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规范比对_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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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7-2010与GB50057-94(2000版)之比较2010版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已经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2010版的规范,给我们第一直观感觉是变得厚了,有189页(2000版的是150页),粗看一下内容,较之前的版本,文字表达更加严谨,规范,定义更加准确。例如,章节之前的序号和每一条下的各款序号都改成阿拉伯数字编号;增加“术语”一章(2000版此章节内容为附录八名词解释),这些都更加符合国际标准的格式。此外对老版本的一些名词也做了改动,如“避雷针、带、网、线”改为“接闪杆、带、网、线”,“浪涌保护器”改为“电涌保护器”、“雷电感应”变成了“闪电感应”,“雷电波侵入”改为“闪电电涌侵入”···下面我们逐条仔细比较二者的不同:1总则2010版:1.0.1为使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以及雷击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损坏或错误运行,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2000版:第1.0.1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比较:新版 加入“以及雷击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损坏或错误运行”。个人理解:原规范偏重于直接雷击防护,而这些年的大量雷击事是由于电磁脉冲引发的,所以在这里特别指出。  2010版: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2000版: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比较:1、旧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筑物,新规范增加了扩建和改建建筑。扩大了范围。2、新规范删除了旧规范中关于不适应范围的内容,这并不代表新规范适用这些范围,而是因为不适用范围不好列,列不全,因此没列。这些特殊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还是没有完全涵盖,还需执行相关规范。。统一包含于按本规范1.0.4条执行。  2010版:1.0.4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00版:第1.0.4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比较:1、新版删去“规范”两字,统一以“标准”来涵盖。“标准”和“规范”的区别: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设计规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如:《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由于各主管部门在使用这三个术语时掌握的尺度、习惯不同,使用的随意性比较大,这是造成人们最难理解这三个术语的根本原因。2术语2000版是将术语作为附录的名词解释,新版本是将这些名词术语解释专门作为一章,符合国际标准的格式  2010版:2.0.5防雷装置 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构)筑物上或建(构)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2.0.6外部防雷装置 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组成。2.0.7内部防雷装置 由防雷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间隔距离组成。2000版:防雷装置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合。比较:1、 广义地讲,SPD也是等电位连接的一种类型,连接导体也就是等电位连接的意思,因此两个版本的实质性表述没有太大区别,只是新版的多加了一个“间隔距离”的概念,这应该包括三个含义,一是建筑物内的金属物没有或不能与外部防雷装置连接时,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止高电压反击,比如电源线的敷设要远离引下线,并且尽量不要长距离的平行敷设,再比如工作接地的接地点要远离直击雷的接地点;二是要尽量不要处于引下线上产生的电磁场内,防止设备因电磁干扰产生误动作或直接损坏。三是当金属物可能处在雷电电磁场中时,应采取屏蔽措施,相当于增加了间隔距离。2、 旧版是从防雷装置的组成方面表述定义,新版是从防雷装置的作用方面表述,新版的更加明晰。  2010版:2.0.8接闪器 由拦截闪击的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以及金属屋面、金属构件等组成。2000版:接闪器 直接截受雷击的避雷针、避雷带(线)、避雷网,以及用作接闪的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比较:1、 无论新版旧版,对于闪击和雷击的定义是一样的,即“闪击”是一次完整的放电过程,可能包含有多次雷击现象,“雷击”是闪击中的一次放电,因此新版改称“闪击”更严谨。 理解:.. 旧版的避雷针改称接闪杆,其余类推。避雷针的英文是lightningrod,直译过来就是接闪杆,从严谨性上讲是对的  2010版:2.0.9引下线用于将雷电流从接闪器传导至接地装置的导体。2000版:引下线 连接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比较:两个版本分别是从用途和物理组成两个方面来描述,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描述的雷电流从接闪器到接地装置之间的泄放途径。  2010版:2.0.10接地装置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合,用于传导雷电流并将其流散入大地。2.0.11接地体 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2.0.12接地线 从引下线断接卡或换线处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或从接地端子、等电位连接带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2000版:接地装置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合。接地体、接地线 定义同2010版。比较:1、 新版对“接地装置”的概念加了一句对其用途作的补充描述。 2、 接地体的定义不够全面,接地体不光是会被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还可能被埋入水中、被埋入降阻剂中。  2010版:2.0.13直击雷 闪击直接击于建(构)筑物、其它物体、大地或者外部防雷装置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2000版:直击雷 闪电直接击在建筑物、其它物体、大地或者外部防雷装置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比较: 除了前面提到了,新版本范围是建(构)筑物外,两个版本定义基本一样。理解: 电效应:雷电流直接注入金属管线,也称为雷电波侵入。落雷点附近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热效应:雷击产生的热量导致雷击点局部金属物熔化或穿孔;热量导致物体内的水分剧烈征服形成气体,导致爆炸、树木被劈开。机械效应:两根平行的导体通过同方向的电流时,会产生相互的吸引力;成直角的导体通过电流时,直角两边会形成向外的张力,直角处最容易折断,因此避雷带不允许做成直角。另外一个例子,就是潜艇上的压力门要做成圆形,以避免门框上拐角处的受力点最大。5、 闪电还有其它一些效应:对人体的电击伤害、光辐射、冲击波。  2010版:2.0.14闪电静电感应 由于雷云的作用,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与雷云符号相反的电荷,雷云主放电时,先导通道中的电荷迅速中和,在导体上的感应电荷得到释放,如没有就近泄入地中就会产生很高的电位。 2000版:静电感应内容同上。学习:雷云与大地之间形成一个大的电容器,云中电荷与大地上的感应电荷相互制约,谁也不能动,如果发生放电,云里的电荷顺着放电通道流走,地面上的电荷失去束缚,并且对别的位置形成高压,在压力下电荷要流动形成电流。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梯式先导向下延伸时,通道内带有大量电荷,先导下端附近的金属导体会带上大量的异种电荷,通道放电,这些电荷也会失去束缚。  2010版:2.0.15闪电电磁感应 由于雷电流迅速变化在其周围空间产生瞬变的强电磁场,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很高的电动势。2000版:电磁感应 内容同上学习:变化的电场产生变化的磁场,变化的磁场产生变化的电场,这样就形成了电磁波。雷电流沿着放电通道流动,或者沿着引下线流动,时间很短,因此雷电流的变化率很高,这样就形成了向外辐射的电磁场。同样,处在这个电磁场里的金属物体,也会感应出高电压。如果是闭合回路,就形成感应电流,如果是不闭合回路,就形成感应电动势,因为变化时间很短,所以电压很高,在开口的位置会击穿空气,形成火花。所以处在LPZ0B区的金属线路,一定要强调做好屏蔽,金属物体的外壳,一定要强调做好接地。  2010版:2.0.16 闪电感应 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雷电静电感应和雷电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放电。2000版:雷电感应 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放电。学习:这两种破坏方式都是立体的,防护措施就是屏蔽和接地。   2010版:2.0.17 闪电电涌 闪电击于防雷装置或线路上以及由闪电静电感应或雷击电磁脉冲引发,表现为过电压、过电流的瞬态波。2.0.18 闪电电涌侵入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即闪电电涌,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室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2000版:雷电波侵入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室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学习:所谓“雷电对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就是两点,一是直接击中产生高电压,一是击在附近,产生的电磁场使管线感应出高压,无论哪一种,结果都是产生高电压,并且这个高压会沿着管线向低压处流动,进入室内。  2010版:2.0.19防雷等电位连接 将分开的诸金属物体直接用连接导体或经电涌保护器连接到防雷装置上以减少雷电流引发的电位差。2000版:等电位连接 将分开的装置,诸导电物体用等电位连接导体或电涌保护器连接起来以减少雷电流在它们之间产生的电位差。学习:1、 两个版本的意思完全不一样。旧版强调的是物体之间的连接,没有明确是否接地,新版强调的是物体与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至于物体之间的连接则没有强调,个人觉得旧版的表述更准确,因为即使物体都分别做了接地,它们之间也应该重复多次做连接,以减少相邻物体的电位差。2、 因为雷电流是变化的,在金属导体上会产生电抗,即使导体的电阻为零,导体上的电抗也相当于串接了一个电阻,使得导体两端的电压不等,因此等电位连接仅仅是减少电位差。 2010版: 2.0.20等电位连接带  将金属装置、外来导电物、电力线路、电信线路以及其他线路连于其上以能与防雷装置做等电位连接的金属带。2000版:等电位连接带  将金属装置、外来导电物、电力线路、通信线路以及其他电缆连于其上以能与防雷装置做等电位连接的金属带。学习:没有实际意义的改动。  2010版:2.0.21等电位连接导体 将分开的诸导电性物体连接到防雷装置的导体。2000版:等电位连接导体 将分开的装置诸部分互相连接以使它们之间电位相等的导体。学习:旧版的表述更明晰。理由同2.0.19  2010版:2.0.22 等电位连接网络  将建(构)筑物和建(构)筑物内系统(带电物体除外)的所有导电性物体相互连接组成的一个网。2000版:等电位连接网络  由一个系统的诸外露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连接的导体组成的网络。学习:新版表述有问题,所有导电性物体的概念包括了接闪器,而接闪器的相互连接,到底算接地还是算等电位连接?  2010版:2.0.23  接地系统 将等电位连接网络和接地装置连在一起的整个系统。 学习:因为新版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概念有问题,所有这一条也有问题。  2010版:2.0.24 防雷区 划分雷击电磁环境的区,一个防雷区的区界面不一定要有实物界面,如不一定要有墙壁、地板或天花板作为区界面。2000版:防雷区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击电磁环境的那些区。学习:新版此条的定义还不如旧版本,后面的两句话是多余的,这个是人所共知的,即使要强调,也应放在条文说明里。  2010版:2.0.25雷击电磁脉冲  雷电流经电阻、电感、电容耦合产生的电磁效应,包含闪电电涌和辐射电磁场。2000版:雷击电磁脉冲  是一种干扰源。本规范指闪电直接击在建筑物防雷装置或建筑物附近所引起的效应。绝大多数是通过连接导体的干扰,如雷电流或部分雷电流,被闪电击中的装置的电位升高以及电磁辐射干扰等。学习:新版对概念的范围做了不合理的缩减。