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与义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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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与义务(二)物权法一、物权概述1.《物权法》第2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的特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2)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3)物权具有绝对性、对世性(4)物权具有排他性(5)物权具有公示性3.物权与债权(1)权利性质不同(2)权利客体不同(3)主体不同(4)权利效力不同(5)权利存续期间不同案例:甲为了孩子教育问题,准备在学区地段买房,于是准备将位于鄞州区的房屋出售。过了一段时间,甲与乙达成协议,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将房屋交付于

2、乙。后来,甲楼下的邻居丙知道甲要卖房的事后,也想买下甲的房屋,将自己家装修成复式楼,于是出高价向甲购买房屋,甲又将房屋卖与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试问:(1)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丙可否向乙请求给付房屋?(3)乙可以向甲主张何种权利?补充:《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

3、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物权的客体《物权法》第2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注意:货币的占有即等于所有,因此,在货币被侵占时,只能根据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制度或者侵权行为制度获得救济,而不适用原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5.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4、行为的权利。(1)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请求权(3)消除危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二、物权变动1.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8条)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9条)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

5、》第30条)注意:依照前述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31条)例: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三/53)A.房屋应归甲所有B.房屋应归乙所有C.抵押合同有效D.抵押权未成立注意:《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

6、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2.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外:《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

7、权。”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物权公示的方法及效力(1)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交付)(2)物权公示的效力《物权法》原则上确立了公示生效主义,例外承认公示对抗主义。3.不动产登记制度(1)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登记行为: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物权法》第10条第二款:“国家对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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