖契约中的“活卖”,是指先以信用取得出卖物,之后再支付价金,且须订立书面契约C. 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有“(出举者)不得迴利为本”的规定,防止高利贷盘剥D. 

54宋代租佃土地契约中,可实行定额租,佃农逾期不交租,地主可诉请官府代为索取【答案】: B【解析】:A项,《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B项,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即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且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C项,宋代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行高利贷盘剥。D项,宋代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537.陈某的早餐店售卖的红糖馒头中存在非法添加甜蜜素的情况。经检测,陈某制作的“红糖馒头”中甜蜜素达1.22g/kg,超出正常添加标准40多倍。H市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下列关于该案诉讼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A. 本案应向H市中级法院起诉B. 因不特定消费者受损,法院可判令陈某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C. H市检察院可对附带民事判决提起上诉D. 法院可以要求陈某在公开的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答案】: A|B|C|D【解析】:

56A项,《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H市检察院提起的诉讼,应当向H市中院起诉。BCD三项,因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本质上是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主体是检察院,所以,法院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被告人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同时,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可以对附带民事判决提起上诉。38.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B. 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 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 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 C【解析】: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如果没有危害行为,行为人即使具有犯罪故意,由于犯罪构成要件不齐备,也不构成犯罪。

57ABC三项,甲送乙旱冰鞋,期望乙运动时摔伤,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其送鞋行为本身不属于危害行为,且与乙受伤的结果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成立故意伤害罪。D项,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由于过于自信或是疏忽大意导致他人的重伤。本题中,甲对乙受伤的主观心态是故意,然而由于不具有危害行为,客观上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9.甲市乙县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本县的市人大代表时,乙县多名人大代表接受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贿赂。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乙县选民有权罢免受贿的该县人大代表B. 乙县受贿的人大代表应向其所在选区的选民提出辞职C. 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行贿行为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D. 在选举过程中,如乙县人大主席团发现有贿选行为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答案】: A|C|D【解析】:A项,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58B项,《选举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C项,根据《选举法》第57条的规定,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项,《选举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第58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40.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1)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B. 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C. 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59D. 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答案】: C|D【解析】:AC两项,寻衅滋事罪,是指惹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甲为了开辟高速公路出口,组织多人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对象,因此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甲的行为并未影响到交通秩序,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60D项,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隔离栏属于交通设施,甲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如果危及交通安全可能构成本罪。(2)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 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 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 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 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 B|C【解析】:A项,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以下四种类型: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③

6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④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本题中,甲私自开高速出口并向司机收取费用,不是经营行为,也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B项,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如骗取爱情、职位、荣誉、资格等,不包括骗取财物。甲的行为主要目的在于骗取金钱,因此即使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项,甲的行为并未使收费站的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也未使交费的司机陷入错误认识,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甲和吴某利用吴某的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D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根据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刑法理论,隐瞒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不构成该罪。(3)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A.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B. 贪污数额为30万元C. 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D. 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62【答案】: A|B|C【解析】:A项,甲和吴某利用吴某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B项,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理论,尽管吴某误以为贪污数额为20万元,也需对贪污的所有30万数额承担刑事责任。CD两项,吴某收取甲3万元的行为另行构成受贿罪,其受贿行为与二人的贪污行为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对于受贿后又犯其他犯罪的,原则上均应数罪并罚。41.乙(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乙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乙忘带身份证,借用老乡甲的身份证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乙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甲保管银行卡。数月后,甲持该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拒不退还。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A. 信用卡诈骗罪B. 诈骗罪C. 盗窃罪(间接正犯)

63D. 侵占罪【答案】: D【解析】:A项,《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乙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甲持该卡去银行挂失、取款,并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因为从形式上看这张银行卡本来就是甲的。故甲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项,甲在挂失和取款过程中,并未欺骗银行工作人员,其办理程序完全合法合规,故其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CD两项,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乙借用甲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交给甲保管相当于请甲代为保管自己的钱财,甲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将卡内钱款据为已有且拒不返还,甲实施的行为属于侵占而非盗窃。42.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64A. 甲在2010年受贿500万,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600万元,甲在2018年被抓获,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B. 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乙于2015年~2018年连续受贿多次,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C. 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只有造成具体的危险才能定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认为有抽象的危险,应以犯罪论处。丙于2010年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于2015年被抓获。甲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应以犯罪论处D.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答案】: A|B【解析】:

65A项,新、旧司法解释均可适用于甲,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即对甲原则上应适用旧的司法解释,但如果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行为人的,应适用新司法解释。因此,对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适用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的600万,甲受贿500万元,因此,对甲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B项,司法解释既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也可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行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与刑法的效力是同步的。故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解释。C项,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新法《刑法修正案(八)》相对于旧法而言更重,因此原则上应适用旧法。根据1997年刑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但是甲的行为在当时并未造成具体的危险状态,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项,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既有刑法规定的再次阐述,并没有改变刑法规定的内容,自然可以适用于刑法生效后、司法解释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43.某市执法部门发布通告:“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根据该通告,关于禁设横幅标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B. 不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C. 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D. 涉及宪法上的合理差别问题

66【答案】: C【解析】:AB两项,禁设横幅标语,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社会经济权利,自然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但不涉及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的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C项,该做法目的上具有正当性,即为了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D项,因禁设横幅标语是全市范围一体要求,没有差别,故不涉及宪法上的合理差别问题。44.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以外的事项已制定的规章,自动失效B. 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C. 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67D.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载【答案】: B|D【解析】:A项,《立法法》第82条第1、2、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②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1款、第2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B项,《立法法》第82条第5款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C项,《立法法》第82条第6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68D项,《立法法》第86条第1、2款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45.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B. 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 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D. 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答案】: B【解析】:

69A项,《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不属于重要罪行,不能因此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B项,《高检规则》第382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执行。因此,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已送侦查起诉的案件,应当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项,申请回避导致延期审理,无需重新计算审理期限。D项,《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46.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A. 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B. 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C. 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D. 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

70【答案】: 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A项,甲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不能适用此和解程序。B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①雇凶伤害他人的;②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③涉及寻衅滋事的;④涉及聚众斗殴的;⑤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⑥其他不宜和解的。寻衅滋事不属于民间纠纷,不能适用和解程序。

71C项,《高法解释》第498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D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刑法分则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不是刑法分则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不能适用此和解程序。4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属于开设赌场B. 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C. 在网络上传播电子盗版书的,属于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D. 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的,属于盗窃他人财物【答案】: A|B|C|D【解析】:A项,《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B项,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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