闪电通道上产生的电磁场不算么?2010版:2.0.26电气系统 由低压供电组合部件构成的系统。也称低压配电系统或低压配电线路。2.0.27电子系统 由敏感电子组合部件构成的系统。2.0.28建(构)筑物内的系统 建(构)筑物内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这是新版增加的术语解释,电子系统的解释不尽人意,起码不该在用需要解释的名词来解释该名词。  2010版:2.0.29电涌保护器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泄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个非线性元件。2000版:电涌保护器 目的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包含一非线性元件。学习:没啥变化。  2010版:2.0.30 保护模式 电气系统电涌保护器的包含器件可连接在相对相、相对地、相对中性线、中性线对地及其组合,以及电子系统电涌保护器的保护部件连接在线对线、线对地及其组合。学习:新增的一条术语解释。无论电气还是电子系统,线对线的称为差模保护,线对地的称为共模保护,全都有的称为全模式,TN-S线路全模式共需要7个模块:相对相2个、相对地3个、相对中性线1个、中性线对地1个。  2010版:2.0.31 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 可持续加于电气系统电涌保护器保护模式的最大均方根电压或直流电压;可持续加于电子系统电涌保护器端子上,且不至引起电涌保护器传输特性减低的最大均方根电压或直流电压。2000版: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 可能持续加于电涌保护器的最大均方根电压或直流电压,等于电涌保护器的额定电压。学习: 1、 均方根:缩写为RMS,在一个由纯电阻组成的电路中,AC波的RMS通常称作有效值或DC等价值,用来表征AC波的做功能力。有效值的定义为,周期电压u在电阻R上一个周期内所作的功与直流电压U在电阻R上同时间内做的功相等,则称此直流电压的量值为此周期电压的有效值。对于正弦波来说,有效值为峰值的0.707倍,家用电压都是以RMS值表示的,万用表测出的也是RMS值。2、 简单地说,就是指SPD能够长期承受而不至于性能下降或损坏的电压。  2010版:2.0.32 标称放电电流In 流过电涌保护器8/20μs电流波的峰值。2000版:标称放电电流In 流过SPD、8/20μs电流波的峰值电流。用于对SPD做Ⅱ级分类试验,也用于对SPD做Ⅰ级和Ⅱ分类试验的预处理。  2010版:2.0.33 冲击电流Iimp  由电流幅值Ipeak、电荷Q和单位能量W/R所限定。2000版:冲击电流Iimp 规定包括幅值电流Ipeak和电荷Q。  2.0.34 以Iimp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耐得起10/350μs典型波形的部分雷电流的电涌保护器需要用Iimp电流做相应的冲击试验。  2010版: 2.0.35 Ⅰ级试验  电气系统采用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要用标称放电电流In、1.2/50μs冲击电压和最大冲击电流Iimp做试验。Ⅰ级试验也可用T1外加方框表示,即T1。  2010版:2.0.36 以In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耐得起8/20μs典型波形的感应电涌电流的电涌保护器需要用In电流做相应的冲击试验。  2010版:2.0.37 Ⅱ级试验 电气系统采用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要用标称放电电流In、1.2/50μs冲击电压和8/20μs电流波最大放电电流Imax做试验。Ⅱ级试验也可用T2外加方框表示,即T2。  2010版:2.0.38 以组合波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耐得起8/20μs典型波形的感应电涌电流的电涌保护器需要用Isc短路电流做相应的冲击试验。  2010版:2.0.39  Ⅲ级试验 电气系统中采用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要用组合波做试验。组合波定义为由2Ω组合波发生器产生1.2/50μs开路电压Uoc和8/20μs短路电流Isc。Ⅲ级试验也可用T3外加方框表示,即T3。 学习:无论是10/350μs还是8/20μs,都是人为规定的,用于测试和计算SPD的性能,真实的雷电波到底是什么样的,现在没有定论。进入的雷电波不可能是10/350μs的,更不可能经过一段线路后变成8/20μs的,而且这两个波形分别是欧洲人和美国人制定的,两边还在打架。两种波形的SPD等效倍数问题,普遍观点是两者不具有可比性。 2010版:2.0.40 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 无电涌出现时为高阻抗,当出现电压电涌时突变为低阻抗。通常采用放电间隙、充气放电管、硅可控整流器或三端双向可控硅元件做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的组件。也称“克罗巴型”电涌保护器。具有不连续的电压、电流特性。2000版:电压开关型SPD  无电涌出现时为高阻抗,当出现电压电涌时突变为低阻抗。通常采用放电间隙、充气放电管、闸流管和三端双向可控硅元件作这类SPD的组件。有时称这类SPD为“短路开关型”或“克罗巴型”SPD。学习:定义总是很拗口,第一次接触这个概念的人要是不把它和限压型SPD搞混,绝对是奇迹。无非就是电压电流的曲线,开关型的不连续的,限压型是连续的。  2010版:2.0.41 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无电涌出现时为高阻抗,随着电涌电流和电压的增加,阻抗连续变小。通常采用压敏电阻、抑制二极管做限压型电涌保护器的组件。也称“箝压型”电涌保护器。具有连续的电压、电流特性。2000版:限压型SPD  无电涌出现时为高阻抗,随着电涌电流和电压的增加,阻抗连续变小。通常采用压敏电阻、抑制二极管做限压型电涌保护器的组件。有时称这类SPD为“箝压型”电涌保护器。学习:没啥变化。 2010版:2.0.42 组合型电涌保护器 由电压开关型元件和限压型元件组合而成的电涌保护器,其特性随所加电压的特性可以表现为电压开关型、限压型或电压开关型和限压型皆有。 2000版:组合型SPD  由电压开关型组件和限压型组件组合而成,可以显示为电压开关型组件或限压型或这两者都有的特性,这决定于所加电压的特性。学习:新版本不如旧版的清楚。  2010版:2.0.43 测量限制电压 施加规定波形和幅值的冲击波时,在电涌保护器接线端子间测得的最大电压值。2.044 电压保护水平 表征电涌保护器限制接线端子间电压的性能参数,其值可从优先值的列表中选择。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大于所测量的限制电压的最高值。  2010版:2.0.45 1.2/50μs冲击电压  规定的波头时间T1为1.2μs、半值时间为50μs的冲击电压。2.0.46 8/20μs冲击电流  规定的波头时间T1为8μs、半值时间为20μs的冲击电流。  2010版:2.0.47 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设备制造商给予的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表征其绝缘防过电压的耐受能力。  2010版: 2.0.48插入损耗 电气系统中,在给定频率下,连接到给定电源系统的电涌保护器的插入损耗为电源线上紧靠电涌保护器接入点之后,在被试电涌保护器接入前后的电压比,结果用dB表示。电子系统中,由于在传输系统中插入一个电涌保护器所引起的损耗,它是电涌保护器插入前传递到后面的系统部分的功率与电涌保护器插入后传递到同一部分的功率之比。通常用dB表示。  2010版:2.0.49 回波损耗 反射系数倒数的模。以分贝(dB)表示。学习:1、 回波损耗,又称为反射损耗。是电缆链路由于阻抗不匹配所产生的反射,是一对线自身的反射。不匹配主要发生在连接器的地方,但也可能发生于电缆中特性阻抗发生变化的地方,所以施工的质量是提高回波损耗的关键。回波损耗将引入信号的波动,返回的信号将被双工的千兆网误认为是收到的信号而产生混乱。2、 回波损耗的数学定义为10lg(反射功率/入射功率),其结果是一个负值,所以越大越好(绝对值越小越好),越大说明反射功率越小。 2010版:2.0.50 近端串扰 串扰在被干扰的通道中传输,其方向与产生干扰的通道中电流传输方向相反。在被干扰的通道中产生的近端串扰,其端口通常靠近产生干扰的供能端,或与供能端重合。学习:1、 噪声的概念: 对于电子线路中所标称的噪声,可以概括地认为,它是对目的信号以外的所有信号的一个总称,就是说,传输介质上除去传输信号外,还有其他的电能,这些电能会干扰接收端接受数据。2、 串扰的形成:网络设备沿着电线传到电流时,电流会在电线的周围产生磁场。磁场穿过周围其他电线时,就会在其中产生电流-----换言之就是产生了“串扰”。串扰是从一个线对到另一个邻近线对传递的无用信号,就象来自外部的电气噪声一样,串扰可以引起网络中的通信故障。在所有的网络运行的特性中,串扰对网络的性能影响是最大的。3、 近端串扰:近端串扰(NEXT) 定义为相邻线对之间,链路近端(即最接近信号源的那一端)感应产生的噪声。由于在这一端(如:交换侧),发出的下行信号最强,而接收的上行信号最弱,因此,如果不能将衰减串扰比(ACR)保持在可接受的级别,很容易产生信号耦合干扰。例如,调制解调器在自己的线对发传输信号的同时,易将发送的调制信号感应到相邻线对的接收器中。因此,无论是在交换侧还是用户侧,都很容易产生NEXT串扰。4、 远端串扰:远端串扰(FEXT)定义为线对1传输信号时,近端的发送器对邻近线对2远端上的接收器感应产生的噪声。由于电缆线束越来越小,所以FEXT不会对客户驻地网的服务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电缆线束包含的双绞线从端局(CO)到驻地网越来越少,因此信号互扰的可能性也会越来越小。从功率级别方面来说,NEXT始终高于FEXT。对于较长的环路,FEXT信号会变得极其微弱。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2010版:3.0.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2000版:第2.0.1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比较:增加“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个人理解:增加了“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这样一个限制条件,使规范更严谨。该限制条件同样用于了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2010版:3.0.2第2款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2000版:第2.0.2条第二款、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比较:把“10区”改为“20区”个人理解:对粉尘环境,10区改为了20区。采用了新的粉尘环境划分方法。与10区比较,20区增加了可燃性粉尘云频繁短时存在的情况。2010版:3.0.2第3款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2000版:第2.0.2条第三款、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比较:增加“21区”个人理解增加了粉尘21区,电火花会引起爆炸的场所。21区相当于旧标准的11区,偶然会出现粉尘的场所。2010版:3.0.3: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2000版:第2.0.3条: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比较:增加“飞机场”个人理解:重要建筑增加了大型飞机场,国家特级和甲级体育馆。飞机场不含露天场所和跑道。2010版:3.0.3: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2000版:第2.0.3条: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名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比较:删除“且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学习:旧版本前半句和后半句是“与”的关系,即既要有重要意义,还必须有大量电子设备才能符合要求,新规范删除了后面的条件,只要是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无论其是否安装大量电子设备,均应该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显然,更加注重了其防雷安全。2010版:新增3.0.3第4款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个人理解:因为这都是人员都是人员密集型的场所,应该严格按照标准2010版:3.0.3: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2000版:第2.0.3条第五条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2010版:3.0.3第7款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2000版:第2.0.3条第六款、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原定义为0区)2区:在正常运行时基本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原1区定义与2区定义的修改)注:正常运行——开车、运转、停车、装卸、密闭盖的开闭等20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爆炸性粉尘云持续(长期或经常短时频繁)存在的场所,如粉尘容器内、料斗、料仓、施风除尘器和过滤器、粉料传输系统、搅拌机、研磨机、干燥机等。21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爆炸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的场所,如为操作而频繁打开粉尘容器的周围。