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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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究证人出庭作证深究证人出庭作证深究证人出庭作证深究证人出庭作证深究证人出庭作证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是我国法院系统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也是多年来一直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复杂,如证人不能受到较好的司法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及损失得不到合理及时的补偿、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时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措施等等。勿须讳言,司法程序上的问题,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是最有效的。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对国家承担的一种义务,因为犯罪不仅仅被看作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而且还涉及对社会关系的侵害,国家要维护这

2、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也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因此,每个知道刑事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依法享有作证豁免权的除外),这是公民对国家的一种义务,国家有权使用强制手段迫使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纠纷的,即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问题。那么,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如果是义务,那么是对谁的义务?这是我们首先要在司法理论上明确的问题。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性质分析  关于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性质问题,主要有权利说和义务说。  一是权利说,即主张证人出庭作证

3、是证人的权利,并非义务。此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这种纠纷所涉及的是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作为案外人的证人与该纠纷无关,不能强加给他某种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说服证人出庭作证,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此可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并不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该不利的法律后果是由当事人来承担的,证人是否出庭

4、作证是其权利。  二是义务说,认为证人出庭作证并非是证人的权利,也不是对当事人的义务,而是为保证国家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服从国家利益的需要,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当事人自带证人出庭的情况。因此,对待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应在坚持权利与义务双重标准的前提下,强调证人出庭作证,首先是公民对国家应承担的义务。此说的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三、两大法系对证人作证的性质归属问题的考据  普通法系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庭审中采用的是抗

5、辩制,证人出庭作证在普通法系庭审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按照普通法的一般原则,任何一个具有证人资格的人都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在英国,采用的是证人传唤令状方式,即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或举行审理程序的法院签发证人传唤令状,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出并送达传唤令状,促使证人在主事官面前作证。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证人不出庭或不提供证言,则将被处以藐视法庭罪,并且承担其他有关的后果、制裁及救济方法。由此可见,在英美法系中,证人作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当事人未向法庭提交要求该证人出庭作证时,此时该证人是否作证是其权

6、利,法庭不能依职权强行要求其作证;二是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要求该证人出庭作证时,证人有出庭并如实提供证言的义务,否则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显而易见,在普通法系中,关于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性质归属上,并不是证人的权利而是一种义务,但是证人作证,是对当事人、还是对国家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义务尚不明确。  在大陆法系,基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德国的法院把当事人与证人区别开来,证人对法院负责,而不区分原告方的证人和被告方的证人。但是,证人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和指明。在法国,规定任何人均有义务为司法提供协助,

7、以查明事实真相。日本也规定,法院除另有规定以外,无论什么人都可以作为证人进行询问。并对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庭的证人规定了罚款、罚金及拘传的措施。可见,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被明确规定为是对国家的义务,法院可依职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证人作证,但这种申请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可。  四、证人作证是市场信用义务  如何正确看待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性质呢?笔者认为主张权利说显然不妥,两大法系均认为证人作证是一种义务。  同时,笔者也不同意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对国家的义务,一是因为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是属于公民“

8、私权”的领域,即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参加诉讼,地位也是平等的。二是如果强调证人作证是对国家的义务,强调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就不能避免法院以国家名义强行干预诉讼,重新回到职权主义的老路,这与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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