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保险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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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1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一、保险的意义(一)法律意义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台湾保险法:保险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21、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2、是当事人一方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关系3、是当事人一方负担赔偿财物的合同关系(二)经济

2、与社会意义是指为预防特定危险的发生,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根据合理计算,共筹资金,公平负担而将个人之损失,分散与社会大众,以确保经济安定的制度。1、危险2、协力3、补偿3二、保险的要件(一)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1、可保危险必须具备的条件1)纯粹性2)可能性3)不确定性其一,危险发生与否,不确定;其二,危险发生之时间须为不确定;44)意外性5)未来性6)同质性★2、可保危险的类型1)财产上的危险。2)人身的危险。3)责任上的危险。3、道德危险1)道德危险是一种危险因素2)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及其控制3)道德危险与道德义务(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5(三)

3、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2、保险与救济3、保险与自保4、保险与保证四、保险的分类公营、民营保险,营利性、非营利性保险,原保险、再保险,强制保险、自愿保险6延伸知识:大数法则(LawofLargeNumbers)★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试验和观察中,出现某种几乎必然的规律性的一类定理的总称。此法则的意义: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的预测危险,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

4、其它费用开支相平衡。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在个别情形下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在大数中消失的这种规则性,来分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7人寿保险 :所谓生命表又称“死亡率表”,反映的是社会平均年龄及不同年龄人群的生存概率和死亡概率。广泛应用于寿险产品定价、现金价值计算、准备金评估、内含价值计算、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因此对保险行业而言,科学、准确的生命表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条件。8第二节保险法一、保险法的概念、特点(一)

5、概念1、广义保险法2、狭义保险法(二)调整对象1、商业保险关系保险公法关系: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与保险业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的纵向关系。1)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3)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9保险私法关系:1)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2)保险中介关系3)保险方之间的关系4)投保方之间的关系2、社会保险关系(三)特点1、广泛的社会性102、严格的强制性3、至善的伦理性4、特定的技术性5、趋同的国际性(四)保险法的体例1、保险法的二元性一是保险合同法二是保险业法112、保险法的结构模式一是分别立法,即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是两个单独

6、的法律;二是将两种内容合并在一个法典中,通称保险法。3、保险法与民商法体制二、我国保险法的历史发展1、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122、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3、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4、2005年底,保监发〔2007〕48号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5、2007年12月04日,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形成并上报国务院

7、法制办公室6、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37、2008年8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9月16日,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8、2009年2月25日至2月28日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将进入第三次审议并通过。10月1号正式实施。14修改后的变化:1、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

8、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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