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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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2015年11月)24 前言《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是由纳税服务处牵头编辑,市局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票证管理所、税收数据管理中心等部门参与审核,在分析、整理纳税人通过12366热线与地税网站提出的问题基础上,归集的纳税人当期关注度较高、以及具有较强代表性的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希望通过本手册的学习使用,能够对日常纳税服务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有所帮助,能够进一步促进纳税咨询服务质量的提高。因编辑时间较为仓促,汇编内容难免存在纰漏,失误之处敬请指正。本资料仅供日常学习及工作参考使用,具体执行请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纳税服务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24 2015年11月目录Ⅰ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11.综合类税收问题11.1借款利息如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Ⅱ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31.流转税31.1征税范围31.1.1电梯保养服务是否缴纳营业税31.1.2返还性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31.1.3房地产企业代收的水电费是否缴纳营业税41.2征收管理51.2.1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期的最新规定52.企业所得税62.1收入确认62.1.1员工上交的违纪罚款是否确认为企业收入62.2税收优惠62.2.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最新政策62.2.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征收方式的规定72.2.3小型微利企业全额适用减半优惠政策的规定724 2.2.4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本年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82.2.5上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本年预缴如何享受优惠政策92.2.6本年新成立的企业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93.个人所得税103.1征税范围103.1.1单位缴付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103.1.2个人因企业破产取得的安置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103.1.3因合同终止取得的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113.2税目税率123.2.1专利权转让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123.3应纳税额计算123.3.1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如何计算123.3.2个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溢价收入如何计算133.3.3员工上交的违纪罚款如何计算143.3.4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的最新规定143.3.5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143.3.6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和实际缴存金额如何比较163.3.7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收入免征额的最新政策173.3.8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收入如何计算183.4征收管理193.4.1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193.4.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24 4.财产与行为税204.1房产税204.1.1房屋评估增值如何计征房产税204.1.2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204.2印花税214.2.1注册资本减资后又增资是否缴纳印花税214.3城镇土地使用税214.3.1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是否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14.4土地增值税234.4.1以房产、土地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23Ⅲ征管类热点、难点问题231.发票管理231.1发票开具231.1.1税务机关统一监印的门票是否需加盖发票专用章232.征收管理242.1完税证明管理242.1.1重开税收票证是否实行“同城通办”242.1.2换开正式完税凭证是否实行“同城通办”2424 Ⅰ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1.综合类税收问题1.1借款利息如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房地产企业通过银行取得了其他企业的委托贷款,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取得了利息划转的银行水单,则借款利息如何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该企业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第二项执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24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如属于委托贷款,房地产企业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即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24 Ⅱ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1.流转税1.1征税范围1.1.1电梯保养服务是否缴纳营业税公司仅从事电梯保养,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其对已运行的电梯进行定期保养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1.1.2返还性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一年期及其以上,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及其以上。保险公司应当对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对已列入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继续免征营业税。保险公司在2014年10月1日及其之后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1.1.3房地产企业代收的水电费是否缴纳营业税房地产企业收取业主的水电费后全额支付给收费部门,水电费的发票直接开具给业主。则代收的水电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24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九款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如果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代收的水电费可以差额扣除,否则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1.2征收管理1.2.1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期的最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件中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期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24 2.企业所得税2.1收入确认2.1.1员工上交的违纪罚款是否确认为企业收入企业因单位工作管理制度规定,扣除一些员工工作违纪类罚款,该类罚款由员工自行上交。则此类款项是应当确认企业其他收入,还是冲减工资薪金?应当确认企业其他收入。2.2税收优惠2.2.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最新政策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有最新的调整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4 2.2.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征收方式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有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2.3小型微利企业全额适用减半优惠政策的规定哪种情形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五条(一)规定,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2015年10月1日(含)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24 2.2.4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本年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本年预缴时应当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三条(一)规定,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第四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三条(二)规定,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第三条(三)规定,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24 第四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2.2.5上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本年预缴如何享受优惠政策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应当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三条(四)规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第四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2.2.6本年新成立的企业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时应当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三条(五)规定,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4 第四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3.个人所得税3.1征税范围3.1.1单位缴付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缴存地政府文件要求,需由任职单位承担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除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商业保险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1.2个人因企业破产取得的安置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24 )第一条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3.1.3因合同终止取得的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雇员与其任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决定终止劳动关系,该雇员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24 )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仅指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不适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因此,个人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约而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当期正常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2税目税率3.2.1专利权转让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专利权的所有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3应纳税额计算3.3.1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如何计算24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了上市公司股票,该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3.3.2个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溢价收入如何计算个人合伙企业以现金投资股权,现将股权转让,取得的溢价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是以风险投资为目的,则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溢价收入乘以合伙人所占比例确认所得。