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二)——《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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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二)——《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保险法的概念、特征(一)概念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保险法: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

2、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均属保险法。解放前,我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很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险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进展,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这此法规有些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为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特别法的范畴。(1)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2)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

3、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3)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4)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2009年10月1日施行。(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

4、009〕12号)(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二)保险的特征1、互助性。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得以体现;2、契约性。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3、经济性。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4、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5、科学性。保险是一种科学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既适用于人身保险业适用于财产保险只适用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活动的不同环节所应遵循的不同原则:订立保险合同、

5、履行保险合同期间应遵循保险理赔阶段应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含义最大诚信原则内容内容一般原则代位求偿委付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条件含义运用运用一、最大诚信原则(一)含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准确地告知于保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原因: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典型的射幸合同有保险合同、彩票等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

6、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2、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

7、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该估算和计算不能完全考虑到投保人的行为和道德风险3、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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