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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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具体竣工日期以竣工报告监理核准时间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图纸会审文件及变更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投标技术文件;(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及公证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五份,承包人执五份,长兴县公证处一份、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一份。发包人:(单位法人章)承包人:(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其中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相应部分。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监理合同签订后填入;资质类别和等级:监理合同签订后填入;联系电话:监理合同签订后填入;电子信箱:监理合同签订后填入;通信地址:监理合同签订后填入。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定。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同1.3款。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询标纪要(如有);(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图纸会审文件和变更文件;(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投标技术文件;(10)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最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陆套(竣工资料所需图纸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满足施工要求的全套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①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详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定。②已完工程量和施工形象月报表为每月25日;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上述条款执行;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5份或按监理要求的份数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以书面形成提供;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发包人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驻施工现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施工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设红线为边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施工现场自用施工便道、交通设施及红线范围内施工围护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合同价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除按本专用条款第10条变更条款外,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除按本专用条款第10条变更条款外,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签合同时填入);身份证号:(签合同时填入);职务:(签合同时填入);联系电话:(签合同时填入);电子信箱:(签合同时填入);通信地址:(签合同时填入)。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所有外部关系协调权②对分包单位选择的最终确认和否定权③工程图纸的会审、协调会的组织、主持权④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初审权⑤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施工、监理人员⑥ 对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的最终确认权与签证权(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生效)⑦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调整和变更的初审权⑧有组织、主持竣工验收的权利⑨对本工程全过程监督、考勤。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及施工用水用电开户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使用费用。水、电费装表计量,承包人必须每月依水、电部门的计价标准,按照需缴费金额直接及时向供水供电部门缴交。电讯线路接引和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自理。(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承包人与现场监理、业主代表处确认地下管线布置,承包人在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应再次向专业管线单位(包括煤气、自来水、供电、电信等单位)确认,否则,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现事先不能预见的地下管线、文物等,应及时通知使用人及发包人并保护好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后采取处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另行协商。若有损坏,必须原样修复,所需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5)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本工程不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及电子文本。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纸6套、技术资料6套及电子文本2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6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必须如实反映施工实际情况,并应符合长兴城建档案馆的存档要求。1)按图施工或较小变动可在原施工图纸中修改,变更联系单内容须在竣工图中标明。2)如变动较多或文字难以全面表述则应由承包人组织人员绘制竣工图纸并承担相应费用。3)竣工图须为蓝图,竣工图须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竣工图章;总监、现场专监须本人签字,且须盖总监执业章、监理项目部章(重新绘制的竣工图须加盖监理单位公章);业主项目负责人须对竣工图进行审核并签字。(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需负责处理好施工扰民问题及周边单位(住户)的协调工作。②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区及施工场地应设有临时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施工排水设施,生活、施工垃圾等处置应妥当,施工材料如涂料、化学品等应妥善存放,并设有防雨、防风等措施。③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劳务及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及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④承包人应负责承包项目在施工过程的之前、之中、之后协调工作,包括工序、场地、材料堆放、人员食宿、水、电供应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做好与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自觉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听取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和建议。⑤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的档案管理,竣工资料的检查、汇总。⑥其他:a、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购置及使用费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因电力不足或停电,给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b、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成工程(含发包人专业分包且已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包干。c、本工程施工应按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执行,费用自理。必须严格执行《长兴县建设局关于我县雉城镇城区建设工地水冲轮胎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长建设[2003]38号)及《扬尘污染治理细化工作方案》(长建设〔2013〕103号),做到做好“八个100%” 治理措施。同时做到临时建筑搭建有序、材料机具设备堆放整齐、生活污水处理后排放、生活垃圾袋装化、消防设施齐备,并服从发包人和社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程交付使用后7日内承包人拆除所有临建、撤走机具、人员,并按发包人要求清理现场。d、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在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长政办发[2016]68号和长人社发[2016]43号文件到指定银行设立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账户,施工过程中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本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不低于20%。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①承包人若要进行劳务分包的,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表等管理台账,承包人要设立劳务员,专职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②承包人须按长政办发[2016]68号和长人社发[2016]43号文件要求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结算纠纷或其它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③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农民工退场离开的,必须将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算付清。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5日内一次性付清或按工作日进行支付。e、工程变更须严格执行长政办发【2012】166号文件、长发改办【2013】3号文件和长建设〔2015〕142号文。工程变更联系单的提交、签认须按上述文件关于变更时效的规定执行。