24 3.3.3员工上交的违纪罚款如何计算企业因单位工作管理制度规定,扣除一些员工工作违纪类罚款,则此类罚款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如果是在发放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的,则此部分罚款员工没有取得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由员工全额取得当月工资,再自行上交的罚款,不可以在当月和以后(次月上交)的工资薪金中扣除。3.3.4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的最新规定2015年8月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最高限额是否有调整?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15〕14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15903元。3.3.5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24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66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单位和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的,对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新职工,可继续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12%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注明属于住房货币补贴。大连开发区职工继续执行单位18%、职工14%的缴存比例,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12%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注明属于住房货币补贴。各区市县新、老职工界定标准按当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内四区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开发区不区分新老职工,其他各区市县新、老职工界定标准按当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4 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对超过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3.3.6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和实际缴存金额如何比较如何将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限额与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金额进行比较计算个人所得税?1.当实际缴存金额>税前准予扣除限额时:(1)单位实际缴存金额大于税前准予扣除限额时,需要将超过税前准予扣除限额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发工资部分不含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部分不涉及税前扣除,仅需将超过税前准予扣除限额部分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2)个人实际缴存金额大于税前准予扣除限额时,可以将超过税前准予扣除限额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同时扣减个人实际缴存金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部分实际允许扣除额=扣除限额,即个人实际缴存金额超过税前准予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仅允许扣减个人部分税前准予扣除限额。举例说明:如果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均为1000元,但税前准予扣除限额为800元。24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单位实际缴存金额1000元大于税前准予扣除限额800元的部分为200元,因此单位实际缴存超过税前准予扣除限额200元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个人所得税;而个人实际缴存金额1000元大于税前准予扣除限额800元的部分同样为200元,但个人缴存超过税前准予扣除限额200元的部分有两种计算方法,即将个人实际缴存超过税前准予扣除限额200元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中,同时税前可扣除个人实际缴存金额1000元,或者个人所得税税前仅扣除个人缴存税前准予扣除部分800元。两种计算得数相同。2.当实际缴存金额≤扣除限额时,实际允许扣除额=实际缴存金额,即单位实际缴存部分不参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实际缴存部分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举例说明:如果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均为500元,但税前准予扣除限额为800元。因单位实际缴存金额小于税前准予扣除限额,不参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直接扣除个人实际缴存金额500元即可。3.3.7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收入免征额的最新政策2015年8月计算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是否有调整?24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15〕14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90833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3.3.8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收入如何计算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24 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其中,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3.4征收管理3.4.1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了上市公司股票,该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4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3.4.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申报缴纳?由个人独资企业总机构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4.财产与行为税4.1房产税4.1.1房屋评估增值如何计征房产税企业改制过程中房屋评估增值,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新企业的注册资本,则房产税应当如何计征?对房屋重新评估后若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调整固定资产房屋原值的,按照评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若房屋原值未作调整,仍按照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4.1.2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24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单位自用的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因此,免税单位将自用房产无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但是,如果房屋的产权人已经缴纳房产税情况的,无偿使用人可凭产权人缴纳房产税的完税凭证,不再重复缴纳房产税。上述政策是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征税的规定,如果双方均为免税单位,则应当由房产原所有人按照余值缴纳。4.2印花税4.2.1注册资本减资后又增资是否缴纳印花税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金已全部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随后资本金发生了先减少后增加的情况,增加后注册资本与企业设立当年的注册资本金额一致,在注册资本金增加的年度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不需要缴纳,因设立年度注册资本金已缴纳印花税,没有再增加部分,企业不需要就减资后又增资的注册资本缴纳印花税。24 4.3城镇土地使用税4.3.1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是否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是否有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财税〔2015〕98号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4.4土地增值税4.4.1以房产、土地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或企业(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产、土地对外投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Ⅲ征管类热点、难点问题1.发票管理1.1发票开具1.1.1税务机关统一监印的门票是否需加盖发票专用章24 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印制的门票,是否还需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需要,应在门票上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2.征收管理2.1完税证明管理2.1.1重开税收票证是否实行“同城通办”纳税人遗失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时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同城通办”?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开完税证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的通告》(大地税告〔2015〕10号)规定:(一)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有关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同城通办”涉及的范围和条件:1.此类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2.税款入库(退还)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之后。3.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二)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有关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同城通办”涉及需报送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纳税人声明原持有税收票证联次遗失的相关报样原件。24 2.1.2换开正式完税凭证是否实行“同城通办”保险机构已向纳税人开具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是否可以“同城通办”?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开完税证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的通告》(大地税告〔2015〕10号)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对我市保险机构已向纳税人开具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业务实行“同城通办”。具体规定如下:(一)保险机构已向纳税人开具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同城通办”涉及的范围和条件:1.税款入库时间为2013年1月1日之后。2.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二)保险机构已向纳税人开具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同城通办”涉及需报送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交强险保单原件。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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