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财法理学笔记【沈宗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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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备考系列资料之二——法理学笔记前言:本笔记以沈宗灵所著《法理学》为蓝本写成,但是沈宗灵版数目诸多话题比较陈旧,建议结合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互补长短。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⑶社会学法学主

2、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3.法学的词源: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刑名’也可作刑种解。‘术’泛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愿意为“法律的知识

3、”和“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二法学体系1.[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2法学分科的不同角度:1)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国内法学(2)国际法学(3)法律史学(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1)立法学(2)法律解释学(3)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4)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一、法学的产生和特征1

4、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3.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它的内容、性质和任务,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阶级性是指法学代表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在阶级社会中,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的法学是有阶级性的,

5、超阶级的法学是没有的。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⑴40备战研究生贵在深入研究,持之以恒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备考系列资料之二——法理学笔记以往的法学一般以唯心史观为基础,否认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⑵以往的法学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或者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并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⑶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阶级意义

6、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的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四马克思主义法学(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1)阐明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同时也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规律,并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各种唯心主义观点(2)考察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斗争的实践中,也精辟地分析和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二)列宁的法律思想(1)在领导革命斗争过程中,有力地揭露了沙皇俄国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

7、特别是与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相联系的资产阶级法制的本质及其虚伪性(2)在领导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提出了有关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第二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法律、法典、法库的词源和词义:⑴在古代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法’和刑通用,“律,均布也”,意思是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可见它们的含义并不相同。在秦汉时,“法”“律”二字已同义,更合为法律一词。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大,指整个制度;律则指具体准则,尤指刑律。⑵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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