22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爆炸性粉尘云不太可能出现的场所,即便出现,持续时间 也是短暂的。比较:粉尘环境,增加了电火花不易引爆的21区。还有22区替换了原11区。22区指不太可能出现粉尘的场所,如果存在也是短暂的。2010版:3.0.3第8款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制封闭气罐。2000版:第2.0.3条第七款、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制封闭气罐。比较:删除“工业企业内”个人理解:范围扩大了,只要是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制封闭气罐,无论它在什么地方,都要按照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要求防护。2010版:3.0.3第9款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2000版:第2.0.3条第八款、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比较:把“0.06次/a”改为“0.05次/a”,增加“以及火灾危险场所”。:2010版:3.0.3第9款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2000版: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比较:把“0.3次/a”改为“0.25次”,增加“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2010版:3.0.4第2条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2000版:第2.0.4条第二款、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比较:把“0.012次/a”改为“0.01次/a”,把“0.06次/a”改为“0.05次/a”,增加“以及火灾危险场所”。2010版:3.0.4第3条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2000版:第2.0.4条第三款、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系哦啊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比较:把“0.06次/a”改为“0.05次/a”,把“0.3次/a”改为“0.25次/a”,增加“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2010版删除第2.0.4条中第四款“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和第五款“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级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学习:新规范强调了“火灾危险场所”和“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的防雷重要性,按照旧规范,一般性工业建筑物最高防雷级别为第三类,新规范则可以划为第二类为了强调分类的重要性,新版本建筑物防雷分类标准的条文也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原版本为一般性条文。第四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一节由旧版本的“基本规定”,改为“一般规定”2010版:4.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2000版: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比较:把“雷电波侵入”改为“闪电电涌侵入”。2010版;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1)建筑物金属体。2)金属装置3)建筑物内系统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2.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4.1.2本规范第3.0.3条第2~4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其他各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建筑物内系统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无法满足要求时,也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防雷击电磁买脉冲的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2000版: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比较:新版本明确规定,各类防雷建筑物应有外部防雷装置以及内部防雷装置,并应,把内部防雷设施中需要等电位连接的物体细化更为细化。而旧版本的则是说,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显然,新版本的需要作出防护的范围增大。2010版:4.2.1第1款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或网。架空接闪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x5m或6mx4m。2000版:第3.2.1条第一款、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x5m或6mx4m。比较:把“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改为“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或网”,“架空避雷网”改为“架空接闪网”,删除“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2010版:4.2.1第2款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下列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1)当有官帽时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2)当无官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3)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2000版:第3.2.1条第二款、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一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官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官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比较:新规范把这款作为强制性条款,并把排放气体的各种管道的接闪器保护范围用序号细化了,更加清晰明了。2010版:4.2.1第3款与原文基本一致,只是变成了强制条款。2010版:4.2.1第4款独立接闪杆的杆塔、架空接闪线的端部和架空接闪网的每根支柱处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金属杆塔或钢筋网作为引下线。2000版:第3.2.1条第四款、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比较:把“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改为“独立接闪杆的杆塔、架空接闪线的端部和架空接闪网的每根支柱处”2010版:4.2.1第5款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或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与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且不得小于3m。2000版:第3.2.1条第五款、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比较:把“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改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2010版:4.2.1第5款公式中:Sal——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Sel——地中的间隔距离(m)2000版:第3.2.1条第五款公式中:Sal——空气中距离(m)Sel——地中距离(m)比较:把“Sal——空气中距离(m)、Sel——地中距离(m)”改为“Sal——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Sel——地中的间隔距离(m)”。2010版:4.2.1第6款公式中:Sa2——接闪线至被保护物在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 2000版:第3.2.1条第六款公式中:Sa2——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在空气中距离(m)比较:把“Sa2——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在空气中距离(m)”改为“Sa2——接闪线至被保护物在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2010版:4.2.1第8款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但在3000Ωm以下的地区,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2000版:第3.2.1条第八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比较:增加“但在3000Ωm以下的地区,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个人理解:2010版:4.2.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感应应符合下列规定2000版:第3.2.2.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比较:把“防雷电感应的措施”改为“防闪电感应”,把“符合下列要求””改为“符合下列规定”。个人理解:2010版:4.2.2第1款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m~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现场浇灌或用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网的交叉点应绑扎或焊接,并应每隔18m~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2000版:第3.2.2.条第一款、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比较:把“浇制”改为“浇灌”,把“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改为“钢筋网的交叉点应绑扎或焊接”。2010版:4.2.2第3款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与电气的电子系统的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第5款的规定。2000版:第3.2.2.条第三款、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五款的要求。比较:把“防雷电感应”改为“防闪电感应”,把“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改为“ 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的接地装置”,把“距离”改为“间隔距离”。2010版:4.2.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2000版:第3.2.3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比较:把“防止雷电波侵入”改为“防闪电电涌侵入”。2010版:4.2.3第1款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2000版:第3.2.3条第一款、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比较:增加“室外”,定义更准确,本款变为强制条款。2010版:4.2.3第2款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般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接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I级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kV;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应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的箱内。