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1.pptx

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1.pptx

ID:83568812

大小:3.49 MB

页数:39页

时间:2023-10-23

上传者:182****7039
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1.pptx_第1页
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1.pptx_第2页
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1.pptx_第3页
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1.pptx_第4页
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1.pptx_第5页
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1.pptx_第6页
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1.pptx_第7页
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1.pptx_第8页
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1.pptx_第9页
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1.pptx_第10页
资源描述:

《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1.ppt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1XXX 目录CONTENTS010203明确行政处罚概念完善行政处罚种类授权基层执法04特殊案件延长执法时效05完善行政处罚种类 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这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对适应新时代要求,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行政处罚概念01 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什么是行政处罚,一直缺乏从法律上下的定义,这不能不说是《行政处罚法》一个较大缺陷。《行政处罚法》作为调整整个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不利于整个行政处罚领域法治的统一。 同时,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单行法和行政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单行法规时,对处罚对象和处罚范围的确定也没有严格的遵循标准。这次修订《行政处罚法》要为“行政处罚”下一个定义,已成为各方面的共识。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一般认为,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处分性(直接性、实质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利性(非授益性或中性)、法定性(只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和实施)。规定行政处罚定义的意义在于,在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某类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对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进而确定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随着行政执法新的领域和新的违法情形不断变化,固定某几种处罚种类都不能穷尽将来可能发生的违法情形,因此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为以后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等诸多案件中如何厘清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提供了法理支持,只要该行政行为具有减损行政相对人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性质的,即可认定该行政行为为行政处罚行为,并无必要拘泥于行政行为的名称。 由于行政处罚法特别是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某一行政行为被认定为是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将适用该法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如果该行为不能认定为行政处罚,则程序上仅能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合法性审查的强度和力度一般比对行政处罚的审查会弱。 完善行政处罚种类02 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长期以来,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对行政处罚的形式不包容、不周延,遗漏了很多应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行为,如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取消或限制从业资格等。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第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即财产罚、行为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和声誉罚,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1、通报批评,该处罚种类与“警告”并列。警告多为“点对点”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提醒其下不为例;而通报批评多为“点对面”,有一定的公开性。 2、降低资质等级。比如驾驶证扣分“降照”;施工一级资质降为二级,虽然为资格罚,实际上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某种行为。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就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限制或禁止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比如“终身禁驾”,建设领域的“失信黑名单”等。 授权基层执法03 现行《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权利确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然而乡、镇、街办是最基层的政府机关,往往是最早发行违法行为的机关,为解决乡、镇、街办“看得见、管不着”的现状,新《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执法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延伸。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第二十四条为省授予基层行使执法权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本条并未明确省、自治区、直接市授权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还是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亦未明确授权后县级政府部门是否还保留相应的执法权以及如果保留的话地域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执法需以受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同,被授权的基层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以该基层单位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这一规定有利于将行政处罚实施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延伸,提高执法效能。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完善行政处罚的评议、考核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特殊案件延长执法时效04 所谓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就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机关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现行《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违法行为不加区分,无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如何,都是二年时效,导致对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时效已过而不能处罚,不利于打击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执法时效为两年,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为五年。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比如《治安处罚法》规定的执法时效为六个月。 适用本句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掌握“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的范围,在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方面,食品、药品、农产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高速运输工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疾病诊疗、保育、危险动物、传染病防治、动植物防疫、环境保护、建设工程、核等等均可能涉及; 金融安全方面,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资产管理、基金、期货、外汇、支付结算、第三方支付、民间借贷等等也可能涉及。可以预见,本句将成为行政处罚争议又一焦点。 追诉时效的另一个问题是,期限的起算时点。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实践中,该条文义已被突破,主要是将行为结果未消除解释为违法行为存在继续状态。 细化行刑衔接制度05 行刑衔接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通常发生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竞合的场合。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只对行刑衔接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刑衔接中“刑事优先”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中止行政执法程序,将案件立即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违法行为既需要进行行政处罚、也需要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优先进行刑事处罚。 但对经过司法机关刑事审判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还要交回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呢?现行《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给行刑衔接制度的实施带来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增加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也就是说在刑事程序之后还需要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要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谢谢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