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5进出口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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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实务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税则归类 教学内容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二、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简介三、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率的规定四、归类总规则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简称HS)截止2002年5月,世界上有183个国家和地区以它为基础制订本国海关税则。我国海关税则于1992年采用协调制度,现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和《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情况而编制的。 HS是一种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编码标准。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贸易统计外,还应用于商品运输的计费与统计、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的简化及普惠制的利用等方面。我国海关税则、许可证及配额管理和商品检验都要使用HS。1996年4月26日我国国家商检局公布7月1日实施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共涉及商品18类,编码2012个,其中进口816个,出口1578个。这种编码就是HS编码。 《协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来高效处理对外贸易方面的信息,没有统一协调的商品名称及编码是难以做到的。于是,70年代初,人们又再进一步研究一个更高层次、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的商品目录,它就是后来被人们称之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为《协调制度》)的商品目录。 《协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以前众多的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目录实施后难以统一执行,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国际公约的约束。总结了这个经验,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制定时,国际上签订了一个国际公约来约束和管理。《协调制度》亦是如此。为了保证《协调制度》的统一执行,在制定《协调制度》的同时,协调制度临时委员会还准备了《协调制度公约》。公约制定时,各国主要就发展中国家是否可以部分采用《协调制度》和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的表决权等问题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1983年6月,《协调制度公约》终于在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该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实施。 《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及特点《协调制度》是一部科学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其总体结构包括三大部分(1)归类总规则;(2)注释;(3)商品编码表《协调制度》采用的是结构式商品编码,在协调制度过商品编码的数字是6位,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及《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商品编码数字是8位,其中后两位主要是根据我国国情而增设的。商品编码表由商品编码和商品名称组成,是商品分类目录的主体,从属于21类商品,分布在97章中。 《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及特点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协调,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个方面需要,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它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所谓“完整”是由于它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主要品种都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目录全向型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它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兜底”作用的“其他”项目,使任何进出口商品,即使是目前无法预计的新产品,都能在这个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商品的穷尽性问题 “系统”则是因为它的分类原则既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用途来分类排列;又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把一些进出口量较大而又难以分类的商品,如灯具、活动房屋等专门项目,因而容易理解、易于归类和方便查找,即使是门外汉也不难将其掌握。商品的适度分类问题 “通用”,一方面指它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已为上百个国家使用,这些国家的海关税则及外贸统计商品目录的项目可以相互对应转换,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它既适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供国际运输、生产部门作为商品目录使用,其通用性超过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商品分类标准的国际通用性问题 “准确”,则是指它的各个项目范围清楚明了,绝不交叉重复。由于它的项目除了靠目录条文本身说明外,还有归类总规则、章注、类注和一系列的辅助刊物加以说明限定,使得其项目范围准确无误。商品税目避免重复问题 海关对于同一种商品的统一监管问题 商品归类的一些特点 《协调制度》的分类结构HS中,“类”基本上是按经济类型划分的,如食品、饮料和烟酒在第4类,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产品在第6类,纺织原料及制品在第11类,机电设备在第16类等。 