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2000版:第3.2.3条第一款、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15m:              (3.2.3)式中:l──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ρ──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比较:把“避雷器”改为“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冲击接地电阻由“10Ω”改为“30Ω“,细化了电涌保护器的参数、安装位置:“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I级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kV;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应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的箱内。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本条款也改为强制条款。 2010版:增加“4.2.3第3款当架空线转换成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时,其埋地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4.2.3)式中:l──金属铠装电缆或穿钢管埋地直接与土壤接触的长度(m);ρ──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第4款在入户处的总配电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确定。当需要安装电涌保护器时,电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值和接线形式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确定;连续电涌保护器的道题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取值。第5款电子系统的室外金属导体线路宜采用有屏蔽层的电缆埋地或架空敷设,其两端的屏蔽层、加强钢线、钢管等应等电位连接到入户处的终端箱体上,在中断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确定、第6款当通信线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的架空线时,应使用一段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可按本规范式(4.3.2)计算,且不应小于15m。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D1类高能量试验的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和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值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取值,每台电涌保护器的短路电流应等于或大于2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可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但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D的箱内。在入户处的终端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确定。”学习:第三款实际上是原规范第一款后半部分单列出来,作为非强制性条款。2010版:4.2.3第7款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宜每隔25m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并应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等电位连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2000版:第3.2.3条第二款、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比较:删除“左右”,把“20Ω”改为“30Ω”,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增加“等电位连接带”。2010版:4.2.4当难以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可将接闪杆或网格不大于5mx5m或6mx4m的接闪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接闪网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m 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000版:第3.2.4条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比较:删除“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把“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改为“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增加“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2010版:4.2.4第1款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2000版:第3.2.4条第一款、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比较:把“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改为“接闪器之间”个人理解:2010版:4.2.4第2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2m2000版:第3.2.4条第二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比较:“两根”改为“2根”,所有涉及数字的,均已阿拉伯数字出现;引下线的设置增加,除建筑物四周外,增加了内庭院四周。但对12m间距的要求放宽,将“不应大于12m”改为“不宜大于12m”,增加“沿周长计算”,旧规范此条表述含糊,仅仅是间距不应大于12米,是直线距离还是沿着周长,没有说明。2010版:4.2.4第4款建筑物应装设等电位连接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等电位连接环可利用电器设备的等电位连接干线环路。2000版:第3.2.4条第四款、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比较:把“均压环”改为“等电位连接环”,“接地干线环路”改为“等电位连接干线”。文字表述更加准备2010版:4.2.4第5款外部防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并应和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接地之用。2000版:第3.2.4条第五款、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比较:把“防直击雷”改为“外部防雷”,“电气设备”改为“电气和电子体统等”,“防雷电感应”改为“防雷电感应接地” 2010版:4.2.4第6款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大于10Ω时,外部防雷的环形接地体宜按下列方法敷设1)当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5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5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2000版:第3.2.4条第六款、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1.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5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大于或等于5m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小于5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比较:增加“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大于10Ω时”,去除了电阻率“5Ω·m”中间的点。个人理解:2010版:4.2.4第6款1)当土壤电阻率大于500Ωm、小于或等于3000Ωm,且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符合下式的计算时,每一引下线处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2000版:第3.2.4条第六款、2)当土壤电阻率ρ为500Ω·m至30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大于或等于m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小于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比较:把“500Ω·m至3000Ω·m”改为“大于500Ωm、小于或等于3000Ωm”这样的表达更加规范化。2010版:4.2.4第6款2)本款第4项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最小总长度应按下式计算:注: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以及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值时,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可不作规 定。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按50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应为不大于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2000版:第3.2.4条第六款2.当土壤电阻率ρ为500Ω·m至30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大于或等于m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小于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总长度应按下式确定:(3.2.4-3)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总长度应按下式确定:(3.2.4-4)注: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值。比较:注释部分“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值。”改为“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以及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值时,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可不作规定。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按50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应为不大于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个人理解:注释更加详细。2010版:第8款、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不像2000版的笼统的一句话,“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处宜安装过电压保护器”,本条款改为强制性条款,“宜”改为“应”,过电压保护器改为了“电涌保护器”第9款到第14款,为新版规范增加的部分,详细介绍了电涌保护器如何选择。2010版:4.2.5当树木邻近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2000版:第3.2.5条 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比较:把“高于”改为“邻近” ,涵盖了树木不高,但是超出接闪器的保护半径这样的情况。2010版:4.3.