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与义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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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与义务(一)案例1:冯某乘坐文某的出租车,将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件的手提包遗忘在车上,后冯某通过该市的交通广播电台发出启事,称若捡到他的手提包并返还,将付给其500元的报酬。文某听到后,与冯某联系并送还了手提包,文某要求付酬时遭到拒绝,文某向法院起诉冯某。案例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案例3:2001年元月3日下午,赵海下班途中,见一老人提

2、着几大包东西艰难行走,于是帮助老人把东西送到车站并办好托运。老人坚持要请其吃饭。席间,老人称去洗手间后一直未回。酒店要求赵海结清418元费用,赵海声称自己被骗且身上只有10余元钱,一则付不起,二则不同意付。酒店保安便不让赵海离开酒店。同时,酒店还电话通知了当地派出所,派出所说,除值班人员外,其余干警办案未回,让当事人协商解决。直到一小时后,赵海家人前来付清费用,酒店才放行。事后,赵海越想越气,认为酒店只不过是服务行业,根本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便诉请法院责令酒店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案例4:张某和王某系左

3、右邻居。张某安装空调时把室外机安在了正对王某家窗外的地方,而且距离仅2米左右。使用中,空调室外机散发出的热气直接吹进了王家,而空调运作发出的噪音也影响了王家人的休息。王某与张某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移走该空调室外机。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过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一种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并非一一对应!例外: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

4、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等等。例:拾得遗失物与悬赏广告《物权法》第112条第二款:“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

5、人组织(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格利益(3)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例:浦东机场机票案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4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思考:胎儿、死者的权益问题《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

6、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2.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民法总则》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8周岁≤A<18周岁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民法总则》第19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7、”(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8周岁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民法总则》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1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权利体系人格权人身权身份权民事权利物权财产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三、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身份权一般包括亲权

8、、亲属权、配偶权。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以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内容。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2013年4月,安徽女孩江某报考南京市人社局,却只因不是南京户籍而被拒之门外,当年5月,她以侵害其一般人格权为由,将南京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南京市鼓楼人力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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