HS“章”的划分基本上采取了两种办法:一是按商品原材料的属性分类,相同原料的产品一般归入同一章。章内按产品的加工程度从原料到成品顺序排列。如52章棉花,按原棉——已梳棉——棉纱——棉布顺序排列;二是按商品的用途或性能分类。许多工业制成品很难按其原料分类,尤其是可用多种材料制作的产品(如第64章鞋、第65章帽、第95章玩具等)及机电仪产品等,按其功能或用途分为不同的章,而不考虑其使用何种原料,章内再按原料或加工程度排列出目或子目。例如5202为废棉(分52章,目为02),520210为废棉纱线。 从品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按动、植、矿物质顺序排列,而且更为明显的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 二、《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协调制度所列商品名称及编码范围最具权威性的解释文件,归类时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注:海关总署规定《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是我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的主要依据之一。 海关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海关进出口税则1、海关税则2、税则归类税则归类是税则分类的逆运用,是依据商品归类原则,将进出口商品正确地归入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某一税则号列,以便依率计征关税。3、税则号列含义 商品编码51053910含义:51为章代码…05为品目代码…3为一级子目代码(协调制度子目)…9为二级子目代码(协调制度子目)…1为三级子目代码(中国子目)…0为四级子目代码(中国子目)… 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最惠(%)MFN协定(%)CT普通Gen增值税率VAT法检代码LI计量单位UniT监管条件SC东盟CA中巴CP中智CC40.024002.1110合成橡胶及从油类提取的油膏,…….羧基丁苯橡胶7.556.701417千克 商品归类编码对于企业的意义P101-103预归类制度 HS商品分布框架 原材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农副化产品材料及制品整机及零部件第1类动物(1-5章)第7类塑、橡(39-40章)第16类机电(84-85章)第2类植物(6-14章)第8类革、包、毛皮(41-43章)第17类运输工具(86-89章)第3类油脂15章第9类木材(44-46章)第18类类仪、钟、乐(90-92章)第4类食.饮.烟(16-24章)第10类纸浆、纸张、印刷品(47-49章)第19类93章武器第5类矿产..燃(25-27章)第11类纺织(50-63章)第20类杂项制品(94-96章)第6类化工(28-38章)第12类鞋、帽、伞、发(64-67章)第13类石料、陶瓷、玻璃(68-70章)第21类艺术品、收藏品(97章)第14类珠宝、金银铂(71章)第15类贱金属(72-83章) 四、商品归类纳税义务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品进行商品归类。 查找商品编码的方法(1)、确定所给出的商品名称的中心词,判断所归入的类、章(21类97章)。(2)、查阅类注、章注(3)、查阅相应章中品目条文和注释,如可见该商品则确定品目。接下来确定一级子目,有二级子目则继续往下查,依次确定二、三、四级子目。(4)、如无规定则运用归类总规则来确定品目。 例:重量为1000克的活火鸡,供食用1、第一步,找到所在的类、章。火鸡是活动物,归第一类第一章。2、查阅类注、章注没做说明。(即查阅第一类的类注和第一章的章注,不属于本章不包括的情形。因此可归入第一章)3、查阅相应章中品目条文,如可见该商品则确定品目。(即查阅第一章四位数品目号列及其黑体字。活火鸡属于家禽类,在0105就可以找到家禽。)4、再进一步确定它的8位数编码,0105.9994。6、查找商品的过程中,一定要先确定它的类,其次是章,再确定它的1级子目、2级子目,依次类推。 注意同一数级的子目才能进行比较。要先判断它的一级子目。再到二级子目,依次类推。在商品名称前面都有一个横杠,“―”表示1级子目“――”表示2级子目,“―――”表示3级子目,“――――”表示4级子目。在查找商品的过程中,一定要先确定它的类,其次是章,再确定它的1级子目、2级子目,依次类推。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一、归类的依据1、《进出口税则》2、《商品及品目注释》3、《本国子目注释》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二、归类的申报要求1、海关总署制定了《规范申报目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规范申报目录》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品目顺序编写的,并根据需要在品目级和子目级列出了申报要素。在报关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三、归类的修改海关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名称编码不正确的,按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根据《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四、预归类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口的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一)预归类申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二)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1、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预归类决定书”。2、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三)“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申请人在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主管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条规则) 归类总规则: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一:规则一有三层含义: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例如说,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根据章注,就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第一类里面。所以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在第一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动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那么95.08的动物、30.02的培养微生物,就不能归入本章。