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也可采用由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接闪网、接闪带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2000版:第3.3.1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比较:把“防直击雷的措施”改为“外部防雷的措施”,增加“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2010版:4.3.2第2款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21区、2区和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自然通风管,0区和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装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以及本规范第4.2.1条第3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和天然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2000版:3.3.2第二款、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11区和2区爆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1条三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比较:把“1区、11区和2区爆炸危险环境”改为“1区、21区、2区和22区爆炸危险场所”,增加“0区和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把“煤气放散管”改为“煤气和天然气放散管”。2010版:4.3.2第2款2)除符合本规范第4.5.7条的规定情况除外,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2000版:3.3.2第二款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比较:增加“符合本规范第4.5.7条的规定情况除外”。个人理解:增加了前置条件。2010版:4.3.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2000版:第3.3.3条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比较:新版本这条为强制条款。对引下线2根有了限定,必须是专设的;增加“沿周长计算”,把“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改为“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2010版:4.3.4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应和防闪电感应、内部防雷装置、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并应与引入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外部防雷装置的专设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2000版:第3.3.4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Se2≥0.3kcRi      (3.3.4)式中Se2──地中距离(m);kc──分流系数,其值按附录五确定。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比较:删除冲击电阻的标准“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淡化了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的数值。由于对消除雷电流的危害,接地装置的布置和尺寸比接地装置的特定值更重要,所有本条中直接删除了冲击接地电阻的要求。删除“信息体统”,要求引下线与进入室内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并且设置环形接地体。删除不共用不相连的情况下做出的要求。2010版:4.3.5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3.0.3条第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本规范第3.0.3条第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为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2000版:第3.3.5条 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2.0.3条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尚宜利用其作为接闪器。比较:增加“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本规范第3.0.3条第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为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2010版:4.3.5 第2款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当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宜在基础防腐层下面的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2000版:第3.3.5条第二款、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比较:增加了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接地装置的处理办法“当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宜在基础防腐层下面的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2010版:4.3.5第6款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2000版:第3.3.5条第六款、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颈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比较:条款变成加粗黑体的强制条款,构件内钢筋的连接方式,新规范做了局部调整,把“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改为“土建施工的绑扎、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2010版:4.3.6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按50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不应大于其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在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3000Ωm的条件下,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以及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值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但当每根专设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时,可不按本条第1、2款敷设接地体:1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8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5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本规范式(4.2.4-1)计算;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本规范式(4.2.4-2)计算。2当土壤电阻率大于800Ωm至30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按下式的计算值时,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4.3.6-1)3本条第2款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最小总长度应按下式计算:(4.3.6-2)4本条第2款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最小总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4.3.6-3)5在符合本规范第4.3.5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或在基础下面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或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补加接地体:1)当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800Ωm时,所包围的面积应大于或等于79m;2)当土壤电阻率大于800Ωm且小于或等于3000Ωm时,所包围的面积应大于或等于按下式的计算的值:(4.3.6-3)2000版:第3.3.6条 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0Ω·m时,在防雷的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防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但其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一、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六款1项的要求,但土壤电阻率ρ的适用范围应放大到小于或等于3000Ω·m。二、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所包围的面积A大于或等于80m2时,可不另加接地体。比较:增加更多接地装置对土壤电阻率的要求,补加接地体范围分为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800Ωm和土壤电阻率大于800Ωm、小于或等于3000Ωm两部分。并细化两部分不同的补加接地体方式。对“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或在基础下面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根据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800Ωm时,所包围的面积应大于或等于79m;大于800Ωm且小于或等于3000Ωm时,,而旧版中,笼统的规定A大于等于80m2时,可不另加接地体。2010版:4.3.6第6款在符合本规范第4.3.5条规定的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另加接地体:2000版:第3.3.6条第三款、在符合奉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防雷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另加接地体:比较:把“防雷的接地体”改为“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个人理解:2010版:4.3.7第2款除本规范第3.0.3条第7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外,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2款的规定,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2000版:第3.3.7条第二款、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二款的要求,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比较:增加“除本规范第3.0.3条第7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外”限定。 个人理解:增加限定范围更加严谨。2010版:4.3.8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规定:2000版:第3.3.8条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比较:把“金属物或电气电路”改为“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2010版:4.3.8第1款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钢筋连接在一起、电气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物中,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在其他情况下,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按下式计算:Sa3≥0.06kclx(4.3.8)式中:Sa3—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lx—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m),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或通过电涌保护器相连之点。