f、凡涉及工程变更需用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联系单必须在工程变更发生后14天内提交工程师审核,如需现场计量的,必须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进行现场计量。如逾期不报或未进行现场计量的,监理工程师将不予签证。g、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需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协调,同时承包人应积极做好与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自觉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听取发包人的意见和建议。h、本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措施到位,强化管理”的安全方针,施工现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管理小组,自上而下,专人负责、层层落实全面监督管理和检查工地安全施工工作。i、承包人应对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并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施工监理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j、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可能发包人提前安排其他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必须配合其工作,无条件腾出相应工作面,以便其他专业工程顺利穿插施工。由于承包人不配合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k、本工程涉及的其他专业分包工程和暂定价材料需由发包人招标确定的,招标文件由发包人拟定,总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l、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成工程(含发包人专业分包且已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包干。m、发包人均有权对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进行更改,承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等(以下统称材料)其品牌、质量、规格均须满足设计、施工规范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材料进场前15天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合格证明、样品、有关资料的原件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进场,材料进场后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取样送试验室检测,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方可用于工程。n、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和品牌,所有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o、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签字确认后方可进料。如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满足招标要求或有意提出调整招标清单要求且发包人不能接受时,发包人有权根据招标清单另行采购,并按实际采购价及其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在合同款中扣除,同时通过监理书面告知承包人且无需承包人确认。对材料检验批的检验,如一次验收不合格,该检验批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发包人有权随时对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查,如发现商品混凝土配合比不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有加水现象或超过初凝时间、模板未达到规定时间拆除等现象,发现前述任一现象,均处以承包人5万元/次罚款,再次发现,加倍重罚并承担违约责任。p、发包人有权对暂定价材料按甲供或另行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若有)。q、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品牌填报,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可以指定招标文件中该种材料推荐品牌中的任意一个品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且不得增加费用。R、 石材约定:所有的石材的含铁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辐射量不超过国家规范要求。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须提供施工图中各种石材的最大规格的石材样品,该样品将被封样,经设计、监理及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承包人方可进料。s、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材料报验,并提交材料合格证、质保书等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建设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及投控单位一份。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签合同时填入);身份证号:(签合同时填入);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签合同时填入);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签合同时填入);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签合同时填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签合同时填入);联系电话:(签合同时填入);电子信箱:(签合同时填入);通信地址:(签合同时填入);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行承包方职权。。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现场到位率不得低于26天/月,其它管理人员需确保现场到位率不得低于26天/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确保不得同时离开现场,其它管理人员轮休时现场不得少于50%人员(如遇特殊情况或业主、监理发出指令时须全部在场)。具体考勤办法服从发包人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在合同签订时同时完成指纹采集。(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含每月正常休息时间),如确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施工现场的,都须向业主项目负责人通过微信、短信方式请假核准,否则按缺勤处理。)3.2.2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提交相关材料,如逾期应偿付5万元违约金。3.2.3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000元/天,直至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3.2.4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 履约保证金。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位或中途更换,应选派具有相同资格的人员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同时承包人偿付5-15万元/次·人的违约金。3.2.5承包人项目经理在现场履职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并扣除2万元/次的履约保证金。3.2.6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10万元履约保证金。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合同签订时同时完成指纹采集,指纹采集时同时上报。3.3.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现场履职不到位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偿付1万元/次•人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扣除5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按发包人要求整改。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需确保现场到位率不得低于26天/月,并且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含每月正常休息时间),如确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施工现场的,都须向业主项目负责人通过微信、短信方式请假核准,否则按缺勤处理。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5万元履约保证金,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位,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选派具有相同资格的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同时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偿付2-10万元/次·人的违约金,更换除项目技术负责人外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偿付1万元/次·人的违约金。3.3.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实行指纹考勤制度,以监理或发包人考勤记录为依据。若承包人选派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能按承诺要求到位,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分别支付每人每天3000元(施工技术负责人)、1500元(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800元(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违约金(每月考核、结算);以上人员到位率未达到承包人承诺到位天数的70%的,且经监理或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次月到位率仍未达到70%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月到位天数由发包人按月考核,违约金当月结清,并由承包人补足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 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幕墙工程。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同分包部分投标报价。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交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以银行汇票或银行支票或银行电汇方式提交。