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平等博爱---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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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读书笔记《自由·平等·博爱-----一位法学家对约翰·密尔的批判》--------詹姆斯·斯蒂芬一·研究方法作者采用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围绕自由、平等、博爱,对密尔的《论自由》进行批判,揭示现实中的自由、平等、博爱,得出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平等是法律之下的平等,而博爱则是一种与自由社会不相容的价值。作者言辞直白,颠覆传统,直击人们内心最真实的一面,发人深省。作者在第一章至第四章分别论述了:自由概说、论思想和辩论的自由、论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的区分、自由学说在道德中的应用;第五章和第六章论述平等和博爱。作者以密尔的观点出发,以此为依据得出结论,进而对此结论的不合理性进行批驳,同时作者又与文章

2、脚注中对其持反对意见的第三方观点进行辩论。二·斯蒂芬生平1·斯蒂芬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初,与尼采发表他那本惊世骇俗的《悲剧的诞生》差不多同时,有位英国法官斯蒂芬(JamesFitzjamesStephen,1829—1894),出了一本名叫《自由•平等•博爱》的书。这位大法官一八二九年生于伦敦,其父詹姆斯•斯蒂芬(JamesStephen)为剑桥大学近代史钦定教授(阿克顿为其后任),曾参与起草废除奴隶贸易的法律。他的祖父詹姆斯·斯蒂芬也曾致力于废止奴隶制。他这个儿子小詹姆斯•斯蒂芬,早年就读于伊顿公学和伦敦皇家学院,后在剑桥三一学院师从法学大师梅因(HenrySumnerMaine),继而又到大

3、名鼎鼎的内殿律师会(InnerTemple)深造,并于1854年步入律师业。1869年他为谋一公差去了印度,在殖民当局总督议事会里任法律专员(继任于他的师长梅因),两年半后返国,担任了女王法院的大法官。于此可见,斯蒂芬乃是一位正宗科班出身的“法律人”。后来他又做起了评论家的副业,勤于写作,范围涉及广泛。斯蒂芬发表在《星期六评论》上的55篇文章,于1892年他辞世的前两年,结集为三卷本的《四季闲暇》出版。其中许多文章以书评的形式,较为详细的探讨了霍布斯、休谟、吉本、伯克、边沁和托克维尔等人的著作,斯蒂芬在对道德、社会和政治事务的理解,大多归功于边沁和霍布斯。边沁使斯蒂芬喜欢上了功利主义,但他的

4、功利主义不是那种技术和哲学教条,而是一种把观察和事实置于抽象推理之上的精神取向,他认为对道德和政治生活进行冷静理智的评价,需要搞清楚采取这种而非那种行动的利弊。他的功利主义是以改良而不是取消当前的实践为宗旨。斯蒂芬称霍布斯为“最伟大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思想的两个显著特征,深深渗透与斯蒂芬的作品中:一是人类的利益相互冲突,此乃人类处境不可改变的特征;因为个人利益有冲突,所以他们会形成不同的“善”观念。二是社会秩序有赖于使用强制力量的观点。社会秩序需要道德、法律和宗教的限制,这些限制形式从某种人类行为的协调作用中获得了形成社会秩序的权力。从政治思想方面来说,他是霍布斯的传人,深知权威与信仰体系

5、在维系社会上的重要作用,《自由·平等博爱》的构思与写作是发生于他在英印当局服官期间,作为一个身处异邦,学养极佳的英国人,他在思考流行于欧洲的价值观念时,又同时有良好的机会参照身边的异域文化,这也为他质疑那些形而上的政治口号提供了强大的资源。自由的内涵开始关注社会平等和集体选择。密尔那条著名的自由原则——“人类被允许以个人或集体方式对其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的唯一的目的,就是自我防卫;对文明社会的任何一个成员,可以不顾他的意志对他正当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是阻止他伤害别人”——无法适用。当仅仅以“自卫”作为强制的理由时,就无异于取消大多数限制,而它们是维系社会不可或缺的。法国大革命使“自由、

6、平等、博爱”的信条呱呱落地,这些信条的寿命却比大革命更长久,在19世纪的欧洲大陆和英国仍然回荡着它的声音。在《自由·平等·博爱》一书中,斯蒂芬对这种信条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同时他也着力表明,他并非他本人所说的“奴隶制、等级制和仇恨”的捍卫者。但是他深信,自由、平等、博爱信条的许多阐述者,夸大了这个著名的三位一体价值观所设想的政治安排的优点,忽视了它的弊端,从而歪曲了对自由、平等、博爱的正确理解。他在书中着重揭示了这些弊端的性质。有的学者将斯蒂芬称为“英国古老自由制度的捍卫者”,因为在他看来,一些新的谬说正威胁着这种制度,其集中体现便是密尔的《论自由》、《论妇女的屈从地位》和《功利主义》这些风行

7、一时的著作,斯蒂芬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破坏者,他在抨击密尔时,也系统阐述了自己对自由、平等、博爱的理解,即“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平等是法律之下的平等,而博爱则是一种与自由社会不相容的价值,这是《自由•平等•博爱》一书最重要的特色”。2·密尔约翰·密尔(1806---1873),英国心理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和经济学家,古典自由主义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被称为“自由主义之圣”,还有人将他的作品《论自由》的发表作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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