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常识-劳动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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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劳动常识-劳动工时哪些岗位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   2012-3-3110:25:00  点击124  我要评论(0) 长期以来,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岗位工时计算形式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许多劳动争议纠纷也因此产生。那么,通常情况下,哪些工作岗位比较适合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呢?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第五条指出:“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

2、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六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四)因劳动者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五)实行轮班作业的;(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

3、休息、休假的。”由此可见,工作岗位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即可和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相关手续。7/77劳动常识-劳动工时公司未申请综合工时制,与劳动者签订综合工时制合同   2012-3-510:06:00  点击97  我要评论(0) 问:公司(公司在上海)未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工时制,但是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采用了综合工时制,这劳动合同有效吗?如果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才向劳动部门补申请的,这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未提及加班费,而在公司的公司制度上,规定加

4、班制度,并且这加班制度中只提及加班补偿,未提加班费,这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第一个问题,没有申请,劳动合同有效的,但是合同中综合工时制条款无效;第二个问题,签订后只要公司补出了批文,还是有效的;第三个问题,加班不管如何规定,主要你能证明有加班,加班费一定要付得,否则违法的,你可以去仲裁。四种情况下的加班不能拒绝   2012-1-1210:24:00  点击129  我要评论(0)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

5、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7/77劳动常识-劳动工时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指出,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休息日参加企业培训算加班吗? 某公司的人事经理刘先生最近很是郁闷,按照公司惯例,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六上午,公司都会安排员工进行集体培训学

6、习。有员工提出:公司占用他们的休息时间安排培训,应当算作加班,公司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刘先生对这个问题感到困惑:这样的培训学习算加班吗?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吗?我们首先要明确加班的两大特征:第一,“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或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此规定可以分解出“加班”的两层含义:首先,安排“加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其次,员工在“加班”时间内从事的是生产和工作。本案例中,员工在周六上午进行培训是按照公司的安排而进行的,培训的内容与生产工作相关,符合

7、“加班”的这一特征。第二,“加班”是为用人单位创造利益,即在一定的生产基础上获得某种客观需要。用人单位的客观需要可以体现为很多形式,如完成工作任务、创造工作业绩、提高员工素质、创建企业文化等,即使这种客观需要短时间内不能转化为经济价值,也应当认定为“加班”。案例中公司利用休息日进行培训学习的目的是提高和促进大家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以便于更好地为公司创造经济价值,符合“加班”的第二个特征。由此可以确定,案例中公司利用休息日安排员工培训学习应当算作“加班”。那么,该公司必须要向其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吗?答案是不确定的。7/77

8、劳动常识-劳动工时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应当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时则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特殊工时制法律分析   2011-11-309:55:00  点击365  我要评论(0) 一、特殊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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