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的定性探讨.doc

对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的定性探讨.doc

ID:52623601

大小:62.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20-03-29

对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的定性探讨.doc_第1页
对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的定性探讨.doc_第2页
对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的定性探讨.doc_第3页
对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的定性探讨.doc_第4页
对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的定性探讨.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的定性探讨.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的定性探讨摘要近年來不端行为人通过诉讼,欺骗法院,占有被害人财产或损害被害人权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已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本文认为对达到数额的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关键词诉讼欺诈诈骗罪财产作者简介:赵欣,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28-02一、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的定义我们要研究诉讼欺诈的定性问题,首先必须先界定诉讼欺诈的定义。目前,对诉讼欺诈的定义,国内刑法理论界并没有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可以简单地将诉讼欺诈定义为行为人为

2、实现非法目的,以提起诉讼为手段,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人民法院错误地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或错误的裁判的行为。诉讼欺诈的主观冃的既包括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两者都是诉讼欺诈研究的对象,据此可将诉讼欺诈分为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和非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其中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谋取财产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欺诈。二、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可以定诈骗罪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只要满足刑法规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可以认定诈骗罪。(-)从犯罪主体看,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具有刑事责

3、任能力的自然人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的犯罪主体也应是一般主体,故满足诈骗罪主体要件。(-)从主观方面看,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直接故意在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中,行为人提起诉讼并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法院,其目的就是为了自己或第三人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当然是已经预见到法院可能因产生错误认识而判自己胜诉进而得到被害人的财物,并一且尽力达到这种效果,及直接故意。(%1)从犯罪客体看,诈骗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的客体是双重客体,行为人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乂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一方面

4、,行为人进行诉讼欺诈的目的就是要谋取被害人财物,必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另一方面诉讼欺诈是通过法院错误立案、裁判或执行来实现的,行为人的行为扰乱了法院的审判秩序,使得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受到影响,浪费了司法资源,所以其行为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既然诈骗罪耍求行为人侵害了财产权这一客体,而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侵犯的两个客体屮包含财产权这一客体,那么就不影响其成立诈骗罪。(%1)从犯罪客观方面看,对诈骗罪的罪状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条文要求传统理论对诈骗罪的定义和描述木身是科学的,其表明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描述其使用了虚构事

5、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强调行为人骗财的实质,但在客观方面的具体描述中缩小了诈骗罪的范围。从传统理论对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具体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理论认为需行为人直接向被害人行骗,由此被害人自己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也就是说一是被骗人与被害人必须是同一人,二是必须是被害人自己产生错误认识而口愿交付财物的。这种理论显然有其局限性,对于普通诈骗此种论述是没有问题的,在普通诈骗中,只有行为人和被害人两方,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都是针对被害人的,也只有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行为人才可能得到被害人财物,且被害人肯定是自愿交付的,否则不成立诈骗罪而可能是盗

6、窃罪。但此种论述不能完全涵盖诈骗罪的全部,行为人不直接向被害人行骗,而向拥有被害人财物处分权的第三人行骗,使其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置被害人财物的情况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只是与我国传统理论对诈骗罪客观方面具体描述的观点不相符,此种不相符只是在理论学术层面上的,并不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此来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显然是不合理的,故此点不能妨碍侵犯财产型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三、对几点疑问的解释第一,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和被骗人不必是同一人,上文已经说过我国刑法传统理论将诈骗罪的被害人和被骗人定为同一人显然是脱离我国刑法立法本意的,不利

7、于惩罚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欺诈性案件层出不穷,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可能出现,对诈骗罪做不必要的限定,无疑会影响刑法正常发挥作用,是对犯罪的放纵。诈骗罪传统理论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在当时社会普遍存在的是直接诈骗,也就是普通诈骗,这是由当时的国情、经济模式等因索决定的,虽然当时也有个别情况属于被害人和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但毕竟极少,所以传统理论在当时完全适用。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公民、法人之间经济往来方式也越來越复杂,导致三者之间的诈骗开始成为普遍现象。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调整传统

8、理论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诈骗类罪名的描述中,并没有被害人和被骗人必须是同一人的内容,所以调整传统理论的认识不但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且可以说是还法律以原貌。第二,诈骗罪不要求一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