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法理学》沉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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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分类号】《现代西方法理学》【分类名】法学【书名】现代西方法理学【著者】沈宗灵【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01本书研究西方国家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迄今的法学基本理论——通称“法理学”或“法律哲学”,对这一期间它的各主要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重要学说进行了论述、分析和批判。全书由导论、新自然法学和价值论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其他法学5编组成,共28章。笔者于1977年在北京大学法律系第一次为本科生开设“现代西方法律哲学”课程;于1979年起迄今为研究生开设“现代西方法律

2、哲学选读”课程。198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过笔者著的《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的简编本。本书是在1983年那本书的基础上写成的,但不仅对各章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而且大大扩展了内容,已包括了那本书中未论述的,特别是70—80年代流行的一些学说。本书既是学术专著,又可作有关课程的教材或参考资料之用。笔者谨向近年来曾经或仍在从事现代西方法理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年轻一代学者,特别是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张文显和北大法律系的齐海滨、王晨光和汪静珊等人表示诚挚的谢意,他们对本书的编撰提供了学术上和精神上的支持。笔者也深深感谢北京大学出

3、版社的同志们,我们进行了很好的合作。笔者也感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提供资助。沈宗灵1991年5月第一编导论【分类号】《现代西方法理学》【分类名】法学【书名】现代西方法理学【著者】沈宗灵【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01第一章什么是现代西方法理学?一、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这里讲的“现代”泛指自20世纪开始,尤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迄今。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学和法理学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是有阶级性的。代表统治阶级的、占支配地位的法学和法理学是一定

4、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现代西方法理学,就其总体来说,代表这些国家资产阶级的利益。英、法等语言中的jurisprudence是一个多义词,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种意义:第一,来自拉丁语jurisprudentia,意思是“法律的知识”,相当于广义的法学或法律科学。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曾下过一个定义:“jurisprud-entia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1是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注:《学说汇纂》,1、1、10、2;《法学阶梯》,1、1、1。)第二,法律基本理论,即“法理学”或“法律哲学”。第三,在法国,可指判

5、例。英国法学中有时也有这种用法。第四,特别在美国,可用作“法律”的一种较庄重的名称。如称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jurisprudence,意即适用于该行业或地区的“法律”。本书所称法理学,即以上第二种意义上的jurisprudence。《不列颠百科全书》关于jurisprudence这一条目的解释是:“此词在英语中较通常的意义以及本文所指的意义,大体上相当于法律哲学。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性质、目的、为实现那些目的所必要的(组织上的和概念上的)手段、法律实效的限度,法律对正义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在历史上改变和成长

6、的方式。”(注:《不列颠百科全书》(1973年第14版)第13卷,第150页。)这一条目还指出,在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丁的影响下,“法理学”一词的意义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要比上面讲的意义为狭。奥斯丁认为,法理学主要指分析实在法而不管这种法律好坏与否。但现在,法理学已大体上摆脱了这种局限性。这里应特别注意,西方法理学长期以来是划分为各个学派的,它们对法律的本质以及其他基本问题持有不同的观点,因此他们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本身就有不同的理解。例如,这一派强调对法律价值的研究;另一派强调对法律规则本身的研究;再一派强调对

7、法律的社会实际的研究。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无比复杂性,加上西方法学的分派繁多,使法理学的内容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W.Harris)风趣地指出的,“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我们应重视法律吗?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可以不要法律吗?谁创制法律?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我们应遵守法律吗?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

8、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注:哈里斯:《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公司1980年版,第1页。)对法理学的内容,在理论上怎样加以分类?西方法理学家也有不同见解。例如综合法学的首创人霍尔主张法理学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法律价值论(legalaxiology),主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强制的伦理问题。第二,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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