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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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民事权利客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例如:买卖关系中的买卖物和价款;租赁关系中的租赁物和租金;借贷关系中的借款和利息。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物权利智力成果行为非物质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有形物物(有体物)无形物—电、热、声、光、气权利(无体物)——如土地使用权客体智力成果作品、发明、设计、软件行为运输、保管、仓储等人格利益非物质利益身份利益第二节物一、物

2、的概念与特征(一)物的概念物,是指客观存在的、对人有价值、能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并为法律所确认的物质。(二)物的特征:1、物是客观存在的。2、对人有价值。3、能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4、须由法律做出规定。三、物的范围物指有体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消费资料。可以是财产物品,也可以是一般等价物货币。四、物的分类(一)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体物,是指:“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所觉及者也。”无体物,是指:“法律上拟制之关系而为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者也

3、。”我国民法理论原没有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分。但根据现代经济生活需要,现应承认无体物的概念。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的感官感觉到的物质。也包括电、热、声、光、气等无形物。无体物仅指权利。我国的物权立法倾向于认为物仅指有体物,但权利可作为物权的客体。(二)动产与不动产根据物在空间上能否移动以及移动是否会损害乃至丧失其价值,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律上对物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物权法》(草案)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4、”1、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将改变用途和降低毁损价值的物。例如土地、地上定着物(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等。(1)土地土地包括:耕地、建设用地(建筑物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线用地),还包括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民法上的土地通常是指:“一块有特定四至的地球的表面”。土地的纵向范围近代民法采取绝对主义的作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日本民法典》后规定:“土地所有权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我国现行法尚未对土地的

5、纵向范围作明确规定。(2)地上定着物地上定着物主要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①建筑物,是指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以下,具有顶盖、梁柱、墙壁,可供人居住或使用的构造物。包括房屋、仓库、地下室、空中走廊、立体停车场等。②构筑物包括上述建筑物以外的桥梁、水坝、水塔、烟囱等。地上定着物还包括:沟渠、隧道、石墙、喷水池、水井、塑像、纪念碑等。易移动、非永久性的物 不属于地上定着物如:易于移动的公共电话亭、书报亭、广告牌、电线杆、野营帐篷、临时轨道等不属于地上定着物,应属于动产。③林木林木是土地的定着物,属于不

6、动产。作为独立定着物的林木,可不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动的影响。④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与其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包括:有机物(如农作物、植物等)和无机物(如砂土、岩石等)。不动产的出产物,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属于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2、动产指空间上能移动、且移动并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例如,牲畜、家禽等可以靠自力移动,家俱物品等可以靠他力移动,交通工具更可靠机械力移动。这类物移动后不会改变其用途和价值。区分不动产、动产的意义(1)形式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设定不动产物权必须采用书面形

7、式,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设定动产物权,除了船舶、车辆、飞机以外,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行为方式,且仅以交付为生效要件。(2)在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上不同。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只能成立于不动产。而担保物权既可成立于不动产,也可成立动产。(3)动产、不动产涉诉的,司法管辖不同。以不动产涉诉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从总体上说,不动产是人们主要的生产、生活条件,经济价值较大,其权利变需较动产为慎重。(三)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根据物在流通过程中是否受到限制,可将物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

8、法律允许自由流转的物。如一般的商品。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包括(1)土地。(2)国家专有资源和财产。(3)金银、外币等。(4)某些特定文物。(5)危险物品和受管制物品。(四)特定物和种类物根据物是否有相互替代性,可其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而不能以其他的物代替的独一无二的物。如某一建筑物、某一专用工具。但如果一定的种类物从其同类中分离出来,也可成为特定物。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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