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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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探析  摘要:物权法上动产与不动产是物权最基本的划分,那么关于二者的划分意义主要在于经济价值不同、位置固定程度以及对于民法发展特别是物权法的发展的重要意义。关于二者的划分标准,学界一直争休不止,特别是在物理标准和登记标准之间分歧最大。正如我国现行立法所规定的那样,采用物理标准是切实可行的。  关键词:动产;不动产;划分标准  一、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意义  物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特定的物,排除他人干涉而享受其利益。基于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等性质,特定的物成为物权

2、的客体,而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自始至终都是一个对物的最基本的划分。在研究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问题中,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认识到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所在。  第一、动产与不动产在价值上存在差异。人类之所以划动产和不动产并为不动产设置种种特殊的规则,正是体现了不动产非凡的价值和人们普遍对不动产的珍视和尊重。在近代民法上由于所有的财产被商品化了,导致两者的本质差异在逐渐缩小,但是二者的自然属性仍然具有很大差异,即经济价值上有很大差异、位置上的固定程度不尽相同、利用方式的不同。5  第二、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对所有权绝对的

3、观念产生了重大影响。近代民法的三原则即私权神圣、意思自治、自己责任中的私权神圣即是受了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是指从有限的权利转化为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它产生基本上是在罗马的土地公有制形成过程。  第三、动产和不动产的财产分割是民法的发展进步的表现之一,是建立现代民事法律民法规划的财产法律制度的基石。关于动产和不动产划分,掀起了一场伟大的博弈,推动着物权法及至民法的不断前进和发展。而在此之中,不动产的地位更是倍受重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基本上发生在不动产范围内。  二、动产与不动产

4、的划分标准及评析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可溯及至古罗马时代。查士丁尼前的罗马法中,最重要的分类称为"要式物"和"略式物",即根据物是否有重要价值以及物的转让是否已经履行法定程序的标准来划分。之后因查士丁尼皇帝因捕捉不到之前罗马法中动产不动产划分的痕迹和其不易理解而将之废除,将物划分为"不动物"和"可动物",以物的物理属性是否可动为标准划分动产和不动产。而在日耳曼法上,除了物理标准外,还辅之以物是否容易灭失为标准划分,容易灭失者为动产,不易灭失者为不动产。这种做法在古代日耳曼人的狩猎为主要生产方式,辅之以农耕。5 

5、 法国物权法承继了罗马法中纯粹的物理标准划分动产和不动产。但是为了适应经济生活进步的需要,法国民法根据财产的用途,对动产和不动产的物理分类标准在某些情况下进行了修改。除了物理标准外,从价值上认为不动产是贵重的、长期存在的和能够产生收益的财产;动产则具有较低的价值且不能长久存在的财产,即动产的价值是"脆弱"的。可见,在法国古代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既不同于罗马法又不同于日耳曼法,其根据是一种有所改变的物理标准,体现和适用了一定的价值观念。在现代法国法中其规定又与古代法国法存在很大差别,不动产的体系呈现出不规则性

6、。一方面,建立在价值思想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却又采取绝对的物理标准。  《德国民法典》中的不动产被称为"地产",地产是指在不动产登记中被登记的地表部分,是一个具有物理意义和程序意义的双重分类标准。在德国没有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概念界定。因为,在立法者看来,这两者概念的内容是人人熟知的所以才对其没有加以定义和解释。其所依附的是基于土地这一出发点。那么这种概念需要从技术的角度出发依据登记簿对于土地的登记内容来对其进行理解和分析。在德国民法规定中,地产的重要部分是建筑物。地产的组成部分和地产具有一样的法律命运。因此可以看

7、出德国民法在采用物理标准来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后,又通过登记程序进一步加以限制,从而形成了民法上的关于不动产这种概念。5  那么,从上述可知,关于动产和不动产划分标准大致有物理标准、物理和价值标准、登记标准、物理和程序双重标准。罗马法所确立的是一种能为具有一般理智之人所掌握,在法律实务中简便易行的标准。法国法分类的标准,表面看去似乎完美,其实也是存在很大问题的。由于罗马法、法国法中并没有将权利与权利客体加以区分开来,因此,对于地上权、地役权、质权等无体物,首先要联系他们的客体性质,进而才能确定这些无体物的归属,这就

8、造成了在无体物以外又拉入了有体物的混乱结构。其次,重要性本身含有更多的主观色彩,而财产价值大小是一个数量上的概念,这两者有交叉地带,但又不重合。财产价值的大小与是否可移动存在意义上的混乱。德国民法采用物理标准和程序标准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德国物权法将物限于"有体物",造成了程序标准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较之于罗马法缩小了不动产的范围。  三、关于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的选择  上述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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