2000版:第3.3.8条第一款、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当lx<5Ri时,Sa3≥0.3kc(Ri+0.1lx)          (3.3.8-1)当lx≥5Ri时,Sa3≥0.075kc(Ri+lx)         (3.3.8-2)式中:Sa3──空气中距离(m),Ri──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Ω);lx──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的长度(m)。第二款、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Sa4≥0.075kclx                         (3.3.8-3)式中:Sa4──空气中距离(m);lx──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m)。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比较:新版本的计算安全距离的公式更加简化,不再区分lx<5Ri,lx≥5Ri的情况2010版:4.3.8第2款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2000版:第3.3.8条第三款、 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比较:把“距离可不受限制”改为“距离可无要求”2010版:4.3.8第3款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其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1/2。当间隔距离不能满足本条1款的规定时,金属物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带电线路应通过电涌保护器与引下线相连。2000版:第3.3.8条第四款、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的击穿强度应与空气击穿强度相同,砖墙的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1/2。当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比较:把“混凝土墙的击穿强度应与空气击穿强度相同,砖墙的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1/2。”改为“其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1/2。”把“金属物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带电线路应通过电涌保护器与引下线相连。”改为“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基本无变化2010版:4.3.8第4款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第5款、当Yyn0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可在母线上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5kA。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2000版:第3.3.8条第五款、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的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当低压电源线路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时,宜在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处装设过电压保护器,当Y,yn0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在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的情况下,宜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的情况下,除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比较:把2000版第3.3.8条第五款分成两部分,变成强制条款。“宜”变成了“应”,措辞严格;具体规范低压电源线路引入时装设的电涌保护器数值和配电变压器装设电涌保护器的数值。2010版:删除2000版“第3.3.9条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以下第六款至第九款为新增内容:2010版:“4.3.8第6款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Ⅰ 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以及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并在低压侧配电屏的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时,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电源线路无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7)计算,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150kA。第7款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金属线时,其引入的终端箱处应安装D1类高能量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当无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7)计算,式中的雷电流应取150kA;当无法确定时应选用1.5kA。第8款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光缆时,其引入的终端箱处的电气线路侧,当无金属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自己接地装置的设备时可安装B2类慢上升率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宜选用75A。第9款输送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和具有阴极保护的埋地金属管道,当其从室外进入户内处设有绝缘段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第13和第14款的规定,在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时,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150kA。”2010版:4.3.9高度超过45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规定:1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45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2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2)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3)外部金属物,当其最小尺寸符合本规范第5.2.7条第2款的规定时,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4)符合本规范第4.3.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和符合本规范第5.3.5条规定的建筑物金属框架,当其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作为接闪器。3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2000版:第3.3.10条 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一、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钢筋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的要求;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三、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比较:把建筑物超过45m采取防侧击和等点位的保护措施改为“滚球半径45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增加“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需采取防侧击雷和等电位的四项保护措施。 2010版:4.3.10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高度小于或等于60m、罐顶壁厚不小于4mm时,或当其其高度大于60m、罐顶壁厚和侧壁壁厚均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每处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当防雷的接地装置符合本规范第4.3.6条的规定时,可不计及其接地电阻值,但本规范第4.3.6条所规定的10Ω可改为30Ω。放散管和呼吸阀的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2000版:第3.3.11条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当防雷的接地装置符合本规范第3.3.6条的规定时,可不计及其接地电阻值。放散管和呼吸阀的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要求。比较:把“当其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改为“当其高度小于或等于60m、罐顶壁厚不小于4mm时,或当其其高度大于60m、罐顶壁厚和侧壁壁厚均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比旧版本更加详细;接地的钢筋采用绑扎或者电焊等能保证电气联通的情况下,本规范第4.3.6条所规定的10Ω可改为30Ω,放宽了对接地电阻的要求2010版:4.4.1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也可采用由接闪网、接闪带和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接闪网、接闪带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2000版:第3.4.1条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l6m的网格。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网边敷设一圈避雷带。比较:把“防直击雷的措施”改为“外部防雷措施”,“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改为“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也可采用由接闪网、接闪带和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增加“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删除旧版本“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网边敷设一圈避雷带。”2010版:增加“4.4.2突出屋面物体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2010版:4.4.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25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比较:本条由旧版本3.4.7条变化而来,新版本中,增加了引下线布设方式“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明确了“间距沿周长计算”。新版本中,本条款改为强制条款。2010版:4.4.4防雷装置的接地应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并应与引入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外部防雷装置的专设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2000版:第3.4.2条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但对本规范第2.0.4条二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比较:新规范中的所有的“电气设备接地”变成“电气和电子系统接地”,淡化了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的数值,更注重接地装置的布置和尺寸,删除了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的要求。敷设为环形接地体的对象变为“外部防雷装置的专设接地装置”。