如承包人不能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要求履约,发包人将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作为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2)追加保证金:如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承包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2倍的追加保证金,退还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均不含暂列金额)(3)履约保证金(含追加保证金)的退还: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因违约而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本工程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本工程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共免费提供办公用房1间(不小于20㎡),承包人需在现场配置会议室1间,并配备桌椅、空调、网络和按标化工地要求的其他设施。提供分包单位办公用房具体数量自行协调,现场为工作需要配备网络等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确定后填入);职务:(确定后填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确定后填入);联系电话:(确定后填入);电子信箱:(确定后填入);通信地址:(确定后填入);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1)各工序开工前和完成后均应书面报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2)所有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核验并保留影像资料,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且保留影像资料的该项目工程不予计量。(3)承包人应提前12-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现场核验。(4)填写专用验收表格各 方签字。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增加以下条款:(1)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相关地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人的劳务及职员、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职员及其他人员因承包人的不当操作而受到伤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因此而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2)承包人应严格要求按照建设部、浙江省及湖州市统一标准并结合该工程及发包人具体要求组织施工,按照湖州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要求施工,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3)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安全,施工荷载必须满足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事故。(5)如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因此而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6)如由其它专业施工单位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7)承包人必须建立与工程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体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网络(各个环节都要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工程的安全施工。 (8)承包人在基础开挖、垂直运输、高空作业、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工地附近厂房及已建设施、临街及临河等附近施工,施工开始前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认可后实施(不排除承包人的主体责任)。防护措施费列入相关费用,已纳入投标报价中,今后不再另行计取。(9)如遇特殊情况施工现场需紧急停工及整理现场卫生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响应。(10)其余条款按通用条款执行。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工程开工后7天,发包人协助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相关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严格执行《长兴县建设局关于我县雉城镇城区建设工地水冲轮胎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长建设[2003]38号)及《扬尘污染治理细化工作方案》(长建设〔2013〕103号),做到做好“八个100%”治理措施。同时做到临时建筑搭建有序、材料机具设备堆放整齐、生活污水处理后排放、生活垃圾袋装化、消防设施齐备,并服从业主和社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程交付使用后7日内承包人拆除所有临建、撤走机具、人员,并按发包人要求清理现场。施工现场形象:做好工地文明、安全,并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应达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的管理要求;如不满足相关管理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工程进度款支付条款执行。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7.1.1的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7.3开工 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约定开工日期前完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②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超过总工程量的10%,且经发包人和监理方确认确实影响到施工进度的;③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④不可抗力。前述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7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因节假日、中高考及其它各类重大社会活动引起的停工不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总工期延误,前15天每延误一天,承包人须偿付0.5万元/天延期违约金,之后每延误一天,承包人须偿付1万元/天延期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施工过程中,监理及发包人按承包人报审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网络进度计划节点进行施工进度考核,若未按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的工期节点时间完成相应的节点计划,每延误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元;若在后续施工中,在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承包人采取了有效的赶工措施,弥补了前期节点延误工期,发包人将返还节点延误所扣款项;若未弥补节点延误工期计划,并造成总工期发生延误,将按本条款与总工期延误条款一并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地勘中未发现的特殊岩层结构、有毒土壤、异常的地下水位及异常地下障碍物等。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连续24小时且日降雨量大于100mm以上;(2)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天或日气温低于-10℃的严寒天并持续3天及以上;(3)以上以长兴县气象局发布的信息为准。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本工程提前竣工不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保管费、检验费等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再收取保管费,但承担保管责任。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国家及部门规范要求需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规格和数量符合规范要求,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按现行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实际情况配备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承包人按现行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实际情况配备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试验内容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属于强制性规定需要试验的内容的,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强制性规定的,由双方另行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3.3承包人提出不能执行变更的理由不充分或实际可执行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变更。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所有变更需发包人和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组织施工,承包人可以根据本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的变更申请,报监理、审计单位审核,并报发包人确认。发包人有权对工程提出不受约束的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变更。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机构审核并按长政办发【2012】166号文件、长发改办[2013]3号文件和长建设〔2015〕142号文件要求报批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发包人委托的造价机构参照“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组价原则进行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本工程不奖励。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方式确定::(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使用,暂列金额不计入预付款基数。