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有: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它们的优先顺序是: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则 例如:针织吊袜带,从其名称看似应归入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制品和服装附件”。进一步查阅第61章内的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即发现此束腰带应归人第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制品和服装附件”的62.12品目中。如:活马归在品目01.01;冷冻杏子归在品目08.09,因为品目08.09的条文提及“新鲜的杏”,且第8章注释2注明:“冷冻水果应归人新鲜水果所属的品目下”。 例专用于工业上纺织品清洗机器的离心水泵(转速1000转/分)8413.7090火鸡牛尾毛 归类总规则:规则二(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解释规则二(一)规则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例如:缺少门、未安座位等的汽车仍然按汽车归类。缺少电池的便携式计算机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需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零件使用的齿轮的毛坯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例如:实际业务中庞大的或易碎的货物:例如多功位组合机床、桥架、灯具、照明设备等通常都是未组装或拆散开的,通过简单组装即可装配起来。注意: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规则二(一)不适用于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而且是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够运用规则二。 解释规则二(二)规则二(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规定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例:天然软木制成,外层包纱布的热水瓶塞子。热水瓶塞子虽然包了纱布,但是并没有改变这个瓶塞是软木的基本特征,因此还是归入4503.1000的品目。规则二第二款还有一个含义即: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视作完整品或制成品的例子:未装车轮或发动机的汽车;未装鞍座或轮胎的自行车。坯件也可作为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归于其成品的品目,除非某一特定的品目专门列出了此坯件。“未装配或拆卸开的商品”意指用简便紧固件(如螺丝,螺母和螺栓等)或用铆接或焊接方法可组装好的物品。许多货物以未装配或拆卸开的形式出售是因为包装、运输或管理的需要。庞大的或易碎的货物(如桥架,灯具,照明设备等)通常均是未装配或拆卸开的,只要未装配的或拆卸的商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归于其成品的品目。只有在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未另行规定时,才援用此规则。例如:品目91.01,其条文规定为“具有贵金属或表面包有贵金属的金属表壳的怀表、手表”等,因此未包装好的钟表部件(如钟表机芯)不能归人91.01而必须归人其他品目。 根据规则二(二)款的规定,某一材料或物质的品目也包括由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构成的混合物或结合物。但品目的范围不得扩大到把与品目条文的描述不相符的商品包括进去,因添加其他物质或材料而使商品丧失特征时应归于有关的品目中。例如:掺加维他命或矿泉水的牛奶(混合物)仍归人牛奶的品目(04.01)。当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有特殊规定时,规则二(二)款将不适用。例如:第9章(咖啡,茶,调味品)中混合商品的归类,按该章注释1的规定办才有效;品目15.03不包括混合猪油,因为该品目的条文规定猪油不能与其他混合;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商品,原则上可能归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这种商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归类总规则: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解释规则三(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具体列名”原则)。列出品名的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塑料碗就比塑料制品更为具体。 例如:自行车轮胎似乎可归人40.11和87.14,但40.11对其描述得很具体,称之为“新的充气橡胶轮胎,用于自行车”,而87.14只是说“摩托车、自行车的零件”,因此自行车轮胎应归人40.110采用规则三(一)归类的例子:飞机机座:归在品目94.01(座具),而不归在品目87.14(零件,附件);成形的但未装配的适用在飞机上的安全玻璃不能作为品目88.01(汽车,滑翔机,无动力飞机)或88.02(其他飞机)的零、部件归在品目88.03而应归在对其描述更具体的品目70.07(强化玻璃,层压玻璃制的安全玻璃);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基本特征”原则)例:“碗装的方便面,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在这个商品中,就属于混合物,由于面饼构成了这个商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该按面归类。例:一套成套的理发工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一把木梳、一把剪刀、一把刷子组成,装于一只塑料盒中 查阅类、章注释,并无提到这类商品的具体列名,因此根据规则三(二),在这个商品中最具有主要特征的货品是电动理发推子和剪子,所以应该归入8510.2000。例:成套的理发工具,由一个手动的理发推剪、一把木梳、一把剪刀、一把刷子组成,装于一只塑料盒中(2004年)查阅类、章注释,并无提到这类商品的具体列名,因此根据规则三(二),在这个商品中最具有主要特征的货品是手动理发推子和剪子,所以应该归入8214.9000。 不同的物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物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物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物品的基本特征。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物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物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例如:由一个活动烟灰盘的架子构成的烟灰盅;由一个特制的架子(通常为木制的)及几个形状、规格相配的调味料瓶子组成的家用调味架。这类组合物品的各件一般都装于同一个包装内。 