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必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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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类项目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远洋渔业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2、的其他资料。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财税〔2012〕10号备案时限: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稅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

3、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对象: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

4、2009〕166号、财税〔2012〕10号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符合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需条件的证明资料;(3)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所得优惠对象: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5、%上缴给国家的氧化亚氮(皿0)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五、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优惠对象: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6、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号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情况说明;(3)《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条件的证明资料;(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7、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2010〕111号、浙财税政〔2011〕5号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或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仅境内技术转让);(4)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仅境外技术转让);(5)

8、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仅境外技术转让);(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转让的技术拥有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证明资料;(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七、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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