删除旧版本“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因为新版中,安全距离不再区分地上和地下,统一规定,Sa3≥0.04kclx2010版:4.4.5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以及当建筑物为多层建筑,其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有钢筋且周围除保安人员巡逻外通常无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3.5条第2、3、6款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000版:第3.4.3条 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规定:比较:新规范,增加了用混凝土面板内钢筋作为接闪器的一系列要求,目的是防止雷电击中时,散落的混泥土块对下方的人员和物品造成危险。因此规定“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以及当建筑物为多层建筑,其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有钢筋且周围除保安人员巡逻外通常无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2010版:“4.4.6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按50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不应大于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在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3000Ω m的条件下,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以及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值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当每根专设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但对本规范3.0.4条第2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大于10Ω时,可不按本条第1款敷设接地体:1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5m时,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本规范式(4.2.4-1)计算;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本规范式(4.2.4-2)计算。2在符合本规范第4.4.5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或在基础下面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或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大于或等于79m时,可不补加接地体。3在符合本规范第4.4.5条规定的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另加接地体:1)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2)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防雷装置互相连成整体。3)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深,每一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0.37m。4.4.7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第1~5款的规定,并应按下式计算。Sa3≥0.04kclx(4.4.7)2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以及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并在低压侧配电屏的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时。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电源线路无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7)计算,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100kA。3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金属线时,在其引入的终端箱处应安装D1类高能量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当无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7)计算,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100kA;当无法确定时应选用1.0kA。4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光缆时,其引入的终端箱处的电气线路侧,当无金属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自己接地装置的设备时,可安装B2类慢上升率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宜选用50A。5输送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和具有阴极保护的埋地金属管道,当其从室外进入户内处设有绝缘段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第13和第14款的规定,当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时,雷电流应取等于100kA。2000版:3.4.9 一、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二、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三、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比较:4.4.6和4.4.7条款和旧版本相比,增加较多的内容:首先规定了“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按50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不应大于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其次,对与可以不按照本条第一款敷设接地体的对象做了要求:当每根专设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但对本规范3.0.4条第2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大于10Ω时;增加了利用基础钢筋做接地时,包含面积大于等于79m2时,可不补加人工接地体。删除了旧版3.4.9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的要求,增加4.4.7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应符合的规定。2010版:4.4.8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如阳台、平台等,当滚球半径60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上述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2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2)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3)外部金属物,当其最小尺寸符合本规范第5.2.7条第2款的规定时,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4)符合本规范第4.4.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和符合本规范第5.3.5条规定的建筑物金属框架,当其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作为接闪器。3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2000版:第3.4.10条 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比较:把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的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细化区分为三小条,更加具体,详细。其他防雷措施:2010版:4.5.4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000版:第3.5.4条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它用电设备的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比较:把“重要性”改为“防雷类别”,“防止雷电波侵入”改为“防止闪电电涌侵入”。2010版4.5.4第一款,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相比较老版本,把“宜”改成“应”,去掉原条款后面的一句“不宜布置在避雷网之外,并不宜高出避雷网”,2010版:4.5.4第2款从配电箱引出的配电线路应穿钢管。钢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和PE线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2000版:第3.5.4条第二款、从配电盘引出的线路宜穿钢管。钢管的一端宜与配电盘外壳相连;另一端宜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宜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宜设跨接线。比较:把“宜”改为“应”,较老版本更加严格“配电盘外壳”改为“配电箱和PE线”2010版:4.5.4第3款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2.5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000版:第3.5.4条第三款、在配电盘内,宜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壳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比较:把“宜”改为“应”;把“在配电盘内”改为“在配电箱内”,“开关的电源侧与外壳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改为“开关的电源侧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增加“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2.5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010版:4.5.5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当其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应采用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击雷。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可取100m。2000版:第3.5.5条 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防直击雷。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hr可取100m。比较:新版本删除“宜采取防直击雷措施”,这句话显得多余,因为新版本的这条把“宜”改为“应”,防直击雷的要求是必须要做的;把“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改为“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2010版:增加“4.5.6在建筑物外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2)引下线3m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3)外露引下线,其距地面2.7m以下的导体用耐1.2/50μs冲击电压100kV的绝缘层隔离,或用至少3mm厚的交联聚乙烯层隔离。4)用护栏、警告牌使接触引下线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2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2)引下线3m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3)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作均衡电位处理。4)用护栏、警告牌使进入距引下线3m范围内地面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4.5.7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不超过下列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1)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0.3m。2)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1.0m。