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657140054015_法理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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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与情理柳长涛*柳长涛,上海外国语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摘要:尽管情理中包含不利于法理的因素,但我们不能将法理与情理割裂开来,法理与情理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法理来源于情理,情理对法理起着一定的辅助作用,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法理依靠理性,情理体现良知,只有符合良知的理性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公义。关键词:法理情理理性良知直到目前为止,学者们对于理论上的“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等问题,仍然没有一致的看法。但其无非体现为以下三种观点:有人认为“法不容情”,法理与情理二者是矛盾的,主张我们应该学习西方国家,将法理放在第一位,尤其是

2、在案件的具体审理中要消除情理因素的影响,比如说人情、常理等,否则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有人则认为二者是一致的,主张法理与情理都可以适用于司法实践中,都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还有人认为二者是对立统一的,法理与情理有各自的价值所在,法理应当普遍使用于各类型的案件中,只有在适用法理的基础上,才有适用情理的可能,在该方面二者是对立的,但情理在某些情形下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又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因此我们便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法理与情理之间究竟是何关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仅有法理是不是就可以解决问题了?法理需要情理吗?一、法理与情理的概念在我国历史上,“法理”一词在正史中首见于《汉书·宣帝

3、纪》:汉宣帝死后,作者赞之曰:“孝宣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正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理”作名词时在古汉语中有“道理”、“事理”的意思,“法理”者“法之理”也。但其不同于西方法理学中的“法理”,因为其仅将“法”限制在实在法当中,甚至仅指刑法。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页。此种含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足采取。而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对“法理”的定义是:法理是指形成国家内全部法律.或单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可见,法理是其他法律部门存在的前提与基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而所谓情理,即非法理以外的其他因素,一般表示人情与天理,也

4、表一个人的情绪及思虑。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应表案情和事理。本文采广义上的情理,情理可以包含人情、天理、良知或者道德等因素,从概念上分析,情理本身具有着许多不合理的因素,如人情,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但我们不能将其“一棒子打死”,应当清醒地认识情理的价值所在。二、部门法下的法理与情理众所周知,法理与情理本身都是一种比较抽象的理论对象,然而,我们可以将法理与情理从部门法的角度加以分析,从而使其具体化。因为部门法本身就是法理与情理在制度层面的最生动的体现。(一)实体法1、民法(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通则

5、》第3、4、7条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而这些原则正是法理学中的“法律价值”的生动体现,也是法理在具体法律条文中的法定化。但诸如此类原则,在现实社会生活当中,又何尝不是人们在情理方面的要求呢?尤其是“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上的“帝王原则”,不仅是法理的要求,同样是在处理日常交易活动中情理方面的必然要求,是做人的基本原则。可见,法理上所要求的同样是情理上所追求的,二者在该部分内容上具有异曲同工的意味,至少在一定部分上是重合的。(2)民法主要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两部分内容,在财产法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来加以探讨:第一,

6、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作为所有权特别取得方法之一,也能充分展现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关系。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善意”.指的是第三人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但实际上它是一个带有感情色彩的词汇,其中纳入了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具体而言,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是由于为了保护合法交易的顺利进行,通过对善意第三人与所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而做出的价值判断,当然这种判断是基于社会的整体利益。结果是选择了牺牲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而由善意第三人取得该所有权。其实,当我们制定该制度之前,也必

7、然面临诸多的选择,基于情理因素,我们完全可以选择由原所有权人继续享有该所有权,对善意第三人则由无处分权人予以赔偿即可,但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我们选择了善意第三人。这也许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但至少是一个比较理性的选择。可见,理性往往是对众多的感性因素进行选择的结果,那么相应地,以理性为基础的法理也必然要受到以感性为基础的情理因素的影响。第二,在债法中,“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在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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