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工程实施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及机械价格一律不予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不可抗力、符合合同要求的设计变更、现场工程师按合同文件精神对工程量签证、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约定范围以外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a、投标时漏项、少计的工程内容(不包括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本身的漏项、少计内容);b、合同执行期内,施工临时停电、停水造成的连续8小时以内的停工;c、合同执行期内,因客观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d、合同执行期内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市政、市容、卫生、环保、治安;e、合同期内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等。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不可抗力外,其他因素均包括在风险因素之内。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竣工结算时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对应计算规则执行,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综合单价固定不变;2)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发包人的修改要求,调整方法见“10.4、变更估价”。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其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在结算时报监理和发包人审定,并按实调整,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的15%时,对于超过15%以上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原则:主要材料有信息价的,其综合单价按相应规范、计价规则、定额及施工期信息价进行组价并乘以折扣率(中标总价除以招标控制价,扣除暂列金额); 主要材料没有信息价的,其综合单价按相应规范、计价规则、定额及施工期信息价(除无信息价主要材料)进行组价并乘以折扣率(中标总价除以招标控制价,扣除暂列金额;无信息价主要材料按市场价计入,不需乘折扣率)。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投资控制人员审定后,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最终以国家审计为准。经发包人同意并经审计后调整支付。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单价计算确定。③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参照“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中第3)条”组价原则进行组价,经监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最终以国家审计为准。④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的计算规则执行。⑤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发包人委托的造价机构参照“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组价原则进行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5)在遵循以上第3)、4)条调整原则进行组价后的综合单价不得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价且不得高于相应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15%。6)当某项清单项目施工内容取消时,直接扣除该项目的合同价款,发包人不另作补偿。7)经发包人签证同意的材料、设备暂定价格的调整;暂定价在实施过程中只调整签证价与暂定价的差额和差额的税金。8)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的报价失误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需包干的内容,发包人不另作补偿。9)暂列金额部分由发包人签证确认。10)措施费实行固定总价包干,不得因设计图纸变化、工程量增减、施工方案变更等而调整费用;规费、税金等为费率包干,其中规费中的民工工伤保险费率在结算时不作调整。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3、其他价格方式:无。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总额8%(暂列金额除外)的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且承包人施工队伍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进场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即开始扣回预付款,扣回比例为当月工程款的15%,直至扣回全部预付款。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提供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现行国家、行业计量规范规定计算。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按工程已完合格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按月提交已完合格工程量报告,交监理、发包人审核,但该工程量仅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若承包人提供工程量报告延期,则支付工程进度款也相应延期(到下月25日后)。承包人必须在每月25日之前,将当期实际完成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于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并递交发包人或专业审计机构等审核批准后生效。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同工程量计量周期。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根据承包人提交的每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应付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投资控制人员审核后,支付审核后应付工程款的75%(如有增加合同外工程量的,另行支付增加已签证部分工程款的5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变更联系单须全部签证完成)并移交全套工程验收资料后28天内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合格工作量的80%(如有增加合同外工程量的,另行支付至增加已签证部分工程款的50%);(3)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审至审计局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合格工作量的85%;(4)经国家审计结算后30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的95%,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经复验通过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后结清(保修金退还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3-1“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5)阶段支付时,其它措施项目费用按分部分项合同款项和上述(1)款进度支付比例分摊,但暂列金额部分不作阶段支付的计算基数。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日前提交。(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7天内竣工退场。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符合完工验收条件,由乙方提前10天向发包人提出“完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会同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本工程的全面评定验收,验收合格,该日期为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但不免除乙方在保修期内合同规定范围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5%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待整个工程验收合格满24个月并经使用单位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天内无息退还承包人。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施工现场或提供的施工现场不能满足施工要求;②提供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施工要求。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结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②工程完工后未按约定清场;③不履行或不配合分包管理等。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违约承担以下相应的违约责任:①承包人原因,工程一次性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仍须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除整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外,还将按合同总价款的3%偿付违约金。②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投入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影响工程正常进度和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③承包人材料的采购及保管须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材料严禁以次充好。如达不到要求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扣除5万元/次的违约金的,如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加倍扣除以及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④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应达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的管理要求;如不满足相关管理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⑤原材料严格按招标文件推荐或中标的品牌进场报验。如报验材料与实际使用的材料不同,由监理发出退场指令,退场后必须书面回复,第一次偿付违约金5万元。第二次发生类似的情况,监理、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并偿付违约金10万元。第三次发生类似的情况,监理、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清退出场。承包人无条件接受退场,并偿付违约金20万元;不按设计文件施工,不按监理批准的方案实施,不按规范施工或偷工减料,由监理发出整改指令,整改后必须用书面进行回复。第一次偿付违约金5万元。第二次发生类似的情况,监理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并偿付违约金10万元。第三次发生类似的情况,监理、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清退出场。承包人无条件接受退场,并偿付违约金20万元。