3)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2.0m。2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它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时,可不要求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比较,新版增加了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措施。并详细规定了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的尺寸要求。2010版:4.5.8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比较:本条变为强制条款,必须执行。5防雷装置5.1新版本增加一节,防雷装置的使用的材料本节中,对各种金属在不同介质中的使用要求、耐腐蚀程度都做了描述,增加了一条详细介绍等电位连接导体的最小截面。5.2.接闪杆的接闪端宜做成半球状,其最小弯曲半径宜为4.8mm,最大宜为12.7mm。 新规范增加了接闪杆顶端的形状要求,这是旧版本所没有的。“宜”表示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么做。5.2.4当独立烟囱上采用热镀锌接闪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对与圆钢的材质,为了防锈和耐腐蚀,明确要求热镀锌5.2.5架空接闪线和接闪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热镀锌钢绞线或铜绞线。比较旧版本,钢绞线的截面由35mm2增加到50mm2,镀锌工艺明确为热镀锌,此外还增加了作为架空接闪线和接闪网的另一种材质,铜绞线5.2.6明敷接闪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表5.2.6的规定。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2010版增加了固定支架的间距以及高度的要求5.2.7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板间的连接应是持久的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连接。2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铅板不应小于2mm,不锈钢、热镀锌钢、钛和铜板不应小于0.5mm,铝板不应小于0.65mm,锌板不应小于0.7mm;3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锈钢、热镀锌钢和钛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4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1mm厚沥青层或0.5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新版规范本条增加了第一款,对连接方式做了要求,“持久的电气贯通”;当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时,对与不同的金属,做了不同的厚度要求;当金属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增加规定了不锈钢和钛板的厚度要求;把旧规范注释中的:0.05mm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改为:1mm厚沥青层或0.5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5.2.8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4.3.2条第1款的规定外,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旗杆、栏杆、装饰物、女儿墙上的盖板等,其截面应符合本规范表5.2.1的规定,其壁厚应符合本规范第5.2.7条的规定。2输送和储存物体的钢管和钢罐的壁厚不应小于2.5mm;当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内的介质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时,其壁厚不应小于4mm。3利用屋顶建筑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应符合本规范第4.3.5和4.4.5条的规定。本条相比旧版规范,对钢管和钢罐做了限定“输送和储存物体”;把旧版本该条中的注,变成第三款。5.2.9除利用混凝土构件钢筋或在混凝土内专设钢材作接闪器外,钢质接闪器应热镀锌。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尚应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他防腐措施。比较原规范,新版限定了做防腐的对象“钢质”接闪器,防腐的措施去除“涂漆”,只保留热镀锌。5.2.11专门敷设的接闪器应由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成: 1独立接闪杆;2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3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杆、接闪带或接闪网。5.2.12专门敷设的接闪器,其布置应符合表5.2.12的规定。布置接闪器时,可单独或任意组合采用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网。2010版规范上述两条为旧版本第五章内容。5.3引下线5.3.1引下线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取值。5.3.2明敷引下线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2.6的规定。新版把引下线的要求按照前面一节的表中的要求设定,并且增加了引下线固定支架的规定。5.3.3引下线宜采用热镀锌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当独立烟囱上的引下线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采用扁钢时,其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厚度不应小于4mm。防腐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2.9条的规定。利用建筑构件内钢筋作引下线应符合本规范第4.3.5和4.4.5条的规定。(2000版4.2.1的注,2010版作为第三条的内容)5.3.4专设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外表面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外观要求较高时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m2。比较:把原条文中“建筑艺术”,改为“建筑外观”5.3.5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以及幕墙的金属立柱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连接;其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取值;各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较原文,“电气通路”改为“电气贯通”,且电气贯通的措施写的详细。5.3.6采用多根专设引下线时,应在各引下线上距地面0.3m至1.8m处装设断接卡。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但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这些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体和作等电位连接用)。当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较原文,“宜在各引下线上距地面0.3m至1.8m处装设断接”改为“应在各引下线上距地面0.3m至1.8m处装设断接”,更为严格。5.3.7在易受机械损伤之处,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用暗敷或采用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加以保护。去掉原条文“在易受机械损伤之处和防人身接触的地方”中“和防人身接触的地方”,因为新规范对防止接触电压已经有了防护措施,本条的措施仅仅是为了防止机械损坏。5.3.8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时,在其钢构件或钢筋之间的连接满足本规范规定并利用其作为引下线的条件下,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 该条为新规范新增条款5.4接地装置5.1新规范中对与接地体材料和尺寸做了更为详细的列表,埋在土壤中的扁钢的截面由100mm2变成75mm2,厚度由不应小于4mm变成不应小于3mm。5.4.2在符合本规范表5.1.1规定的条件下,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热镀锌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热镀锌扁钢或圆钢。新条款强调了接地体为热镀锌。5.4.3人工钢质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其间距以及人工水平接地体的间距均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强调“钢质”5.4.4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并宜敷设在地冻土层以下,其距墙或基础不宜小于1m。接地体宜远离由于烧窑、烟道等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比旧版增加了“并宜敷设在地冻土层以下,其距墙或基础不宜小于1m”5.4.5在敷设于土壤中的接地体连接到混凝土基础内起基础接地体作用的钢筋或钢材的情况下,土壤中的接地体宜采用铜质或镀铜或不锈钢导体。此条为2010版增加条款,主要防止产生电化学反应5.4.6在高土壤电阻率的场地,降低防直击雷冲击接地电阻宜采用下列方法:1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装置,外引长度不应大于有效长度,有效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2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3换土。4采用降阻剂。该条比较旧版的,“高土壤率的地区”换成了“高土壤电阻率的场地”,地区范围过大。强调降低的是防直击雷的“冲击接地电阻”5.4.7防直击雷的专设引下线距出入口或人行道边沿不宜小于3m。相比较旧版的4.3.5,把“人工接地体”改为“专设引下线”,在“出入口或人行道”后面加上“边沿”,比旧版的表达更加严谨,确切;原文中“不应”改为了“不宜”,放宽了要求;删除小于3米应该采取的措施。5.4.8接地装置埋在土壤中的部分,其连接宜采用放热焊接;当采用通常的焊接方法时,应在焊接处做防腐处理。比较:焊接改为了“放热焊接”5.4.9接地装置工频接地电阻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的规定,其与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比较:《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改为《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6防雷击电磁脉冲6.1基本规定比较:一般规定改为了“基本规定”比较原规范,新版去除第6.1.1条、6.1.2条、6.1.3条、6.1.5条。6.1.1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电子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若预计将来会有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的电气和电子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接地系统,并应在需要之处预埋等电位连接板。比较旧版把“应在一些合适的地方”改为“应在需要之处”,使语言更加严谨。6.1.2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TN-S系统。此条为2000版6.4.1条移到前面作为基本规定,并改为强制条款。6.2.1第3款本区内的各物体不可能遭到直接雷击,且由于在界面处的分流,流经各导体的电涌电流比LPZ0B区内的更小,以及本区内的雷击电磁场强度可能衰减,衰减程度取决于屏蔽措施时,应划分为LPZ1区。比较旧版,在流经各导体前增加“由于在界面处的分流”,并把“电流”改为“电涌电流”,具体说明了LPZ1区电涌电流比LPZ0B区小的原因。措辞更加严谨。6.2.3在两个防雷区的界面上宜将所有通过界面的金属物做等电位连接。当线路能承受所发生的电涌电压时,电涌保护器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而线路的金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宜首先于界面处做一次等电位连接。注:LPZ0A与LPZ0B区之间无实物界面。比较旧版,删除了“并宜采取屏蔽措施”这句话,把通过界面的金属物做等电位连接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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