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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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战略目标,推动我市区域特色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现就大力发展我市微型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

2、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富民工程。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不仅可以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培养大批有所作为的企业家,也可以营造“重商”氛围,激发全民创业,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中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全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鼓励创业、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懈地探索适应微型企业发展的

3、体制机制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精心安排、稳步实施,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投资促进计划顺利推行、卓有成效。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二)基本原则。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

4、8/8——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经济信息、农业、商业、国资、科技、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移民、民政、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同时,要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优势、体制优势、信息优势和监管网络体系优势,稳步推进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工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立足我市市情以及创业就业

5、扶持政策执行的现状,统一制定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明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有条不紊地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逐步积累经验,找准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和配套措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以创业促就业”。通过“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基地培训、结业考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的全过程服务,大力促进就业。——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

6、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严密的审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三)总体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发展微型企业18000户,从业人员15万人以上。每年力争发展微型企业3500户以上,从业人员3万人以上。培育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孵化成中小企业乃至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一)扶持的微型企业的标准。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

7、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8/8列入扶持范围、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企业在其组织形式后标注“微型企业”字样。列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应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注册登记、并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办企业。(二)扶持对象。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投资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广西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南宁市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

8、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2.无在办企业。3.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4.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5.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微型企业创办人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证明其符合第1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应同时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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