工程清场结算在合格的基础上,发包人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审计,审计后的工程款项待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付清(留5%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无息退还)。⑥承包人应严格按见证取样的程序进行原材料送检,如发现承包人原材料存在漏检或试块未按要求制作、养护并送检的,承包人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⑦发包人(或现场监理)在现场如发现下列违规现象时,发包人(或现场监理)将予以拍照记录,承包人将按如下标准承担违约金。 序号违规内容违约金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200元/例2现场材料乱堆放、原有绿化苗木随意破坏、现场围护不到位,扬尘治理不到位2000元/次3未经监理验收签证即进入下一步施工2000元/次4打架斗殴或治安纠纷事件5000元/例5施工用电存在隐患1000元/处·次6原材料或试块等未经监理见证取样2000元/次7井内外粉刷不到位、管道护管不到位等1000元/次8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发包人或监理口头或书面下达的指令500元/次9承包商虚报、乱报签证费用,经监理审核,核减超过10%部分按核减额的20%支付违约金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承包人应偿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受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承包人应偿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⑨工程质量受县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承包人应偿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受市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承包人应偿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⑩发现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材料以次充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隐蔽施工等情况的,除责令整改、返工外,承包人应偿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因施工方安全文明施工不到位造成投诉、信访、曝光等事件,承包人应偿付1万元/次的违约金。农民工工资管理违约:a.承包人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企业的,须偿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b.发现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表等管理台账的,承包人须偿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并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c.承包人未设立劳务员专职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承包人须偿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d.承包人有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或农民工工资审核表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一经发现,承包人须偿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款项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改正为止;发现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e.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够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承包人未及时补充划入资金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应偿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另行协商。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协商。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取消本条款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利物质条件。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工程建设须投保的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包相应保险费用。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9索赔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索赔款项应在结算过程中最终确定,并在结算时支付。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关于结算审计费用的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等要求及时报送结算。结算的编制应规范、准确,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2)国家审计产生的审计费用的计算:国家审计审计费总额S=净核减额×7%结算审计净核减率在10%以内(含)的,发、承包人各承担审计费(S)的一半;超过10%以上的,除产生的审计费(S)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外,对于超过10%以上部分的净核减额发包人将按40%予以扣除收缴。(3)截止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整,承包人仍未报送结算的,发包人有权聘请中介咨询公司代为独立编制竣工结算并送审至审计局审计,承包人不得参与结算编制及审计对账工作且须认可审计结果,结算编制及审计所产生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1.2关于施工合同公证费用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所签定的施工合同,如需经长兴县公证处公证,公证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50%。21.3本工程产生的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发包人和中标人各承担50%。21.4保修到期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保修期满手续,若不及时办理,保修期相应延期。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视同质保期,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及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5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在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长政办发[2016]68号和长人社发[2016]43号文件到指定银行设立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账户,施工过程中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本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不低于20%。21.6按长政办发[2013]54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廉洁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交纳廉洁保证金。21.7所有变更按政府文件要求(长发改办(2013)3号),严格控制项目设计等变更。21.8承包人须积极配合自来水、电力、通信等单位实施的项目(此类项目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费)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及其他便利条件。22.其他补充说明22.1在施工中,承包方需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协调。22.2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了的投标文件中。22.3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后修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开支。(3)若承包人未实施竣工后修补。则发包人有权另行请其他人进行修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工程尾款中直接扣除。22.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次日,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须至发包人处,发包人代表将与其进行约谈且中标单位须签署中标约谈承诺书。否则视作中标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不与其签订合同并扣除其投标保证金。 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合同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长兴县人力社保便民服务大厅维修改造工程室内装修工程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长兴县人力社保便民服务大厅维修改造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未说明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的项目,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工程质量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国家有新规定参新规定,保修期按新规定调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七、保修金的退还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二年后,经复验通过并办理工程移交证书后结清(不计息)。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合同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对甲方有行贿行为经监察局查实的,乙方需按查实的数额,按1:20的比例(监察局查实数的20倍)向甲方赔偿;乙方违反本合同对甲方有行贿行为经法院判定的,乙方需按查实的数额,按1:40的比例(法院判定数的40倍)向甲方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合同结束时止,但本合同第四条的违约责任有效期不受本合同终止的限制。第七条本责任书双方约定份数:拾贰份,双方各五份,公证处、公管办各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年月日 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各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发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拾贰份,双方各五份,公证处、公管办各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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