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物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物品:1.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人不同品目号的不同物品构成的。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作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物品。2.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据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构成,配在一起调制后可成为即食菜或即食饭的成套食品。 以下是按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的成套物品的例子:由一个夹牛肉(不论是否夹奶酪)的小圆面包构成的三明治(品目号16.02)和法式炸土豆片(品目号20.04)包装在一起的成套物品,该物品应归人品目号16.020配置一餐面条的成套物品,由装于一纸盒内的一包未煮的面条(品目号19.02),一小袋乳酪粉(品目号以.伪)及一小罐番茄酱(品目号21.03)组成,该物品应归入品目号19.020但本规则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例如:一罐小虾(品目号16.05),一罐肝酱(品目号16.02),一罐乳酪(品目号04.06),一罐火腿肉片(品目号16.02)及一罐开胃香肠(品目号16.01);以上例子所列的产品及类似的混合产品,应将每种不同产品分别归人各自所属的品目。 不同材料构成的混合物和组合物的例子:70%小麦(品目10.01)和30%大麦(品目10.03)的混合酿酒料可称为混合物;带金属钩的木制衣架;铸铁壳和镶在橡胶圈内的玻璃反光镜组成的汽车反光装置和外包塑料的碳化钨轮胎钉,可称为组合物。一般这些组合物的构成物品都要安装在同一个包装内。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从后归类”原则)例:“由200克巧克力糖果和200克的奶糖混和而成的一袋400克的糖果”,由于其中奶糖和和巧克力糖果的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因此应从后归类,奶糖是归入1704,巧克力糖果是归入1806,那么就归入后一个税目1806。 在运用规则三时注意:1、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则三。例:“豆油70%、花生油20%、橄榄油10%的混合食用油”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二)(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3、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归入不同品目号的货品组成(2)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3)零售包装 规则三(三)实例例如:25%的牛肉(02.01)25%的猪肉(02.03),25%的羊肉(02.04)和25%的鸡肉(02.07)组成的肉馅归人02.07。但如果肉馅中牛肉、猪肉、羊肉各为30%,鸡肉仅10%,此时,应归人02.04,而不是02.07,因为在采用这一规则时必须强调“可给予同等考虑的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例如,第九十七章注释4(2)规定,根据品目条文既可归人品目97.01至97.05中的一个品目,又可归人品目97.06的物品,应归入品目97.06以前的有关品目,即物品应按第九十七章注释4(2)的规定不能根据本规则进行归类。 归类总规则: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这条规则与无法按第一至第三条规则归类的商品有关。按规则四归类时,应将待归类商品和其类似商品相比较,从而确定与其最类似的商品,然后,将其归人最类似商品的品目。这条规则起初是为在H.S中无对应品目的商品而设置的,但实际上很少使用,因为绝大多数章节都设有一条子目(即“其他”),该子目将它处未列明的商品包括在内。 归类总规则:规则五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解释规则五(一)规则五,解决的是某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在什么情况下单独归类,在什么情况下与所装的物品一并归类的问题。符合5个方面的条件则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1、特殊形状专用(照相机套、乐器盒)2、适合长期使用3、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例如说装香水的瓶子)4、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5、本身不构成货物的基本特征,包装物属于从属物品。“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例如:当高级香皂塑料盒与高级香皂一起呈验时,归类于34.01(香皂的品目号),若分开呈验时则归类于39.24(塑料盟洗用品)。例:银制的茶叶罐装入茶叶,这个茶叶罐相对于茶叶来说比较贵重,那么就构成了这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应按照银制品归类如7114.1100,而不应归入茶叶的品目(09.02)。然而,当这些包装材料或容器,显然可反复使用时,本规则不适用。例如:盛装罐头肉的马口铁盒应与肉类制品(16.01)归在一起。但用以装液化气的钢瓶则应归在73.11而不是与液化气一起归类。 解释规则五(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规则五(二)说明的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以单独归类,不需要于其所装的物品一并归类。例如说上述装液化气用的煤气罐。 归类总规则:规则六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税则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解释规则六规则六,主要是解决,如何确定商品的子目的归类原则。先确定一级子目,再确定二级子目、然后三级子目、最后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确定一级子目后,再将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确定二级子目,依此类推。 任何商品只有在协调制度的四位数级品目中适当归类之后,才能考虑其子目归类问题。品目下面子目的归类,必须符合在细节上已作必要修正的四位数级品目归类的原则,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应优先考虑。为了正确归类,只有属于同一级的子目才是可比的。即:在一个品目中,一级子目号只能在相应的一级子目条文的基础上加以选定,同样,二级子目号,只有在参照与其相应的一级子目的分目条文(又称二级子目)之后,才能选定。例如:要将女用衬衣归类于相应的子目时,首先确定四位数级品目号,然后确定其相应的一级子目号,最后再在该一级子目内确定其相应的二级子目号,对其他的一级子目则不必查看了。总之,尽管按协调制度归类会遇到困难,但是有了本归类总规则解释,所有商品肯定都会在协调制度中找到恰当的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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