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贪污贿赂的量刑

浅谈贪污贿赂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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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贪污贿赂的量刑姓名:季晨曦摘要:从古至今,官员贪污贿赂一直有之,作为社会的毒瘤,其危害性可见一斑。贪污贿赂不仅会威胁国家政权,玷污职务廉洁性,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环境。冃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与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腐败现象较为严重,人民对于反腐的呼声越演越烈。对此,中央不管是从体制还是立法司法角度都提岀了反腐倡廉建设,这在中央于2014年10刀发布的《关于全而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表述的十分明显,在此便不再做过多说明。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反腐工作得到了突破性的进展,但同时也暴露出相

2、关问题。前不久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是这样表述的,“加大惩处腐败力度,拟删去贪贿罪具体数额规定,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贪贿罪究竟应该怎样定罪量刑,是否应该走轻邢化路线,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关键词:贪污贿赂罪量刑刑法修正案一、贪污贿赂罪的认定我们的教材《刑法学》中是这样认定的:国家公务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打受贿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贪污贿赂具冇如下构成特征:1、木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2、木类犯罪的客观方面

3、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类犯罪的主体绝大部分是特殊主体;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而均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典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冇13个具体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來历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菲。二、贪贿罪产牛原因分析贪污贿赂罪的发生有其特殊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背景等多方而的原因,我们都知道刑法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冇效武器,那么严方

4、的刑法是否真的能起到作用,是否真的能够减少贪污贿赂行为的发生呢。1、从经济角度分析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水平飞速发展,基本步入小康社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了更多接触大量非法财产的机会。追求利益是人Z本能,他们当然也不能免俗。从上世纪末起,我国通过三屮全会的召开,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坚持改革开放。由此带來我国经济告诉发展和人民住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带來了人民儈慧的释放以及对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的追求。2、从政治角度分析当前我国虽然仍出于基本步入小康社会棊木阶段,新中国成立的丿力史也比较短暂,我国相当多的法律体系

5、还不健全。很多国家和地区此类犯罪率低卜-的原因就在于先进的立法体系及优良的管理措施,如新加坡等,使嫌政之风盛行全国。3、从社会文化角度分析我国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儿乎一直都未曾间断党风廉政、杜绝腐败的建设,虽然有收到不少成果,但从总体上看,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国长期未曾间断的封建丿力史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形成了独特的“官木位”价值思想以及官官相护的恶习。从贪污贿赂的原因可以看出,贪贿罪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渊源,非一朝一夕所致。如果只是通过严刑峻法,加强惩戒的角度,根本不能使贪贿罪得到很好的杜绝,也未能

6、达到刑法制定的目的。三、关于我国的刑责配置情况我国目前刑罚种类的主刑主要由以下五种构成,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主要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单独使用。其中,根据我国刑法41条的有关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具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根据我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贪污贿赂罪中贪污罪与受贿罪两项罪名中,“情节特別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罪行的配置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

7、相关法律还有些许欠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采収了“计赃定罪”的模式,二是具有暗示重刑的效果,三是对于受贿罪刑罚设置具有随意性。从法律对贪污犯罪行为的规定看,贪污数额既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量化标准,也是处罚轻重的虽化标准,数额的大小是衡量贪污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标志,故数额就成为选择适用处刑的依据,根据数额的多少从而使贪污犯罪行为在法定刑的档次中“对号入座”。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贪污犯菲规定了应予立案的两种情况:(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

8、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何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恶劣的。其次,对贪污犯罪案件的量刑采取的是和对确定的法定刑,而法官对具体案件宣告的是确定刑,也就是法官在具体量刑的时候根据犯罪人贪污的数额确定适丿IJ的幅度刑罚,然后再依据量刑情节最后确定具体的刑期。而量刑情节的标准全在法官心里,依赖法官及多位法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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